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葦倉
《影片資料》
影 片:他不笨,他是我爸爸(I am sam—love is all you need)
導 演:潔西.尼爾森(Jessie Nelson)
演 員:西恩.潘(Sean Penn)
蜜雪兒.菲佛(Michelle Pfeiffer)
蘿拉.鄧(Laura Dern)
達珂塔.芬妮(Dakota Fanning)
出品時間:1998年
國 別:美國
片 長:132分鐘
得 獎:奧斯卡最佳男主角獎入圍
級 別:普通級
《劇情簡介》
故事從露西來到這個世界開始。露西的父親—山姆.道森(西恩.潘飾),是有自閉症傾向的心智障礙者,平日在星巴克咖啡店打工;母親—蕾貝卡,是居無定所的遊民,與山姆未婚生子。山姆當父親的第一天,露西的母親不告而別,隱沒在熙來攘往的人群中。
露西的到來,改變了山姆單純、秩序的生活,除了必須每天到咖啡店打工之外,還要學習照顧剛出生的嬰兒。對正常人來說,照顧新生嬰兒,是一件不容易的差事,更何況是一個弱智者!幸好,山姆在鄰居—安妮的協助及教導下,配合兒童頻道的電視節目,某某節目播放時,餵奶;某某節目播放時,換尿布,就好像咖啡店裡清楚固定的工作流程,山姆應付過來了。但是,教養小孩所需要的能力,僅止於此嗎?
某一天,露西終於發現殘酷的事實:她的爸爸跟別人不一樣。她說:「爸,上帝是故意讓你這樣嗎?還是不小心的?你和別人的爸爸不一樣。」山姆聽了之後,愧疚卻不知所措。難能可貴的是,露西並沒有因此而嫌棄山姆,反而用超齡的體諒和關愛,安慰山姆。顯然地,露西的心智發展已經超越山姆。那麼,誰才是大人呢?山姆具備足夠的能力,繼續擔任「爸爸」的角色嗎?山姆能否滿足露西成長過程中,所需的人格、心理、經濟、社會等各個層面的需求呢?隨著露西一天天長大,問題一一浮現。
露西開始上幼稚園,她的生命進入另一個階段。她開始學習、開始認識朋友。不過,露西在課堂上壓抑自己,在睡前的童話故事時間中,拒絕唸出她懂的單字「Different」和「Silence」。露西似乎害怕學習,為什麼呢?因為聰穎的露西發現,山姆不會唸「Different」和「Silence」,山姆的知識已經比不上她。所以,體貼的露西害怕學習、壓抑自己。除此之外,露西的人際關係和社會學習也出現困擾,她感受到同學們異樣的眼光,不得不撒謊說「山姆不是她的親生父親,她是被領養的」;山姆和他的心智障礙朋友們,固定每周三晚上煎餅屋晚餐、周四晚上看錄影帶、周五晚上唱卡拉0K,十數年來從不變更,山姆沒有辦法面對些微改變,而露西卻需要人帶著她經歷各種生活經驗。
心智殘障≠親情殘障
兒童福利機構開始介入輔導,在露西七歲生日那天,硬生生地拆散露西和山姆,理由是「山姆無法控制情緒,危及孩童安全」、以及「心智障礙,令人質疑他為人父親的能力」,法官下令將露西寄養在其他家庭,等候正式的司法調查。山姆誤打誤撞,爭取到女律師莉塔.哈理森(蜜雪兒.菲佛飾)的免費協助。
司法調查期間,兒童福利機構的律師泰勒強調,山姆心智障礙,沒有能力教育露西。相對地,莉塔.哈理森主張,小孩成長過程中,最需要的是「愛」,愛小孩的能力,才是成為「好爸爸」的關鍵,而且智力與愛人的能力無關。
莉塔.哈理森在法庭上,反駁心理醫生對山姆所做「感到困惑,害怕犯錯,所以不適合教養露西」的評估,因為幾乎所有的父母,在教養小孩的過程中,不免會感到困惑,深怕犯錯。並且,舉證智商70的母親,也可以撫養出優秀的醫生。似乎,山姆就要贏得訴訟了。但是,兒童福利機構代表詰問山姆時說:「若你真的那麼愛你女兒,你不覺得應該給他更多嗎?」這番話,擊潰了山姆,山姆情緒失控。
不曾有過的愛
山姆可以爭回露西的監護權嗎?寄養家庭的證詞和領養意願,成為影響判決的最後關鍵。蘭蒂(蘿拉.鄧飾)是露西的法定監護人,她非常喜歡露西,而且用心照顧她,但是她卻發現露西深愛著她的父親,甚至每天晚上都從家裡偷溜出去找她父親,讓她頭疼不已。蘭蒂一直以為她可以給露西不曾有過的愛,也希望以這個承諾,向法院爭取領養露西。但就在最後一次開庭的前一天晚上,蘭蒂將熟睡的露西交還給山姆,並且說:「我要向你道歉,因為我本來要向法官說,我可以給露西不曾有過的愛,但我開不了口,因為我不能撒謊。」
故事是皆大歡喜的結局,露西回到山姆身邊,劇中曾經出現的人,包括女律師莉塔.哈理森、寄養家庭夫婦,都成為協助露西成長的一份子,當然,可愛單純的智障朋友,會一直都在山姆和露西左右的。
《欣賞與評析》
(一)「上帝是故意讓你這樣嗎?還是不小心的?」
------影片12分鐘至15分鐘
露西長大了,雖然只是一個幼稚園小班的學生,但是絕頂聰明,對世界充滿好奇。她向山姆提出了一連串的問題,山姆沒有能力解答。終於,露西明白了一件事:山姆跟別人的爸爸不一樣。這個橋段,除了告訴觀眾露西的聰穎和體貼之外,也是整個劇情發展的張力起始點。
露西:「爸,為何會飄雪?」
山姆:「雪就是會飄下來。」
露西:「爸,芥茉是什麼做的?」
山姆:「就是黃色的蕃茄醬。」
露西:「爸,為何男人會禿頭?」
山姆:「因為他們的頭會閃閃發亮。」
露西:「爸,天空的盡頭在哪裡?月亮怎麼會跟我回家?太陽為
什麼是橘色的?媽媽會回來嗎?」
雖然一般人也不見得能夠正確地回答露西所提出來的問題,但是從山姆的回應中,露西終於發現:她的爸爸跟別人不一樣。露西問山姆說:「爸,上帝是故意讓你這樣嗎?還是不小心的?」、「你和別人的爸爸不一樣。」山姆聽了之後,有點愧疚卻不知所措地低下頭,連續說了三次「對不起」!
露西伸出小手握著山姆的手,並且用超過其年齡的體諒和關愛的眼神,安慰山姆:「沒關係啦!別道歉,我很幸運,別人的爸爸都不陪他們去公園。」山姆如釋重負地說:「對呀!我們很幸運,不是嗎?」
觀眾應該可以從以上的橋段,感受到劇情的張力和轉折—露西的心智發展已經超越山姆。那麼,誰才是大人呢?山姆具備足夠的能力,繼續擔任「爸爸」的角色嗎?故事便隨著這個主軸發展下去囉……..
(二)愛,是你所需要的一切-----影片66分鐘至68分鐘
律師泰納,代表兒童福利機構,在法庭極力主張,山姆是有自閉症傾向的心智障礙者,智商只有七歲,沒有能力教養小孩。莉塔.哈理森,則透過布雷克醫生的證詞,強調低智商的家長也可以撫養出優秀的人才。
莉塔:「布雷克醫生,是什麼樣的動力,讓你唸了十二年的醫學院?」
布雷克:「咖啡因、甜甜圈…還有家母對我的信心。」
莉塔:「真希望我媽也能那樣,她一定很聰明。」
布雷克:「她直覺很強。」
莉塔:「你知不知道她智商多少?」
布雷克:「稍低,大約七十。」
莉塔:「你母親的心智相當於九歲小孩,卻有智慧讓你成為好醫生。」
布雷克:「過程未必順遂,但她教我許多學校學不到的事----耐心和同情。」
(三)「愛」──好爸爸的唯一標準
「好爸爸」的條件是什麼呢?是滿足小孩各項需求的「條件」,或是「愛」小孩的能力?編劇和導演透過露西、安妮、山姆等人接受詰問時的回答,明確地表達立場,答案是「愛」,而且愛小孩的能力與智力無關。一起來欣賞這些精采的對白:
1. 泰納律師詰問露西(影片69分30秒至70分30秒)
泰納:「在你內心深處,爸爸是不是無法滿足你的需求?」
露西(沉默幾秒鐘後)說:「我只需要愛。」
2. 莉塔.哈理森詰問安妮(影片72分30秒至73分30秒)
莉塔.哈理森:「你不擔心露西的未來嗎?」
安妮:「我擔心……我一直很擔心,如果他們把露西帶離她父親,她就會大受打擊,我擔心她會窮其餘生,拼命地想填補那個空白。」
3. 莉塔.哈理森詰問山姆(影片86分30秒至87分30秒)
山姆:「露西應該跟我住。」
莉塔:「為什麼?」
山姆:「記得保羅麥卡尼寫『密雪兒』這首歌嗎?他只寫了前半段,然後他交給了約翰藍儂,約翰藍儂寫了『我愛你,我愛你,我愛你』」那一段,整首歌沒有那一段,就不完整了。」
莉塔.哈理森這個角色,在本片中相當重要,編劇和導演透過這個角色,經由兩條劇情發展軸線,清楚地交代「好爸爸的條件是愛小孩的能力,而且智力與愛小孩的能力無關」的主調。一條劇情軸線是上述法庭詰問,莉塔.哈理森成功執行這個辯護策略;另一條則是莉塔.哈理森和山姆的強烈對照。
片中莉塔.哈理森是個美麗多金,事業成功的女律師,但實際上卻是個暴躁、丈夫有外遇、無法與兒子溝通、職場人緣又差的人;她擁有一切西恩潘所缺乏的,卻從未享有西恩潘所僅有的。導演刻意突出她與山姆的對比,強烈突顯「親子關係」所需要的是「愛」和「關心」,而非教育程度、收入、職業等等社經地位。
《人權思辯》
聯合國與人權保護
(一)「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
聯合國對身心障礙的關懷,如同「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聲明:人人都有「於其失業、疾病、障礙、鰥寡、老弱或其他缺乏營生等失控情況時的安全保障權利」,早期係致力於身心障礙的預防、復健、教育、訓練、就業等任務,尤其特別重視未開發地區視障者的需要。到了1960年代,政策重新評估,強調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社會參與。
1970年代,聯合國通過「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1971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1975年),提供權利保障的原則與架構,並希望經由國家及國際間的共同行動,取消隔離,使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這兩份宣言,聲明身心障礙者應享有以下權利:
1. 公民與政治權利。
2. 接受教育、醫療照顧、安置服務的權利。
3. 享有經濟安全和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
4. 與家人同居的權利。
5. 就業以及參與社會的權利。
6. 免於遭受剝削、虐待或侮辱的權利。
7. 接受適當的法律保護和協助的權利。
(二)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
1980年代,是聯合國積極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的十年。為促使身心障礙者全面參與社會生活及社會的發展,聯合國大會宣布1981年為「國際身心障礙者年」,並著手推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1983~~1992),致力取消隔離,使身心障礙者全面融入社會。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1983~~1992)企圖發展一個國際公約,雖然最後並沒有成功,但是最大的成果是,聯合國於1994年採用的「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該項規則雖然並未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卻是各國政府在道德及政治上的承諾,承諾達成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的目標。
所謂「機會平等」,是要使整個社會體系,諸如物質和文化環境、住宅和交通、社會服務和保健服務、教育和工作機會、以及育樂休閒設施,能為人人所享有。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機會的同時,當然也應擔負相同的義務,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應有更高的期望,讓他們擔起身為社會一份子的完全責任。
(三)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
十七、八世紀,近代人權觀念風起雲湧,成為立憲國家的主要目的,但是兒童人權並沒有受到重視。十九世紀,拯救兒童運動興起,推動設立孤兒院,發展學校與教育工作,成立各種處理兒童和青少年問題的機構,兒童權利逐漸受到重視。但是,基本上還是認為,兒童身心發展不如成人,不應該被視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換句話說,只強調保護兒童,而非尊重兒童的人格與尊嚴的自主獨立。十九世紀末期,兒童權利的內涵,逐漸發生變化,二十世紀初,已經有人提出「兒童應被視為獨立完整的個體,讓他們享有父母同樣的基本權利」的觀念。這個觀念對兒童人權的建立,具有深遠的影響。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因為拯救兒童世界聯盟(save the children international union ,簡稱SCIU)的推動,國際聯盟於西元1924年通過日內瓦宣言,宣言中強調,人類社會應該盡可能給予兒童最好的照顧,提供兒童正常發展所需要的食物、衣物、藥物等等供給;使得兒童免受剝削、社會隔離等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取代國際聯盟,成為促進世界和平與人權保障的國際組。
西元195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宣言,宣示所有兒童,均應享有宣言中所列舉的一切權利,不因兒童個人或家族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財產、出身等其他社會成見,而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揭示十項原則,以兒童最大利益為考量,保障以下各項權利,期使兒童在健康、正常、自由與尊嚴的情況下,身體心智、道德情操等各方面,均獲得良好而充分的保護、教育與發展:
1. 姓名權和國籍權。
2. 健康成長的權利。
3. 接受教育和發展的權利。
4. 在家庭成長的權利。
5. 遊戲和娛樂的權利。
6. 優先受到保護及救助的權利。
7. 不受忽視、虐待和剝削的權利。
(四)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的內容,比「日內瓦宣言」更詳細周延,不僅將兒童視為保護和救濟的對象,更將兒童定為人權和自由的主體。但是如同「世界人權宣言」一樣,兒童權利宣言並不具有有法律的約束力,以致無法具體實踐兒童人權。因此,為了使兒童的基本人權,受到各國法律的保障,國際社會進一步尋求,將兒童權利宣言落實成為具有約束各國效力的國際公約。
西元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並於1990年9月正式生效,四年左右的時間,全球有164個國家參與簽署。這個公約的全文有五十四條,除了將前述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中所列「平等不歧視」、「兒童最佳利益」、以及各項「兒童特殊人權」,具體條文化之外,尚且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的內涵:
1. 將諸如生命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表現自由權、思想信仰自由權、適當資訊的接近使用權…等等一般的基本人權,列入兒童亦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2. 視兒童為獨立完整的個體,尊重兒童表達意見之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有表達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其所表示之意思應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訴訟中,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團體,表達意見。」
3. 明文保障特殊狀況下兒童的權利,如難民兒童,戰爭中或殘障兒童,少數民族兒童 等等。
4. 國際公約中監督體系的設立。
兒童人權是什麼
兒童人權的內涵,除了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等基本人權之外,亦包括前述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和權利公約所揭示的特殊人權。以下僅就「他不笨,他是我爸爸」片中,與劇情相關的幾個兒童特殊權利,進行簡單介紹。
(一)兒童的定義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定義,兒童原則上是指十八歲以下的人,除非簽約國另定法定成年年齡低於十八歲。
「兒童」此一相對法律概念,在我國法律中,依規範目的不同,涵蓋以下定義:
1. 依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規定,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則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2. 依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規定,二十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未成年子女,以及刑法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以及勞動基準法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童工」,皆設有特別保護規定。
(二)身分權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八條之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且取得姓名以及國籍,並接受父母照顧。兒童之國籍、姓名與親屬關係等等依法所享有的個人身分,不受非法侵害。
我國對於兒童身分權的保障,兒童福利法、戶籍法與國籍法,做了相當周全的規定。依兒童福利法規定,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兒童出生後三十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否則將被處以罰鍰;依國籍法第二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三)優先權與最佳利益原則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規定:「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否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關所主持,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我國兒童福利法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受理。我國民法親屬編相關條文亦規定:法院於處理離婚後親權行使之案件時,應遵循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四)家庭生長權
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九、十、十一條之規定:兒童出生後即應受父母之照顧,而且除非有被虐待、遺棄或父母離異之情形外,兒童應免於與雙親分離。當兒童永久或暫時喪失家庭環境時,應安排收養或安置於適當機構,以盡監護兒童之責任,而且為保證兒童的最佳利益,收養兒童應經合法機關或機構之許可。
我國民法、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等均有相關規定。例如:
1. 民法第一0八四條至第一0九0條有關親權行使之規定,必須父母有濫用親權且經糾正無效之情形,方得經由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全部或一部,且一旦濫用之事由停止,親權可隨時回復。
2. 依民法親屬編第一0五五條之規定,離婚後之父母,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3. 依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與少年福利法第九條規定,除有保護之必要而由主管機關安置外,兒童皆應使其生長於原生家庭。而且,只有在「家庭維持」與「家庭重整」之努力皆無效後,方可作長期安置。
4. 依民法親屬編第一0七九條及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條之規定,收養契約須經法院依兒童最佳利益認可。
身心障礙者的人權
身心障礙者除了與他人平等享有自由權、受益權和參政權等基本人權之外,亦享有多項的特殊人權。以下僅就「他不笨,他是我爸爸」片中,與劇情相關的幾個身心障礙者特殊權利,進行簡單介紹。
(一)身心障礙者的定義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採用之「國際缺陷、殘障及障礙分類法」,所謂「身心障礙」涉及下列三個概念:
1. 缺陷(impairment):
是指心理或生理上某種組織或功能的喪失或畸形。缺陷的例子包括盲、聾、啞、四肢癱瘓、器官切除、心智發展遲緩等。
2. 殘障(disability):
是指由於缺陷造成的功能受損或動作的限制,以致無法跟正常人一般,以正常姿態從事某種活動。殘障的例子包括聽覺、視覺、說話的困難,移動及爬階梯的困難,抓取、伸手、洗澡、飲食、上廁所等困難。
3. 障礙(handicap):
是指一個人,由於缺陷或殘障,導致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障礙的例子:包括臥病在床、監閉在家、無法使用大眾交通運輸、社交孤立。障礙並非只是個人身心的缺陷或殘障,而是反映出個人與周遭人事物的交互影響及適應狀況。
民國91年,我國官方統計的身心障礙者人數,有83萬人,但是如果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分類標準,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實際上應該超過這個數字。因為依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我國的身心障礙國民必須通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身心障礙類別、等級之鑑定標準,始得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也才成為官方所謂的身心障礙者。目前,我國政府將身心障礙者區分為十七個類別,分別是:視覺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顏面損傷、聽覺機能障礙、聲音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語言機能障礙、自閉症、植物人、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礙、頑性癲癇症、罕見疾病導致身心功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其他先天缺陷。
整體而言,目前我國的身心障礙者仍屬社會的中低階層,經濟收入、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而且接近資訊與與相關資源的能力也較少。但是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人類壽命不斷延長,每個人都有機會因為疾病、意外、老化而成為身`心障礙者。
(二)心智障礙者(喜憨兒)
片中山姆這個角色,是一個具有自閉症傾向的智能障礙者,他的智商只有七歲,學習和社會適應能力停滯在某個階段,無法與其年齡匹配。也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心智障礙者。心智障礙者是智力與社會適應能力雙重缺陷,包括一般人所說的智能障礙、唐氏症、自閉症、腦性麻痺、情緒困擾、多重障礙及行為異常等。民國84年,一群心智障礙者的家長認為---心智障礙者天真純樸,是最忠實的朋友,最可愛的寶貝,是永遠的孩子,他們設立喜憨兒文教基金會,暱稱心智障礙者為喜憨兒。在台灣,喜憨兒是心智障礙者的代名詞。
(三)生存權
生存權涉及兩個內涵,其一: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剝奪和侵害,禁止國家恣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等)侵犯人民生存權,涉及「死刑應否廢除」、「墮胎應否合法化」、以及「安樂死」等問題;其二:人不只是活著就好,還要合乎人性尊嚴地活著,涉及確保人性尊嚴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構與實施。
我國憲法對生存權之保障,甚為重視。除在第十五條明示對生存權之保障外。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也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以憲法為法源,我國制定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以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等,都是在保障特殊屬性弱者,如失養老人、孤兒、身心障礙者等之生存機會,提供他們合乎人性尊嚴的生存環境。
(四)就業以及參與社會的權利
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與社會參與,是維持其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以及人格完整,所不可或缺之權利。
依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有下列四項具體做法:
1. 庇護工廠
庇護工場,係指提供年滿十五歲以上,具有工作意願而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以提升其職業能力之工作場所,包括工廠、商店、農場、工作站 (室) 等。庇護工場得以單獨或結合方式設立,其規模以社區化、小型化為原則。例如喜憨兒烘焙屋、顏面傷殘者的陽光洗車中心、陽光加油站等等。
2. 定額進用制度
對於具有一定員工人數之公私立機構,課以一定比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如進用之殘障者人數未達應進用之標準,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公家機關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雇用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私立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雇用之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3. 職業保留制度
定額進用制度是所謂的「職業保障」,係透過國家立法,提高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市場競爭力。「職業保留」制度則係規定某項職業,需身心障礙者才能從事,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4. 無障礙環境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畫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此即無障礙環境之營造。無論就「參與社會生活」、或是「遷徙自由」等權利來看,無障礙環境的營造,對身心障礙者,特別是肢體障礙和視覺障礙來說,是突破住家或工作場所侷限,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的重要關鍵。
(五)接受適當的法律保護和協助的權利
依聯合國「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之聲明,心智障礙者享有以下權利
1. 必要時,有權獲得合格監護人,以保護其個人的福利與權益。
2. 如因犯罪而被起訴時,應充分顧及其在智力上所能負責的程度,按照適當的法律處理。
3. 因嚴重障礙而不能明確行使各項權利,或必須將一部份或全部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時。用以限制或剝奪權利的程序務須含有適當的法律保障,以免發生流弊。這種程序必須以合格專家對心智障礙者所具社會能力的評估為根據。
我國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依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心神喪失人的犯罪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的犯罪行為得減輕其刑。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所謂「心神喪失」,是指對於外界事務缺乏認知理解及判斷能力,以致無法辨認是非善惡,或無法依其辨認而作出正確行為或預料行為後果。所謂「精神耗弱」,則指精神障礙程度尚未達心神喪失的嚴重程度,其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及依其辨認而做出正確行為或預料其行為後果的能力,雖非完全喪失,但顯然減退,而較一般人的平均程度低。
刑法和民法上的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是指犯罪時的精神狀態,與精神醫學上的智能障礙不盡相同。實務上,極重度及重度智能障礙,被認定為心神喪失;中度和輕度智能障礙,則被認定為精神耗弱。以下是智能障礙等級的簡單描述:
1. 極重度智障: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2. 重度智障: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者。
3. 中度智障:成年後心理年齡界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者。
4. 輕度智障:成年後心理年齡界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不足者。
人權議題討論
思考一:如果蕾貝卡(露西的母親)願意留下來照顧露西,並且跟山姆結婚,這樣的婚姻有效嗎?
心智障礙者和普通人一樣,擁有結婚的權利。不過,如果心智障礙者的精神狀態,已經達到心神喪失或者精神耗弱,並且被法院宣告禁置產,那麼這位心智障礙者就無法與他人締結有效的婚姻。
我國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山姆,智商只有七歲,一人獨居,可以自理生活,並且在星巴克咖啡店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是所謂的中度智障者。各位不妨來擔任法官,審酌山姆和蕾貝卡的婚姻,是否有效。
思考二:露西要留在山姆身邊的意願表達,在這場監護權之爭的訴訟中,應該受到何種程度的尊重?
山姆是否能夠滿足露西成長過程中的各種需求,誠然是能否爭回露西監護權的重要關鍵,但是露西的意願呢?即便將露西出養給其他家庭,在客觀的物質條件上,更能給露西最大利益,但是露西堅決留在山姆身邊的主觀意願,是否應該受到比較多的尊重呢?
片中有多段劇情,清楚交代露西堅決留在父親身邊的意願,例如:
1. 西說服山姆帶她逃離兒童福利機構和寄養家庭,在公車上說:「爸爸,求求你,這樣我們才可以在一起。我們重新生活,改名換姓,住新公寓,讓他們找不到。」(影片66分鐘至67分鐘)
2. 露西出庭接受隔離訊問,以「我只需要愛」,來回應泰納律師「在你內心深處,爸爸是不是無法滿足你的需求?」的質問。(影片69分30秒至70分30秒)
3. 山姆為了節省搭公車時間,就近探望露西,在露西寄養家庭附近租屋居住,露西知道後,竟然每天晚上偷偷離開寄養家庭,前往山姆租屋處,才能安然入睡。(影片114分鐘至116分鐘)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有表達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其所表示之意思應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露西剛滿七歲,但心智早熟,讀者們認為她所表達的意見,應該受到多少程度的尊重呢?
依據我國民法1079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完全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意見。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雖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顯然可以就是否願意被收養,表示意見,再由法官醫法定程序審酌,是否認可收養。
二十世紀的兒童人權理論,不只重視保護兒童,更強調尊重兒童的人格與尊嚴的自主獨立。但是由於兒童的心智未臻完全成熟,實際上缺乏獨立行使完整權利義務的能力,因此有關兒童權利的行使,通常會設定年齡條件,規某個年齡階段的兒童,才能完整享有某項權利。從保護兒童的角度來看,這是應該的,但是,如果年齡的限制,不能夠審慎考量兒童年齡所顯現的身心發展及其特殊權利意涵,那麼恐怕就是侵犯到兒童的權利囉!讀者不妨思考以下幾個年齡限制的情形:
1. 二十歲才享有公民權,可以投票選舉總統和民意代表,但二十歲的年齡限制合理嗎?十八歲就享有公民權是否適當呢?
2. 七歲兒童可以在收養的過程中表示意見,恰當嗎?應該降低或提高年齡?
3. 二十歲才可以考駕照,合理嗎?十八歲行不行呢?
教學活動
活動一:電影欣賞暨分組討論
à教學目標:
藉由電影生動感人的劇情張力,引導學生思考人權概念和議題。
à活動準備:
1. 影片:他不笨,他是我爸爸
2. 放影設備
3. 學習單:每位同學A4紙一張,列出下列題目或教學者自己設計的題目。(教師可利用P.104之學習單規格放大影印使用)
(1) 看完本片後,你感觸最深的是哪個角色?是露西、山姆、莉塔、或是誰呢?從該角色的演出中,得到哪些啟發或感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