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1-11-16
第二十三條: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意即人人有權工作,同工同酬,並且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