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清泉(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影片簡介》
導演:卡嘉.馮加納(Katja von Garnier)
演員:希拉蕊.史旺(Hilary Swank)法蘭絲.歐康納(Frances O'Connor)安潔莉卡.休斯頓(Anjelica Huston)
片長:135分鐘
上映日期:2004年
《影評》
一、電影解析
女權天使(Iron Jawed Angels),是一部美國女性爭取投票權運動的電影。從女性「相夫教子」傳統角色、渴望參與社會及自我認知的衝突,描繪女性社會地位不平等的圖像,進而鋪陳「選票就是逃生出口」的電影主軸,也預告著從事社會運動無可避免的必須面對的衝突,以及諸多衝突背後的原因,理解衝突,自然可以理解美國歷史「1927年國會通過憲法第19號修正案」的由來。
衝突源自1884年由蘇珊.安東尼開展的美國女權運動,在1917年由愛莉絲.保羅接手,主要標的是通過憲法修正案,取得婦女投票權。面對社會對女性處於被動性、附屬性地位的傳統觀念,女權運動者所爭取的標的,及違反當時一切的規範和觀念,除威脅男性的社會威望與地位外,也為社會對女性應扮演角色的期待帶來落差,伴隨社會期待落差而來的就是衝突。
處於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美國,在威爾遜總統宣佈參戰後,爭取女性投票權的「全國婦女協會」內部成員即有兩派不同意見,一派主張暫停所有請願、遊行活動,女性應全力投入後勤生產線工作,另一派以Alice Paul為首者,則主張仍應堅持到底,直到達成最終目的為止,即使付出任何代價也在所不惜,女性團體內部的衝突,最後是以Alice Paul一派持續抗爭,但協會不予聲援或資助解決這波衝突。
在愛國主義籠罩的社會,對統治權威的挑戰與抗爭,可能被視為叛國或通敵,全片演譯的社會運動與.政府體制之間的衝突,源自於愛國主義的盲動。尤其國內對歐戰充滿同仇敵愾的聲浪下,一切都以參戰為最高指導原則,任何與戰爭政策對立的思想或行動,都不被社會所接納甚至排擠。
Alice Paul雖巧妙的利用威爾遜總統有關民主政治談話的片段,作為行動標語,以制約來自當局的可能反制,最後,仍被依「妨害交通」罪名羅織入獄。為爭取女性投票權,女權工作者被同事、被家人、被丈夫反對,被社會所不齒,然後,被逮捕,被暴力對待,獄中絕食抗議被強行灌食,但仍堅守理念絕不屈服,全片順著一波波公民權與統治權的對立,一路演譯其衝突的主軸。
最令人動容的是,當監獄裡的醫生奉命要將絕食的Alice Paul判定為「被迫害妄想症」時,他不斷的詢問當時已絕食到奄奄一息的Alice Paul,是不是認為都是威爾遜總統害她受盡痛苦時,Alice Paul冷靜而沈痛的否認:「我是為了自己的理念,想想看,我們內心裡是否都有這樣的共同的願望,我們希望能夠靠自己的力量,過自己的生活」,這也是導演透過Alice Paul的對白,表達其對女性主義理念實踐。
導演試圖透過鏡頭向閱聽人傳達:「美國的民主自由並非與生俱來,是藉由不斷的爭取,才有今天公民與政治權力和民主制度,在爭取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公義與不平等待遇,但唯有明確的目標、理念的堅持及付諸實踐,才能獲致最後勝利。」的理念。劇終,當Paul 和 Burns 在眾人的興奮的歡呼聲中,如釋重負地望向藍天時,同時響起的是〈Beautiful〉這首歌。的確,無論她們是在抗議遊行中被反對民眾推擠得灰頭土臉,或是因為絕食抗議而蒼白憔悴,只要她們心中理想的火炬仍然熾烈,她們就是動人的、美麗的。
二、人權意涵
聯合國於1948年十二月十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以下簡稱《宣言》),1966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世界各國在紐約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並於1976年三月二十六日由聯合國大會發布生效。一宣言一公約前後呼應,確立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與共同規範。
從《公約》前言所標示的立約意旨,基於天賦人格尊嚴,並依據《世界人權宣言》所昭示之普世價值,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具有公民及政治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無所恐懼和不虞匱乏之理想。質言之,公民及政治權利之實踐,有待各簽約國依據公約之規範,在國內法制上落實保障機制。
《女權天使》一片呈現出1920年代美國婦女爭取政治權利的過程,對照《公約》條文,確有值得反思之處。《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和《公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二項條文均明確指出「思想無罪」的具體意涵。就此而言,基於對「選票就是逃生口」政治理念及自由思想的堅持Alice Paul帶領著具有共同信念的婦女,展開一段不平凡的爭取投票權的婦女運動,雖經歷政府的施壓、逮捕、拘禁等不堪的處遇,仍堅定意志不與妥協,最終獲得國會表決通過第19號憲法修正案,自此婦女得以取得與男性平等的投票權。
通過本片鏡頭所呈現的影像,從警方以「妨害交通秩序」的理由逮捕在白宮前示威請願的婦女、法庭控辯雙方的法律攻防到獄中絕食、強制灌食,在在突顯出執政者顧人權的事跡,也帶給我們對人權保障的諸多啟發。我們可以從《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和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所宣示的意涵加以理解。
再者,抗爭過程對有關集會、遊行、請願等權利的維護亦多所著墨,該等權利在《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約》第十九條:「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至於有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在《宣言》第二十條第一項:「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和《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都有明確的規範,足以提供各國政府制定法律加以保障此項公民權。
台灣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退出前雖曾簽署是項公約,卻遲至2009年五月十四日,始由總統馬英九先生簽署批准書,並將書面紀錄遞送聯合國存放。此舉標誌著台灣對人權的保障跨出一大步,使之符合《公約》的規範,也標誌著未來有鉅大的修法工程亟待朝野重視,除全面檢視現行法規是否符合人權保障精神外,更應朝向國際公約法制化的方向加以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