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教會公報】談黨化司法 再思轉型正義與司法獨立
2026-08-03
2026-08-03在台灣轉型正義的討論中,威權統治如何進入一般司法體系,較少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在7月30日晚間舉辦「那些年,不能說的秘密:台灣司法體系的歷史發展」講座,邀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劉恆妏分享研究成果,探討中國國民黨如何透過人事任用、黨籍吸收及黨義教育等方式,使政黨意志進入司法體系,影響法院運作及特定案件的處理。劉恆妏以「黨化司法對戰後台灣司法人事的影響」為題,首先說明歷史背景。訓政時期,國民政府以1931年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作為統治框架,強調以黨領政;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雖明文確立司法獨立,既有的黨化措施、人事網絡及司法機關內的政黨組織卻未立即消失,相關影響延續至戰後台灣,直到民主化後才逐步鬆動。1935年,國民黨訂定《中央及各省市黨部工作人員從事司法工作考試辦法大綱》,直接從黨部人員中考選司法官,共錄取126人;1938年又以不公開的甄審制度,從中統系統從事調查工作的黨務人員中選派人員接受訓練,日後擔任「戰區檢察官」。相關措施確實提高司法高層的黨員比例:1936年底,司法院職員中的國民黨員約占69.8%;1937年,最高法院15名庭長中有14人具有黨籍,比例達93.3%。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司法體系之初,曾大量任用台籍人士擔任推事及檢察官;但隨著更多中國其他省籍司法人員來台,台籍人員逐漸遭到取代。依劉恆妏的研究,到1955年,台灣省籍人員僅占司法體系職員的18.2%,在推事與檢察官中的比例更只有5.59%。黨化司法的影響也反映於司法解釋。以釋字第31號及第129號為例:前者在無法辦理次屆選舉的情況下,允許第一屆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後來成為「萬年國會」延續的法制基礎之一;後者則認定,未滿14歲時參加叛亂組織者,滿14歲後若未自首,也無事實證明已經脫離,仍應負刑事責任。黨化措施在戰後台灣也持續存在。部分司法人員在考選或培訓期間,會由部長、訓導人員邀請或要求加入國民黨;未入黨者仍可擔任司法官,但要晉升庭長以上職位,往往面臨入黨壓力。此外,司法官訓練所長期接受調查局人員附訓,部分調查員也留任擔任輔導人員;這項附訓制度直到1991年才因政策改變而實質取消。2012年《法官法》相關規定施行,明定法官與檢察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加入者必須退出。依劉恆妏彙整的官方資料,院方收到458份退黨聲明,檢方則有256份,合計714份,約占2011年審檢總人數3270人的22%。檢察官的256份退黨聲明中,247份為國民黨、6份為民進黨,另有親民黨2份及新黨1份。對於政黨關係是否必然影響司法官的獨立判斷,劉恆妏引述,前法官王甲乙認人個人意志堅定者仍有可能拒絕不當介入;然而,在法官謝生富審理謝敏初違反票據法一案中,謝敏初是時任副總統謝東閔的弟弟,與謝生富同黨、同鄉且同為謝氏宗親;謝生富作出一審無罪判決後,引發外界對司法是否受到政治及人情關係影響的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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