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99年度精進教學計畫人權大步走-國小教師人權教育議題讀書心得寫作競賽
文/新莊國小 洪淑文老師
佳作獎: 白玫瑰的控訴
書名(影片名): 控訴(The Accused)
作者(導演): 強納生凱藍(Jonathan Kaplan)
出版社(發行公司): 長江出品
出版(發行)日期: 1988年
《本書(影片)摘述》
「控訴」這一部電影改編自真實事件,故事在敘述一位公立檢察官,以「行為態度不檢引發犯罪」來起訴一件輪暴案件,被害人提起勇氣要求法院完全的正義伸張與公理制裁。
莎拉(Jodie Foster飾)到酒吧去找朋友莎莉,隨即在酒吧內的遊樂間跳起舞來,沒想到卻遭到一群男子當眾施暴凌虐。當時在場的男人只是在一旁鼓譟,並未伸手給予援助。事後莎拉到法庭控訴,並由檢察官凱西(Kelly Mcgillis飾)代為辯護,不料不但沒有人願意出庭作證,就連當時在案發現場的女性朋友莎莉也不願幫忙。為了討回正義,莎拉不但要面對司法體系多次的開庭審問,還得一次又一次地複誦那不堪回首的強暴過程。雖然她找到了當初攻擊她的強暴犯,然而涉案的那三名男子也只是被輕判九個月的徒刑,還獲得了假釋。最後,莎拉在凱西維護正義公理的趨使,以及當時在場唯一一位有良知的證人出手協助下,終於將當時圍觀教唆犯罪的人也判了重刑,讓正義終於獲得伸張。
「控訴」這一部電影成功地針對人性本質及道德觀念的人權議題進行探索,其中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對於被害者卻被當成罪犯對待的不平等過程,也有很深刻而寫實的細膩呈現。司法上的公平正義界線究竟在哪裡呢?性侵案的受害者又有何人權可言呢?請各位細細品味這一部作品……。
《心得評論》
「控訴」這一部電影是我在高中那一年看的,當時老師要我們發表自己的想法,也許是人生閱歷還不夠,回答的也只是表面上看到的同情與憐憫,更不時提醒自己:衣服不可穿太少、太露或太透;睡覺時不管多熱都要關緊門窗;天黑了就不要再出門了,以免發生危險。我竟抱著這樣的想法過了二十幾年!如今再次觀看「控訴」這一部電影,不但想法變了,對於「法律面向」之外的「社會面向」也有了更深一層的體認。
「控訴」這一部伸張女權的電影情節,其實在現實社會中,已經由不同的女主角上演了千萬遍,真正浮上檯面上的少之又少。這幾年雖然女權較昔日高漲,但是性侵害的輕判問題依然存在,只是大家心照不宣,不願正視去面對而已。針對「控訴」這一部電影的劇情內容,我的分析與看法如下:
一、電影的片名為何取名為「控訴」?
(一)導演藉由影片中的角色詮釋,去控訴「施暴者」、「旁觀者」與「法官」。
司法上的判決,往往是台上的法官與台下的被告律師,彼此運用口水交戰進行利害關係的妥協,審判的依歸不是依正義公理原則,而是協調如何將被告的刑責減到最輕。因此即使被告被宣稱有罪,也是犠牲弱勢者的正義公理換來的。
(二)藉由影片中的受害者莎拉的詮釋,導演期待觀眾能以旁觀者的角度與劇中的人物產生共嗚,能從受害者的觀點去瞭解「控訴」需要多大的勇氣。
(三)導演藉由影像與聲光效果來傳達對權威的控訴、角色的衝突與人道的關懷。即使不必身歷其境也能有所啟發,而觀眾也會因不同的年齡、性別、文化差異與人生閱歷而有不同的體認。
二、電影中對「性侵害」的觀點為何?我對「性侵害」的看法又是如何?
(一)電影情節中,受害者莎拉的衣服穿得很少,又曾跟施暴者一起跳舞,無論以法官的角度或是觀眾的立場來看,都會覺得受害者莎拉本身的行為就是在鼓舞人犯罪,因此不能怪罪性侵害的「施暴者」與「旁觀者」。在受害者莎拉的控訴下,法官也只是依常理的推論而判了輕刑而已。
(二)我認為現階段的「性侵害」案件,法官大多是把最難的舉證責任放在受害者身上,要被害人證明「違反其意願」。審判時法官大都在檢討受害者的抗拒夠不夠?穿著露不露?行為檢不檢點?反而讓受害者受到更嚴重的二度創傷,因此真正願意出面提出控訴的案件並不多,反而讓性侵案件的犯罪者定罪率偏低,這是性侵害犯罪率上的盲點,不可不深思。
三、如果我是影片中的「受害者」,我會怎麼做?一般人的想法又是如何?
(一)如果我是影片中的「受害者」,那真是太不幸了!我會先去醫院驗傷採證,再與配偶討論是否要請醫院聯絡警方報案,並請求不公開的審理偵查。配偶是一輩子要生活在一起的,所以我會先考慮到另一半的想法,和他討論後再決定是否要隱忍或提出控訴。因為不是每一位受害女性都像影片中的結局一般,能讓壞人受到制裁。萬一遇到「恐龍法官」,壞人都無罪釋放,那我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嗎?
註:我曾經問過我的另一半,如果我是受害者,他會怎麼做?
他說:「即使傾家蕩產,也要讓那些壞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去控訴!」
我說:「可是我會上報,出門都會被人指指點點的,你叫我怎麼辦?」
他說:「我帶妳去整容、我們全家都改名字、再搬到窮鄉僻壤,到 一個沒有媒體、也沒有紛擾的地方重新去過我們的生活。」
(二)沒有社會經驗的年輕人可能會天真地以為,性侵害的施暴者一定會被判刑,那可就大錯特錯了!道德與法律都是人為訂定的,尊重與不侵犯人權的條文昭然若揭,但是為何給性侵害的施暴者那麼多的藉口脫罪呢?明明沒有罪的人卻得承擔所有的過錯,而犯錯的人只要花錢請律師為他減輕刑責,依然可以逍遙法外,這就是是現實又黑暗的當今社會。一般的乖寶寶還是謹遵:衣服不要穿太少、太露或太透明;睡覺時不管多熱都要關緊門窗;天黑了就不要再出門了,以免發生危險。可是彭婉如也是謹遵這些教條示的規定,依然難逃魔掌,甚至命喪黃泉啊!究竟該怎麼辦才好呢?我們女性似乎要一輩子背負著被害的恐懼而終其一生了!
四、如果我是影片中的「旁觀者」,我會怎麼做?一般人的想法又是如何呢?
(一)傳統的教科書中教導我們要見義勇為,在道德的趨使下,理應勇敢的站出來協助受害者莎拉才對。但是以電影中的情節來看,任何女性如果當下出面制止,恐怕也會遭到被施暴的命運吧!所以我可能會如同劇中人(莎莉與有良知的證人),選擇離開或偷偷報警。但是我也可能會移動到我覺得可能是正義之士的人身邊煽動對方說:「好可憐喔!如果是我們的女兒,那……。」(沒辦法,我真的蠻膽小的,也會怕自己受傷嘛!)
(二)一般人的想法可能大多數是跟我一樣,為了避免自己被牽連而選擇逃避。但是有一種人是最可惡的,就是在一旁煽動鼓譟起鬨者。電影中有一位大學生和另一位男性原本並沒有要對莎拉施暴的,但是因為受到在場一些旁觀者的鼓動而對莎拉施暴。這讓我想起人群鼓舞的力量有多大了!比賽中,選手會因為受到鼓舞的加油聲而激發潛能;同學發生爭執時,會受到周遭的同儕鼓譟起鬨而出手打人,這種受到周遭鼓動而產生的行為,可能跟腎上腺素的分泌有關,在心理學上也是被證實有可能發生的。因此,我認為在一旁煽動鼓譟起鬨者是最可惡的,理應被判重刑才對。
五、如果影片中的「受害者」是我周遭的親人,我能給予什麼樣的協助?
(一)影片中的莎拉羞愧到連面對自己的母親,都無法將受害的事實說出口,必須獨自面對心靈與肉體上的煎熬。要打開一個人封閉的心扉,的確不容易,而陪伴是能夠讓人走出傷痛的最佳途徑。引領她走入人群,付出關懷,才能將她從禁錮的悲傷中解救出來。
(二)我會一路溫馨地陪伴在受害者的身邊,定期探訪,持續互動,多鼓勵對方開口說話,以平常的口吻對待她,而不是用憐憫的態度面對她,儘速讓她敞開胸懷,恢復到以往平靜的生活。
(三)如有情緒不隱定或精神方面的疾病,我也會立即尋求專業的醫護人員、心理醫師、社工人員、公益團體、被害者保護團體或性侵害防治中心予以協助或治療。最重要的是──親人長時間的耐心關懷與尊重包容,「愛」要持續不間斷,才能為受害者帶來希望,猶如注入活水一般,會產生不可思議的奇蹟與效應。
六、根據電影的劇情內容,能得到什麼樣的啓示?
「控訴」這一部電影改編自真實事件,影片中的故事情節,不僅讓我領悟到人在面對困境時的抉擇,在壓力下也要有勇敢走出傷痛的勇氣,不要想依賴別人,要靠自己走出來。法律是由人訂定出來的,沒有深刻的親身體認,是無法制定到面面俱到、完全抑制犯罪的法律條文。人民賦予法律絕對的信任與審判權,但法官若只拘泥於法條的解釋而不考慮實際狀況,無法以既有的道德認知去做審判,僅以刻板的傳統觀念去作評斷,甚至沒有站在被害者的立場,以同理心去善用法律,那麼眾多的女性生活在恐懼被侵害的陰影下,怎能不尋求自保之道?這又怎麼會是一個健全的社會呢?
七、影片中「男性第三者的態度」是如何?
(一)施暴者:
認為施暴是一種男性氣概的表現,也是一種不容許被質疑的性能力雄風展現。他們不認為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反而會將所有的過錯推給女性被害者,合理化自己的施暴行為,也將性別歧視合法化。(例如:影片中的施暴者與受害者莎拉一起跳舞,因此認定是莎拉自己來招惹他的。)
(二)起鬨者:
大多為男性,因為也認同上述施暴者的想法,所以也不認為在一旁鼓動施暴是一種犯罪行為,有時也會因周遭的嘲笑或鼓動而加入施暴行列。(例如:影片中的大學生和另一位起鬨者原本並沒有要對莎拉施暴的,但是受到周圍起鬨者的嘲笑與鼓動,也因而加入施暴的行列)
(三)旁觀者:
大多以「事不關己,已不勞心」的心態來看好戲,也可能是因為怕事(例如:當時在案發現場的朋友莎莉也不願幫忙)或劇中酒吧現場在在充滿性幻想的場景,讓旁觀者沒有高度的危機意識,也大多不願意伸出援手。
(四)莎拉的男性友人:
雖然沒有怪罪受害的莎拉,但是也沒有陪在她的身邊,只是要她將受害的經歷「忘記」,讓莎拉獨自面對這些痛苦。(一般人似乎都是安慰對方選擇「遺忘」來走出傷痛,但有時至親會口不擇言的罵受害者不該有誘人犯罪的錯誤行為。其實這都無濟於事,只是合理化犯罪行為而已。)
(五)法官:
一開始即怪罪受害的莎拉行為不檢,才會輕判施暴者。(例如:莎拉單身前往高風險的酒吧、衣服穿著太露,有挑逗行為、時間太晚……。)
為什麼女性這些行為會被認定為引誘犯罪?應該是檢討施暴者無法克制自己的性衝動而該判罪吧!難道想在晚上穿性感一點兒的衣服不行嗎?想找一位男性朋友來談心,也不行嗎?應該對「事」而不是對「人」吧!
八、現階段法官對「性侵害案件」遇到的兩難問題:
(一)法律對「性侵案件」的適用法款思慮不夠周全,造成施暴者輕判的局面。
(二)性侵害案件的法官多為男性,較難以女性的角度或用同理心去思考問題。
九、性侵害風波對台灣現階段的影響與省思:
(一)司法院建議法務部應修改引發詬病的「刑法」227條。
我個人認為:應不分年齡,將所有性侵害案件全面依刑事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判定處置,並給予高額的民事賠償來杜絕性侵案件的發生機率。不要給施暴者太多的理由或藉口,一旦有罪就要嚴懲,絕不寬待。
(二)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
我個人認為:必須要落實性侵害案件的專家證人制度,而司法系統應該引進法官與檢察官的評鑑法,讓不適任或有不當作為的司法人員有良好的退場機制,以絕後患。正本清源,如果法官的觀念不能與時俱進,修再多的法也是枉然。
(三)公元2010年9月25日的「白玫瑰運動」:
「性侵智障少女的七狼竟被判無罪!」不滿二歲、三歲、六歲的女童遭到性侵,法官卻輕判的一連串案件,引發全國憤怒的連署抗議,透過民間團體發起要求司法改革的「白玫瑰運動」,期望能在民意壓力下,修法以保障性侵害被害人的司法權益,符合社會正義與公理,保障人權。這個運動是繼1997年,白曉燕命案民眾遊行抗議治安現況太差後,所進行最大規模的民眾自發性為公共議題走上街頭的運動。得到的回應如下:
1.支持修法對妨害性自主保護對象做更明確的規範。
2.已建請法務部修法,對性侵幼童者,全面論處加重強制性交重罪。
3.偵辦及審理兒童性侵案件,可思考與專家合作,借重其專業判斷。
4.現行機制已有專家證人、諮詢師到庭協助查證;司法院正制定心理醫師等專家名冊供法官審案參考。
5.司法院研擬之「法官法」草案,已有司法官評鑑、監督及淘汰機制。
6.「法官法」草案明定法官淘汰機制,9月23日已送交立法院審查。
白玫瑰代表的是純潔與聖潔,每一個人都是父母心中的寶貝,沒有人願意被傷害、被玷污,也沒有人願意生活在孤立無援的社會,暗自流淚。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才能尊重個人尊嚴、包容差異,達到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
《結語》
在「控訴」這一部電影歷經二十二年後的今天(2010年9月25日),在台灣由「正義聯盟」發起的「白玫瑰運動」,以柔性的行動抗議司法弊端,號召萬人走上街頭。當天有曾遭受到性侵而被法官輕判的女性也勇敢站了出來,一起抗議司法的荒謬判決。
如果只是依「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修法,我相信這樣的歷史悲劇仍會不斷上演。國內的法律糸是近幾年的熱門科糸,一般人總認為那是脫離貧窮、進入政壇的最佳捷徑,難怪早在二十年前Time雜誌就稱台灣為「貪婪之島」。我相信這些法官個人付出的努力絕對大於多數人,究竟是什麼理由讓他們難以作出讓社會大眾都滿意的結果呢?許多法官背的雖然是修法後的新條文,但是在審判時仍多以早期條文的法意或先前類似的最高法院判例結果來進行審判。正因為法官的觀念沒有改變,往往把最難的「舉證責任」交給被害人,導致加害人獲得輕判,性侵案的定罪率低,即使修法成功,效果也是相當有限的。
法律是保障人民不受到傷害、抑制犯罪而設立的,並不是讓懂得法律的人用來脫罪的工具。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於尊重生命、包容異己與關懷弱勢,對於人權議題的省思與反芻的過程,期待人權教育的種子能夠在這片土地上生根茁壯,而不是被法律牽制而本末倒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