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教職及學生身分政治受難者名譽回復處理

具教職及學生身分政治受難者名譽回復處理

「具教職及學生身分政治受難者名譽回復處理」專區內容說明

1.111年5月27日公布施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對於威權統治時期(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國家行為,若經重新調查確認係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對於因該行為而遭受權利侵害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國家應盡力回復其受損之權利。 2.因應威權統治時期許多原從事教職或學生身分者,因政治案件被剝奪教師身分或中斷學業,為彌補其於學校體系所留下的缺憾,並結合推動轉型正義教育的核心價值,教育部依據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之名單,彙整「具教職及學生身分政治受難者盤點清冊」(如附件),提供名譽回復事宜參考做法,以提供學校協助當事者創傷療癒,並達到「還原真相、撫平傷痕」之目標。 3.本清冊公告校名及人數,學校可向本部窗口索取政治受難者名單資料(如姓名、出生年份等),據以至國家人權記憶庫(https://memory.nhrm.gov.tw/)檢索詳細案件資料,並參考以下建議做法辦理相關事宜。 4.建議參考做法 5.本案辦理所需經費,得向教育部申請相關補助,以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支應。
6.教育部聯絡人:學務特教司盧助理研究員/Email:sunsi@mail.moe.gov.tw/電話:02-7736-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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