【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從國際人權論我國偵訊法制之研究
2020-05-14
論文名稱:【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從國際人權論我國偵訊法制之研究 |
作者:張瑞榮:Jui- Jung Chang |
出版年:2018年 |
學位類別:碩士 |
摘要: 刑事訴訟之目的,乃在藉由法定程序以發現實體之真實,我國司法院大法官178號尚解釋:「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使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亦即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僅止於實體真實之發現,尚須以合乎法定程序之訴訟規則,期保障被告之基本權利,即應保障其應有的主體地位及辯護權利等,以避免其受到政府高權之侵害或犧牲,此乃平等原則之實踐,並導出「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罪疑唯輕」等保障基本人權之三大原則。因此,我國於基本人權之實踐,以強調人性尊嚴之理念,並綜上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之內涵,兼以刑事訴訟其目的在實體真實發現,及確保法治國原則等原因,於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之規範與實踐,約略可區分為:「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公平、公開之審判權」、「不受任意逮捕、拘禁之權利」、「訴訟不受無故拖延之權利」、「辯護權」、「詰問及對質之權利」、「不自證己罪及不受不正方法取供之權利」、「提起上訴之權利」、「一事不再理原則」、「訴訟平等權」,及「請求賠償之權利」等人權保障規範。其中「不自證己罪及不受不正方法取供之權利」為本論文探討之內容。 |
出處: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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