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清泉(正修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影片資料》
片名:貧民百萬富翁(Slumdog Millionaire)。
導演:丹尼.鮑伊(Danny Boyle)。
主要演員:戴夫.帕托(Dev Patel )、芙蕾迪亞.平托( Fredia Pinto) 、安尼爾.卡普(Anil Kapoor)、伊凡.卡漢(Irrfan Khan)、麥荷.·米托( Madhur Mittal)。
出版:福斯公司。
片長:120分鐘。
上映日期:2008年11月12日 (美國)、2009年3月13日(台灣)。
《劇情介紹》
來自貧民窟的青年賈默.馬利克(戴夫.帕托Dev Patel 飾)離成為二千萬盧比(約新台幣13,900,000元) 的富翁只有一題之距,他是如何通過考驗的?(A)作弊(B)好運(C)他是天才(D)命中註定。
在賈默未被帶進警局偵訊之前,出身孟買貧民窟的賈默,参加電視台的益智問答節目《百萬大富翁》,沒有受過任何教育的賈默一路闖關成功,卻因此招來節目製作人的猜疑。直到距離百萬富翁只剩最後一題之時,製作人心有不甘且懷疑賈默有作弊之嫌,遂報警加以逮捕,之後,隨著不人道的訊問過程,賈默陸續對盤問的警官敘述他在印度貧民窟辛酸的生命歷程。
賈默娓娓道來那段充滿歡樂但又令人神傷的童年往事,以及讓他魂縈夢繫的女孩拉蒂卡(芙蕾迪亞.平托 Fredia Pinto 飾)的回憶。電影情節就隨著他成長過程裡的一連串的事件發展的故事線以及人物出場的轉折點,串接成全片的戲劇張力,緊扣著觀眾的情緒。
劇情就從童年賈默在貧民窟見到寶來塢巨星阿米塔.巴強開始,賈默母親在印度教與伊斯蘭教的宗教衝突中命喪街頭、他和哥哥薩林(麥荷.米托Madhur Mittal 飾)如何結識拉蒂卡、賈默和薩林又是如何被人口販子拐騙墮落在街頭行乞、遁逃到泰姬瑪哈陵的經過、返回孟買刺殺幫派首領、以及兄弟二人為何決裂;到賈默成年後,如何與薩林和拉蒂卡重逢、與拉蒂卡之間感情問題的各種阻撓、薩林決意護衛拉蒂卡脫離黑幫老大的掌控、以及賈默為愛參加益智問答節目。
賈默得知電視台有《百萬大富翁》的節目,為了能在螢光幕亮相便於尋找拉蒂卡而決定參加該節目。他一路通過主持人的提問,直到面臨二千萬盧比的關卡,他選擇Call-Out的方式,致電薩林求救,接電話的卻是拉蒂卡,拉蒂卡雖不知答案,但賈默還是答對了,成為兩千萬盧比的得主,另一方面,薩林為了保護拉蒂卡卻因此被黑幫角頭所殺。最終,賈默終於在火車站與拉蒂卡重逢,而影片一開始所提出問題的答案也呼之欲出...。
《影評》
影片就從印度警方拷問賈默.馬利克為開端,以倒敘方式舖陳全片的衝突主軸─印度社會貧富之間的命定。導演丹尼.鮑伊充分運用反差的對比性,突顯印度社會長期存在的貧窮問題。
貧窮是印度社會不能觸碰的禁忌,本片導演以「slumdog」影射在貧民窟的街友或街童,用「百萬富翁Millionaire」加以反諷,據此構成《貧民百萬富翁(Slumdog Millionaire)》之片名,反諷或對比的手法,不斷藉由電影情節裡的「貧/富」、「善/惡」呈現在觀眾眼前,藉由賈默一幕幕的回憶解開謎底,通過戲劇張力網羅住觀眾的情緒,直到最後一幕以印度舞蹈happy ending的場景,才帶給觀眾情緒的出口與緩解。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指出,「貧窮問題須被視為剝奪個人的基本能力,而不僅是收入低微。」 2001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聲明中,定義貧窮為「短暫或持續缺乏資源、能力、選擇、人身安全以及權力,以維持具尊嚴的基本生活以及行使其他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因此,貧窮的社會不只是存在著侵犯人權的情況,也是對人權的最大否定,包括違反生存、教育、安身之所、生理及道德安全的權利。來自肯亞的聯合國人權學者佳日思(Yash Ghai)認為,「貧窮並非只是欠缺金錢或沒有收入,而是剝奪個人生活得有尊嚴的能力。貧窮是在生理及經濟層面缺乏安全感,對未來的恐懼,以及持續感到弱勢。」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二條前段:「每個人,作爲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人人有權享受爲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這是經濟人權的保障原則,更是196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根源。
經濟人權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包括工作的權利、教育的權利、居住的權利、醫療和健康的權利以及飲食的權利。貧窮既是源自於一個人欠缺維持有尊嚴生活的基本能力,絕對是經濟人權所應加以關切的重要議題。
賈默母親在印度教與伊斯蘭教的宗教衝突中遽逝,致賈默與薩林浪跡街頭,政府或社會並未完善救助機制,讓《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以及「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所規範的權利保障,在印度形同具文。再者,《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揭示的保障原則:「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在印度貧民窟或社會底層生存的賈默與薩林以及他們的母親而言,非但未能受到特別照顧、協助和保護,其生存權與生命權反而因無法翻轉貧窮的命定而受到嚴重的侵犯與剝奪。
從賈默孩提到青年時期的成長過程觀之,18歲以前賈默所經歷的悲慘境遇,每一位兒童的權利在成長的每個階段必須被穩固的確定,在幼兒期應獲得豐富的環境、受教育的權利、青少年期應獲得資訊、生活技能和支持,在上述表列的權利上,就兒童權利保障而言,賈默的人權是被侵犯甚至被剝奪的。
人口販子拐騙兒童行乞,甚至為了更高的「行乞利潤」不擇手段地挖眼、殘害兒童的身體、黑幫以拘禁、強制與暴力手段侵犯其身體自由,控制應召女子為其賣淫的罪行。從《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三項:「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觀之,如此嚴重侵犯人權、殘害生命、身體安全的犯罪行為,相關政府部門並未彰顯其公權力,放任人口販運集團份子剝削孩童與婦女的人權。
《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一項:「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份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賈默的成長歷程並無法接受良好的教育,是政府的失職或是社會的疏失,細節並非探討的重點,反而是任令孩童無法接受基本或完整的教育,根本上已經侵犯並且剝奪其經濟人權中的教育權利。教育是弱勢族群得以獲得更好生活品質的管道之一,通過教育機制的完善建構,社會階層也才得以因此而流動與翻轉,是國家社會向上提升的不二法門,台灣的發展經驗提供擺脫貧窮的最好印證。
經濟人權的保障不只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社會的責任。本片通過「貧與富」、「善與惡」的強烈對照,呈現出印度社會的漠視與縱容,才會讓人權在社會底層不斷地被侵犯與賤踏,弱勢者在貧窮與未受教育的惡性循環中,也同時喪失了翻身的機會,這是本片試圖通過鏡頭,帶給觀眾的啟示,一如片頭所提問問題的答案,一切都是命定,但卻是印度貧民終其一生的無奈,值得觀看本片的閱聽人反思。
《參考資料》
《從人權角度看貧窮》,香港人權監察,2009。hkhrm.org.hk/hredu/poverty_hr.ppt。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聲明,A/CONF.191/BP/7, 2001,www.unctad.org/en/docs/aconf191bp_7.en.pdf。
《貧民百萬富翁》官方網站,http://www.foxsearchlight.com/slumdogmillionai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