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如玉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影片資料》
中文片名:在黑暗中漫舞
英文片名:Dancer in the Dark
導 演:拉斯提馮爾
演 員:碧玉、薩馬克巴爾、凱瑟琳丹妮芙
出品年 :2000
乍看《在黑暗中漫舞》(Dancer in the Dark),會訝異於悲劇與歌舞劇的結合--歌舞片不該是happy ending嗎?或者,像《紅磨坊》、《芝加哥》那樣,豪華的佈景加上電腦特效,足以營造出華美絕倫的場景,再不然,最起碼要有聲勢壯闊的管絃樂團伴奏的好萊塢式悠揚旋律?
表面單調、實則複雜的節奏、奇特的配樂是這部影片的聲音界域(vocal horizon),而且,這全都出自想像。因為,主角是一位瀕臨全盲的女工。在她單調無趣、日復一日的平凡生活中,唯一的樂趣是在工作的時候,把機器敲捶運轉的「噪音」化為「樂音」,在生活最塵俗平庸之處,找到細微的快樂--心靈的自由是任何外在事物都無法剝奪的,這點堅持,直到她上絞刑台都始終執著。
《劇情簡介》
故事情節相當簡單:Selma帶著12歲的兒子從捷克偷渡到美國,但是在這片新大陸上,她並沒有享受到資本主義的富足,幾近盲人的她隱瞞眼睛每況愈下的事實,在地下工廠做工,努力存錢,她期待在兒子的眼睛開始病變(遺傳疾病)之前,來得及讓他開刀,免於和她一樣的命運。在如此貧乏的生活裡,Selma最大的快樂在於從週遭的各種聲音擷取韻律與節奏,在幾近黑暗的世界裡編織華美的景緻--舞蹈、音樂、歌唱。
然而房東Bill--一位警察、人民的保母、社會的中堅--發現了她幾乎全盲的事實,迫於財務拮据,房東偷走Selma的積蓄。但是兒子開刀在即,Selma在情急之下槍殺了房東,奪回她的積蓄,在最後一刻把兒子送到醫院,束手就擒。
Selma把所有的積蓄付給醫院,因此沒有錢請一位真心為她辯護的律師,陪審團並不同情Selma,因為她殺害了一向善待她的房東--一位照顧偷渡犯、讓她們母子不致流落街頭的好警察!因此她被判絞刑。在執行死刑的當天,除了兩位同事流淚送她,其他人都坐在絞刑架下唾罵、詛咒她。
從牢房走向絞刑台的途中,Selma忽然失去全身的力氣,或許她知道生命仍是如此可貴--但卻難以駕馭。但是當她站上絞刑台,樂音又在她耳邊響起,不顧台下眾生的唾罵或淚水,她大聲的唱起歌來,直到腳下的木板落下,生命的絕響才嘎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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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暗中漫舞》的主旋律是單純而素樸的人道關懷,引導著觀眾進入一個所謂「底層階級」(underclass)女工的心靈,然而它歌詠的是:再平凡、再卑微的生命都追尋自主與自由!雖然大自然對生命展開層層限制--基因決定的外貌、血型、性別、健康、疾病……;社會對個人也有重重桎梏--階級、社會地位、國籍、出身、收入……然而,生命的本質是奔放自由,被壓抑的生命要掙脫來自生物或社會的枷鎖,追尋夢想--無論那是多麼遙不可及、或是微弱渺小。
然而生物性與社會性的束縛並不容易擺脫,或許正如沙特(Jean-Paul Sartre)所說「他人即地獄」(the hell is the others) ,他人就是社會傳統、習俗規約,群體生活就意謂著按照他人的遊戲規則過活。劇中Selma離開戰亂的捷克祖國,前進新大陸,在這個自由主義的資本主義國度,生存競爭有另一套規矩;她想為兒子開創新生,就必須付出代價,而那可能是自由、健康、友誼、甚至生命。因此,想要掙脫這重重疊疊的限制並不容易--好不容易跳脫國籍限制、又面臨階級問題;解決階級問題、還有無數歧見與刻板印象的框框--性別、殘障、貧窮……生命總是充滿陷阱,過了一個難關,又有一道門檻,傅科(Michel Foucault)不就說「萬事皆危」(everything is dangerous )嗎?
生命充滿危機、束縛、限制……彷彿是存在主義宣告生命荒謬的翻版,不過沙特也曾說「存在主義是一種人道主義」--「人要在超越自我以外的範圍才存在……人要重新發現自己。 」除了宣示荒謬,生命的本質在於重新發現自己,因此要不斷去挑戰限制、挑戰壓迫,因此生命除了在存有學上形成追究、質疑與行動以外,更具有倫理政治學的意義--人權--怎樣營造一個更公平合理的社會,讓弱勢者得以從生物限制與社會不利的束縛中釋放出來?因為,許多生物限制與社會不義是個人抉擇與行動無法突破的。那正是隱藏《在黑暗中漫舞》人道主奏背後的附歌:編導運用集各種弱勢因素於一身的Selma,提出性別、族群、國籍、階級、身障、死刑存廢等人權議題,每一首附歌都是一個人權問題:
像Selma那樣有先天遺傳性疾病者,有沒有生育下一代的權利?但是誰有權利決定Selma可不可生育子女?或者說,誰有權利決定下一代的命運?父母?國家?或者只有自己?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是,富裕的人總是能聘請昂貴而優秀的律師為自己爭取權利,貧窮者卻可能因為無力負擔而成為草率司法下的犧牲者。如何才能促進真正平等的法治、執法與司法?
生命若是無價,為何醫療有價?而且貴賤有別?如果國家應負擔人民的醫療費用,哪些屬於、哪些不屬於合理給付範圍?
人權與人性尊嚴既然不因人而異,為什麼職業、性別、社會地位、階級、國籍、族群、語言總是影響著我們對人的觀感與評價?
Selma真的該判死刑嗎?但是,如何執法才能「還」被害者「公道」?「死刑」是否真的是人世間適當的刑罰?或許死刑在某方面滿足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要求,但是剝奪生命既然是一種無可挽回的暴行,施以死刑也就是還以暴力,換言之,公平就是「以暴制暴」嗎?
一個重視社會正義與公平的政府是否應給予身障者適當照顧?但是,「適當」的範圍何在?包不包括非本國人、甚至偷渡者?然而,對於守法良民與納稅人而言,社會福利若涵括非本國人,是否公平?然而,為了更深刻的人道理想著想,將國家社會福利的實踐範圍含括到非本國人的難民似乎是合理的,但是,難民又如何界定?人數多寡有無影響?福利內容應包括什麼?
無數疑問接踵而至,然而並無立即與確切的答案。這揭露了人權問題的困難--如同生命本質,不斷在戰戰兢兢中度過,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曾說「就這麼危險的活下去」(live dangerously) ,然而這並不意謂著把這些疑團拋諸腦後,或讓像Selma那樣的人繼續獨自掙扎。不,「危險的活」意謂著:只要活著,兩難與挑戰沒有終結的一天。生活中所遭遇的人權問題亦然,但正因為問題永無止盡,我們更要保持關懷與反思的靈敏,不斷去探測問題、追尋答案,雖然每次我們所獲得的解答都只是暫時可行的(available),而不見得是真理,但是更多的發問、探測與追尋正是逼近真理之途--或者說--導向人道關懷。我們渴望Selma唱的不是孤獨的人權輓歌,而是人道共鳴的前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