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清泉(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電影簡介》
導 演:潔西尼爾森(Jessie Nelson)
主要演員:西恩.潘(Sean Penn)、蜜雪兒.菲佛(Michelle Pfeiffer)、蘿拉.鄧Laura Dern、達珂塔.芬妮(Dakota Fanning)、黛安.薇絲特(Dianne Wiest)
片 長:132分鐘
發行公司:New Line Cinema
上映日期:2002/05/24
《電影劇情》
電影中文片名《他不笨,他是我父親》似與英文歌曲《他不重,他是我兄弟》(He ain’t heavy, he is my brother.)有相同的語意,可以從片名清楚地認知是一部溫馨感人的劇情片,藉此吸引觀眾的目光,達到影片行銷的目的。
山姆是一名30歲卻只有七歲智商的父親(西恩.潘 飾),與街頭的一名性工作在一次露水情緣共赴巫山雲雨後,即同居並懷孕,直到生下露西(達珂塔.芬妮 飾)後,該女子留下露西離家不知去向,弱智的山姆只好負起養育露西的責任,除了必須到咖啡店工作外,還要學習如何照顧剛出生的嬰兒,幸好山姆有一群好朋友幫助他一起度過艱困時期,他和露西兩人相依為命,關係也越來越緊密。
當露西開始上幼稚園之後,她的生活與教育也進入了另外一個階段,她開始學習、開始認識朋友,與此同時,社工人員也發現山姆和露西之間的問題,社工們認為弱智的山姆在生活上已有其限制,欠缺教養露西的能力,無法提供露西良好的教育與生活品質,甚至認為這會造成露西的學習障礙。因此即覓妥蘭迪.卡本特(蘿拉.鄧飾)的寄養家庭強制安置,為能完整擁有露西,此時山姆被迫展開爭取露西監護權的行動。
山姆找上麗塔.哈里森(蜜雪兒.菲佛 飾)擔任辯護律師,但自視甚高以勝訴機率接案的麗塔非常不想接下這個棘手又勝算很小的監護權案件,但山姆的真誠與對露西無怨無悔的愛,漸次打動家庭與親子關係欠佳的麗塔,由原本消極敷衍轉向積極投入,最後並在同僚的激將下免費接案,於是麗塔與山姆二人開始面對橫亙在他們面前的難題,窮盡方法為爭取露西的監護權展開法庭攻防而協力奮鬥,並據此改變彼此的互動關係。
爾後山姆也搬遷至寄養家庭住家附近,可以就近關切露西在寄養家庭的生活狀況。蘭迪是露西的法定監護人,她非常喜歡露西而且用心照顧她,但是她卻發現露西也深愛著山姆,甚至每天晚上都從家裡偷溜出去找山姆,影響彼此的生活,面對山姆與露西無法割捨的父女之情,確實造成蘭迪生活上的壓力。於是劇情就沿著法庭控辯、證人陳述與雙方舉證,以及露西游走在山姆與蘭迪家之間發展。
劇末,麗塔說她與山姆的友誼(關係),她會獲利較多,因麗塔在訴訟進行期間雖與丈夫離異,但卻跟兒子重新建立較好的親子關係。而蘭迪也在法庭據實陳述,「本想說他可以給別人無法給的愛來爭取小孩,但他不能說謊,請山姆在他身邊留個位置給她。」最終,露西重回山姆懷抱,並獲得更多人的關懷,協助山姆養育露西。
《電影評論》
一如過去好萊塢所拍攝的商業電影,會引來不同影評人的評論,本片上映後,引發正反兩極的爭論也不例外。
本片的爭點在於「誰能評斷什麼是對小孩最好的抉擇?弱智者是否就不適格養育小孩?」觀賞完這部電影,值得讓所有父母的有所省思的,應該是沒有任何人可以在這個爭點上有絕對的答案。既是探討人權,有關電影拍攝技巧、取材、以及其他電影元素的評論,並非本文之核心關切,而是回歸到這部影片所呈現的兒童人權問題。
本片所涉兒童人權包括優先權、身分權、家庭生長權、發展權以及社會權議題,基於普世人權之理念,兒童權利公約所規範之權利於我國亦應予落實。爰此,我國憲法第一五三條與第一五六條特別揭示:國家應實施兒童福利政策,對於從事勞動之兒童並應予以特別保護。並分別在兒童福利法、民法以及少年福利法訂定相關之法律保障條款。茲分別探討如下:
一、優先權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兒童福利法第四條:「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受理。」再者,民法第一0五五條、第一0五五條之一及第一0五五條之二亦規定:「法院於處理離婚後親權行使之案件時,應遵循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二、身分權:兒童福利法第二條:「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身心障礙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身心障礙兒童之指紋資料。」
三、家庭生長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者有:兒童出生後即應受父母之照顧;除有虐待、遺棄或父母離異之情形外,兒童應免於與雙親分離;兒童在不違反其最佳利益之原則下,有與其分離之父母會面交往之權利;以及收養兒童應得合法機關/機構之許可等。民法第一0八四條至第一0九0條有關親權行使之規定,必須父母有濫用親權且經糾正無效之情形,方得經由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全部或一部,且一旦濫用之事由停止,親權可隨時回復;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與少年福利法第九條規定,除有為保護之必要而由主管機關安置外,兒童皆應使其生長於原生家庭;此外,在保護時,必先於家庭維持與家庭重整之努力皆無效後,方才作長期安置;至於有關兒童收養問題,民法第一0七九條第五項及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條之規定,收養契約須經法院依兒童最佳利益認可。
四、發展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兒童福利法第一條:「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童福利,..。」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等積極保障兒童及少年之發展權外,尚有刑法第二八六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妨害幼兒身心發展之罪刑規定。
五、社會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賦予簽約國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有兒童接受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保障給付之權利。兒童福利法第十三條科予縣(市)政府辦理兒童福利措施之責任;兒童福利法第十四條規定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之要件;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條規定: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有關法令給予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探討兒童人權無可避免地必須對「兒童」加以定義,以釐清兒童所指為何?我國法律與兒童權利公約中所謂「兒童」,指的是「未滿十二歲之人」,相關法律規範主要涵蓋於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此外,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二十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未成年子女」、刑法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以及勞動基準法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童工」皆設有特別保護規定。至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則又採取比較寬鬆的認定:本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
每一位兒童的權利在成長的每個階段必須被穩固的確定,她(他)在幼兒期應獲得豐富的環境、受教育的權利、青少年期應獲得資訊、生活技能和支持。因此,2001年四月,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諾貝爾和平獎得主曼德拉(Nelson Mandela)的號召下,發起百萬人支持世界兒童運動(the Rallying Call for the Global Movement for Children)。簽署活動所關注的兒童十大議題包括:任何兒童不應被忽視、兒童優先、照顧所有兒童、抵抗愛滋病、制止虐待與剝削兒童、傾聽兒童的聲音、教育所有兒童、保護兒童免於戰爭、為了下一代保護地球、抵抗貧困:投入更多給兒童。由此得以看出國際社會對兒童人權的重視,誓言窮盡一切力量給予兒童權利應有的保障。
兒童權利之保障源自於1924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宣言中規定所有國家的男女不分種族、國籍都應承認人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福利之義務。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之基本人權則成為兒童人權的基礎,並促成1959年第三次兒童權利宣言─「關於兒童的權利宣言」,此次的宣言已有兒童權利公約的雛型。1961年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據此二公約成為兒童權利公約前四十一條制定之依據。1979年成立公約起草委員會,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共54條,並對各締約國具有法令的約束力。截至1999年中已有191國政府認可並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