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8
就讀學校:台灣大學 系級別 :財務金融學系雙主修法律學系
抱著戒慎恐懼的態度,看完「島國殺人紀事二」,很難說此刻的心情是沉重抑或是失落。再次地,我看到人權的尊嚴以及生命的價值受到司法共犯結構的戕害;正義,消失在法庭之中,不知道我們什麼時候有幸能再遇上。 「島國殺人紀事二」主要在探討盧正案在偵訊及審判過程中的可議之處,對盧正所受的司法不公正處遇提出質疑,同時也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死刑執行制度進行批判反省。 盧正案最主要的爭點有二:一係自白取得的任意性是否確實,有無遭逢違法羈押、刑求、誘騙、疲勞訊問,除侵害憲法第八條所揭示的人身自由、亦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關於自白的證據能力;二係在毫無任何科學證據的佐證下,法院竟率斷判決生死,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裁判主義。 然而,即便有著許多明擺在眼前的爭議疑點,法院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不僅非常上訴遭到駁回,在監察院即將展開調查之際,法務部亦無視於案情可能仍藏有許多弊端疑點,逕行簽發了死刑執行令。二○○○年九月七日,盧正遭到槍決。 試圖努力讓自己保持客觀中立,期待用一種不預設立場的角度分析這個案子,於是看著台南市警察局員警在鏡頭前的漫不在乎和輕描淡寫,我壓抑著憤怒;聽著台南高分院法官與導演的電話對話中那樣的推搪塞責,我克制著情緒。 而當導演明白點出沒有證據怎能率斷,提出盧正有相當的可能性遭到了刑求逼供時,法官竟回以司法資源缺乏、經費不足以支持全程錄音錄影,以致無法確認被告是否遭受不當審訊作為搪塞藉口…… 行文至此,我感到一種作為法律人的悲哀。 司法只是一種制度,本身沒有公正與否的絕對性,唯有藉著竭盡所能維護制度的中立客觀,方能在公平基礎上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這雖然僅是個極其一般、普遍的標準,卻是如此奢侈難求。 現代法治國家對於人權保障應該不遺餘力,台灣經歷過戒嚴時期的威權統治,時至今日,於各項法律制度面雖已有所進步,但可惜的是人謀不臧,執法者本身即欠缺對於人權保障的觀念,也許是囿於現實公務繁重的因素,抑或是有著非破案不可的輿論壓力,亦可能是礙於同僚情面而難以表示異議的尷尬…… 凡此種種,形成了一個牢不可破的巨大結構。平常未遇到嚴重案件時尚能相安無事,一旦真正發生人權迫害事件時,這個司法共犯結構即會張開那巨大的網,堵住所有可能逃生的出口。 只要第一線的警察於初始偵察時不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疲勞訊問、非法羈押、刑求逼供…接下來檢察官的起訴、法官的判決就很難獲致一個真正公平正義的結果。 很多人都聽過毒樹果實理論,任何因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即使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其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之毒果,絕對不得使用,因為證據已如同毒果被不潔的根源所汙染。正義可以遲來,但不能摻有任何一絲的瑕疵。 程序正義的確保是實質正義的基石,法治國家不需要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的「正義」,用一個非法的手段得來的結果即便是正確的,也讓正義蒙塵;更遑論是許多無辜的被告往往在缺乏程序正義的司法判決中枉送了生命,被害者及家屬更無法得到真正的公道。 弔詭的是,司法體系中卻經常出現這種矛盾而荒謬的場景,以纏訟多年的蘇建和案為例,無從得知他們三人究竟有無犯案,僅知道,沒有證據不得推斷犯罪事實,僅憑自白亦不得作為判案唯一依據。 在盧正案與蘇建和案中,警察均否認刑求逼供、否認筆錄記載不實;檢察官堅持上訴到底,否認有誘導被告作筆錄之實;法院則是前後加起來數十個法官判了死刑。容或有不同的理由去支持他們這麼做,但眾口一致的說法卻是「被害者死得如此淒慘」、「兇手簡直泯滅人性」、「查無絲毫情堪憫恕之處」。 是的,我們當然支持找出真兇,還被害者及家屬公道,讓真兇受到法律的制裁,使正義和公理得以彰顯。但那樣的正義,應該建立在檢警辦案偵察時是恪遵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下;建立在檢、警、院三方都有著一個堅不可摧的信念—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以前,都應被推定無罪的原則下。 蘇建和案與盧正案何其相似,刑求過程疑雲重重、長時間疲勞問訊、自白之外無任何直接有力證據……最後卻皆以死刑定罪,捫心自問,有誰能接受這樣的司法審判呢? 堅守刑法上無罪推定原則,即是來自於對司法程序正義及對民主法治精神的信賴。但在蘇案與盧案中,執法者本身涉嫌以違法手段取得,進而採信衍生證據,如此「寧可錯殺、不肯放過」的司法判決標準,不但使人質疑法院判決的公正威信,更使人對於我國司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信心蕩然無存。 欲正本清源,具體實踐司法所欲保障的社會公義及基本人權的方法無他,唯有透過證據法則的嚴格遵守、程序正義的嚴格要求,我國司法判決上,才不會再出現下一個被槍決的盧正,或不知還需經多少個十六年官司的蘇建和。 司法不公,人權如芻狗;長路漫漫,正義,仍然在遙遠的彼方。 (http://www.pts.org.tw/~web02/96rights/a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