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葦倉
《影片資料》
片 名:越過死亡線(Dead man walking)
導 演:提姆.羅賓斯(Tim Robbins)
演 員:蘇珊.莎蘭登(Susan Sarandon)西恩.潘(Sean Penn)
出品時間:1995年
國 別:美國
片 長:120分鐘
得 獎:入圍96年奧斯卡最佳導演、最佳男主角、最佳配樂
入圍96年金球獎最佳男主角、女主角、最佳編劇
榮獲96年人道精神獎最佳影片
榮獲96年奧斯卡最佳女主角
榮獲96年柏林影展、獨立精神獎最佳男主角
級 別:輔導級
《劇情簡介》
六年前的某個夜晚,馬太龐塞勒(西恩.潘飾)和共犯卡爾,涉嫌虐殺一對年輕情侶,他們將男的銬住,在他後腦開了兩槍,強姦女的並在她身上刺殺十七刀後,也向她的後腦開了兩槍。案發後被捕,卡爾判終身監禁,馬太則被判處死刑,一直關押在洛杉磯州立監獄,等待行刑。
馬太來自貧民區,好勇鬥狠而且價值觀扭曲,一切以自我利益和存活為中心價值。六年來,馬太心中一直憤恨不平,始終覺得卡爾有錢聘請律師辯護,所以免於死刑,自己卻因為貧窮,而被判死刑。他不曾為他所犯下的罪行,感到絲毫不安和悔悟,反倒是熟讀法律條文,處心積慮地尋求上訴或特赦。
馬太四處寫信求援,希望得到人權組織提供免費律師協助。他說:「我的律師好像失蹤了,我需要法律輔導,若不懂法律,探訪安慰也行。」
海倫畢珍修女(蘇珊.莎蘭登飾)服務於貧窮黑人教區,被賦予探訪安慰的任務。馬太和海倫第一次見面,堅稱自己沒有殺人,壞事全是卡爾幹的,他遞給海倫一份自己寫的上訴狀,懇請海倫找一位免費律師,代為提出上訴。海倫被套住了,她的任務不再限於救贖馬太的靈魂,也積極替馬太爭取上訴的機會。
義務律師鮑伯應海倫的邀請,協助馬太提出赦免申請。在特赦聽審會上,鮑伯慷慨陳詞,聲稱馬太會坐死牢是因為貧窮,沒錢聘請律師,所以被判處死刑,並且痛斥新的死刑執行方法—毒液注射的殘忍不人道,希望赦免馬太死刑。
但是由於馬太罪行重大,定罪後六年仍未執行,難以對社會大眾和受害者家屬交代,加上州長選舉等等因素,赦免申請被駁回,特赦聽審會主席宣告:按既定日期於一週後執行死刑。
海倫修女應馬太的要求,擔任馬太臨刑前的屬靈輔導員。她勇敢面對司法體制阻礙、以及社會大眾和受害家屬的責難,壓力和痛苦排山倒海而來,但是她沒有退縮,堅持以基督之愛,幫助馬太面對並承擔自己所犯罪行的責任。
隨著行刑日期的逼近,馬太在憤怒、不安和恐懼之中掙扎,但是卻仍然沒有半點悔悟。在海倫修女無私的關愛輔導下,馬太逐漸卸下心防,承認自己犯下的罪行,在毒液注射前的剎那,馬太向被害家屬致歉,他的靈魂獲得救贖,不再被憤恨和恐懼所捆綁,但是卻也留下一段值得深思的話語:「殺人是錯事,不論是我,或是政府處決犯人,都不對。」
《欣賞與評析》
「越過死亡線」的劇情發展,以馬太和海倫的互動作為主軸,搭配其他關係人對於「馬太是否該死?」的對峙爭執,全面觀照「死刑」存廢的正反主張。例如:
1. 痛陳司法審判不公、死刑殘酷不仁的義務律師鮑伯。
2. 為求贏得選舉,藉「死刑」媚世阿俗的政治人物。
3. 迴避個人良知,強調依法定程序執行死刑的公務人員。
4. 成為社會大眾洩憤對象,受盡不平對待的受刑人家屬。
5. 備受喪親之痛,苦熬最後正義到來的被害者家屬。
此外,導演將年輕情侶遭受虐殺的過程,與前述劇情發展的主副軸線,平行交叉呈現,一方面讓觀眾了解整個慘案的實情,一方面使觀眾不斷對比思考。例如:六年來始終憤恨不平,未曾承認殺人的人,一朝悔悟,能相信嗎?對人施予殘酷虐殺的人,配得人道的死刑(注射毒液)對待嗎?誰該獲得較多的關懷和協助呢,加害者還是被害者呢?以暴制暴的死刑,是否本身就充滿道德上的矛盾呢?
「越過死亡線」多次得獎,男女主角表現精采,劇情鋪陳樸實,不灑狗血卻不失張力。以下精采片段,值得一再欣賞:
(一)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影片28分40秒到32分20秒
死刑到底該不該存在呢?義務律師鮑伯在特赦聽審會上的慷慨陳詞,明白交代了主張廢除死刑論者的部分理由。而檢察官則從犯罪者的殘酷冷血,以及被和者家屬權益兩方面,主張死刑應該存在。以下是這段精采對白:
鮑伯:「死刑犯很少有富家子弟,馬太會坐死牢是因為貧窮,沒錢聘請律師,所以被判處死刑。公費律師沒有接過大案子,是生手,選陪審只花了四小時,只審五天就定罪,審判全程辯方只提出一次異議。馬太若是有錢,會請一群利害律師,再請高明的偵探和彈道專家,請心理學家挑選合適的陪審,那你可以確定,今天馬太不會在這裡求饒。」
檢察官:「馬太不是好孩子,是喪心病狂的兇手。有計劃、手段殘忍,令人髮指。…」「這兩個家庭,再也望不到子女大學畢業,也不能為他們辦婚事,聖誕節也沒有團圓宴,也不能抱孫子了,這麼多的遺憾只求兇手伏法,我請求你吸口氣挺直腰桿,執行馬太龐塞勒的死刑。」
(二) 妳不能左右逢源。不能善待兇手,又對我們示好
---影片46分30秒至54分40秒
海倫除了擔任馬太死前的屬靈輔導員外,也拜訪探慰受害者家屬。不過當海倫拜訪荷普雙親,表示她同意擔任屬靈輔導員,協助馬太認錯悔悟時,荷普的雙親憤怒地對海倫下逐客令:「妳不能左右逢源。不能善待兇手,又對我們示好」。
難道非得「殺人者償命」,正義才得伸張嗎?難道「正義」不容許惡人悔悟嗎?看看海倫和荷普父母的對話,值得深思……..
海倫:「我只是努力效法耶穌的榜樣,祂說凡是人皆珍貴,不因他的惡行而減值。」
荷普父:「這傢伙不是人,是畜牲,連畜牲都不配。畜牲不姦殺同類,姓龐的是神的錯誤,妳還要握他的手嗎?還要在死前安慰他嗎?當時沒有人安慰荷普,她被兩隻畜牲按在草地上…..」
海倫:「我只是要輔導他負起責任。」
荷普父:「如果妳真的難過,真的關心這家人,妳會樂見正義伸張,妳不能左右逢源。不能善待兇手,又對我們示好。」
荷普母:「妳把仇敵帶進門,妳必須走。」
(三) 不論誰殺人,我或是政府處決犯人都不對!
--影片102分至107分30秒
死刑存廢縱然還有許多爭議,但是海倫修女的胸襟,卻是贊成或廢止死刑雙方,都應抱持的基本原則。海倫修女質疑:以殺止殺,帶來的是愛或者是更多的恨?所以,她對獄警說:「馬太所犯的惡行,我並不寬恕,但是以殺止殺也沒有道理」,最後,她向臨刑前的馬太說:「我要你最後看到的是愛的面容,行刑時看著我,我就是愛的面容」。
死囚上路了,馬太在獄警戒護與海倫修女的扶持下,一步步走向刑場──注射毒液的手術台,馬太被五花大綁地固定在手術台上,隔著玻璃向被害家屬致歉,他說:「我不要懷恨離開人世,求你饒恕我的所做所為,我奪走你兒子,真是可惡。」;「但願我死能釋放你們的心。」;「我只想說,殺人是錯事,不論是我或是政府處決犯人都不對。」
人權概念介紹
一.生命權保障的基本理論
近代人權思想萌芽於十六世紀中葉、十七世紀初,荷蘭的格勞秀斯,提出自然法理論,有系統地論述「自然狀態」、「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等概念。之後,史賓諾沙、洛克、盧騷等思想家,遂在自然權利的概念下發展人權理論。各個人權理論家縱有不同的論述方式,但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共同列為基本人權的重要內涵項目,卻是一致的。
近代各國在立憲風潮之下,透過憲法制定的方式,將「人權」轉換成「權利」,國家機關受到憲法的規範,不但不能侵犯人權,同時也有落實保障人權的責任和義務。然而,我國憲法第二章列舉之各項人民權利,並未提及生命權,是否意味著我國並不重視生命權的保障呢?
尊重生命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我國憲法雖然並未明白列舉生命權的保障,但是生命權的保障和尊重,仍然是我國憲法的內涵之一,因為:
(1)生命權先於國家、憲法而存在,是不可侵犯、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自然權利,不待形式或成文憲法的規定而存在。
(2)況且,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因此,生命權是例示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
(3)再者,生命權亦可以解釋為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生存權」的重要內涵。因為生存權可以區分為自由權意義的生存權和受益權意義的生存權。自由權意義的生存權,即是生命不容剝奪、侵犯的權利,涉及「戰爭」、「死刑」、「墮胎」、「安樂死」、「自殺」等議題。
二.死刑與生命權保障
死刑,是剝奪犯罪者生命的刑罰,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在十八世紀開始對死刑的作用、存廢等問題展開爭論之前,死刑存在人類社會至少有三千年的時間。
十八世紀以來的立憲主義國家,以「限制國家權力」和「保障人民權利」作為憲法的基本內涵,個人或政府都不應被允許剝奪他人生命。因為生命權是基本人權的核心,是維持人性尊嚴所應擁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和自由。再者,生命天賦,並非國家或政府的恩賜,國家之所以創設,政府之所以組織,係為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人民沒有理由授權國家政府,有權剝奪他自己的生命。
從現代法律精神來看,生命權應受絕對保障,亦即不論是個人或國家,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剝奪其他人生命。但是現存國家法律卻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死刑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現實顯然跟宗教團體或人權團體的理想有一段距離。即使如此,死刑的適用與執行,應該在絕對必要而且合理的原則下,審慎為之。
執行死刑的前提
(一)必要合理原則
所謂必要原則,是指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唯有在「社會公益」、「人權保障」所必要範圍內,才可為之。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就是透過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憲法依據。所謂合理原則,是指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亦即實施公權力的「手段」和「目的」之間,應有一定的比例關係,必需在侵犯人民權利最小範圍的內施行之,所以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儘管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對自由權利合理限制,但是,生命權與自由權畢竟不同,生命權是否能夠被限制,尚且存有極大爭議空間,遑論對生命的剝奪?其次,死刑與「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呢?恐怕也未必。雖然大法官會議第一九四號解釋文,以「….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的理由,認為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販賣毒品者,處死刑。」的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但是,讀者仍應深思,除了唯一死刑以外,是否已經沒有其他罪刑可以制裁煙毒犯,以維持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如果還有其他手段可以採行,那麼唯一死刑,就違反必要合理原則,而有違憲之虞。
(二)罪責相當原則
所謂罪責相當原則,是指刑罰必須與犯行嚴重程度與犯者罪責的範圍有適當的比例,因此應讓法官有斟酌犯行動機、過程和結果的裁量空間,然而,死刑,尤其是唯一死刑,因為缺乏斟酌裁量空間,極易違背罪責相當原則。例如,已經廢除的「懲治盜匪條例」,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與結果如何,一律判處死刑,就明顯違背罪責相當原則。因為,擄人勒贖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但是卻以剝奪生命權的死刑來處罰犯罪者,罪、責之間,顯然並不相當。
死刑的由來與演變
一.執行方式與廢除死刑
有幾千年死刑歷史的中國,早期有著各式各樣的死刑,像焚刑、溺刑、刺刑、斬刑、
絞刑、炮烙、脯醢、剖心、車裂、鑿頂、抽筋、鑊烹等等,真是殘酷不人道,到了清朝末年,死刑的執行方式已經由「斬絞並用」演進至僅用絞刑。
中華民國成立後,在刑律、刑法中僅規定死刑制度,未規定採取何種方式執行,一般仍用絞首方式,並逐漸開始使用槍決。1980年12月1 日,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進行修正,明定「死刑用電或瓦斯,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未設電氣刑具或互斯室者,得用槍斃」。在執行死刑規則中尚規定「得使用麻醉劑」、「於監獄內擇定距離監房較遠場所行之」。這些設計,將死刑之執行方式往人道主義更進一步。1993年7月28日,同條文復修正為「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將電及瓦斯之方式取消,採取「藥劑注射或槍斃」。此一修正,更為符合「減少受刑人之不名譽與痛苦」的人道主義精神。
近代國家邁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因為現實環境的考慮,並未能夠立即廢除死刑,但是多數國家採取「減少死刑執行方式」的做法,使死刑的執行合乎人道主義精神,邁開廢除死刑的第一步。
二.聯合國與廢除死刑運動
死刑由原始社會的血族復仇轉化而來,有濃厚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主義思想,在早期的封建社會國家中,更把死刑作為威嚇壓制人民的統治工具,浮濫而殘暴。十六世紀,西方學者基於寬恕的宗教立場,對死刑制度提出批判。十八世紀,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提出刑罰的「必要性」、「及時性」與「不可擺脫性」三原則,論證只要刑罰及時而且不可擺脫,就足以建立犯罪與刑罰的必然因果關係,而具有嚇阻犯罪的效果,殘酷的身體刑或是剝奪生命的死刑,不僅無益於犯罪防治而且違反人道,明確主張廢除死刑。自此而後,在刑罰人道化的原則下,廢除死刑以及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主張,逐漸獲得重視,不斷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掀起廢除死刑的高潮,來到二十一世紀,廢除死刑雖然尚未獲得國際間全面性的支持,但是在聯合國的鼓吹努力下,廢除死刑已經逐漸獲得世界各國的支持。
重視生命權已成世界共識
國際間有關人權保障之內內容包括:
(一)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四八年決議通過本宣言,其中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雖然並未規定禁止死刑,但是卻宣示對生命權的尊重。
(二)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
本公約於一九六六年簽訂,一九七六年生効,該公約第六條不僅提到生命權的尊重和保障,更對死刑的限制和廢除,作出進一步的規定:
1.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2. 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3. 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4. 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5. 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三)兒童權利公約
本公約於一九八九年簽訂,一九九0年生效,對於兒童的生存權利、受保護權利和發展權利,作了詳盡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各簽約國應保證「所有兒童均不受刑訊或殘忍、不人道,或有損兒童品格之處置或刑罰。也不得對十八歲以下之罪犯科以死刑,或不可能獲得釋放之無期徒刑」。
(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
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八九年決議增訂【第二任擇議定書】,呼籲各國廢除死刑,依公元兩千年的資料,有四十二個國家批准或加入【第二任擇議定書】,贊成廢除死刑,這些國家多數是歐洲及中南美洲信仰基督教及天主教的國家。【第二任擇議定書】有以下廢除死刑的相關規定:
1. 各會員國不得於其管轄權內執行死刑,並應盡所有必要措施廢除死刑。
2. 各會員國僅可以在批准或加入【第二任擇議定書】時,提出保留而針對戰爭時期之最嚴重犯罪處以死刑。
3.各國如未於批准或加入時提出保留,其後即使處於緊急危難時,亦不得對罪犯處以死刑。
4. 各會員國應將廢除死刑的情形,向人權委員會報告。
(五)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
關於國際罪犯的刑罰,聯合國於一九九三年通過「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規約」;一九九四年通過「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規約」;以及一九九八年簽訂(尚未批准生効)的「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對於戰爭罪、滅種罪、違反人道罪、以及侵略罪等國際上所共同認定為最嚴重之犯罪,規定審判庭所得施加的刑罰,限於監禁、罰金、追回財物,並不包括死刑。
綜合上述,從一九四八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宣示尊重生命權以來,聯合國持續努力推動廢除死刑,成績斐然。根據已經生效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來看,以下各點應已成為國際間的共識:
1.死刑執行應只適用於最嚴重的犯罪。
2.不得對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及孕婦執行死刑。
3.受死刑宣告者,應有救濟以及尋求赦免的管道。
死刑廢除尚待努力
至於廢除死刑,根據廖福特博士的研究指出,國際組織將廢除死刑明訂於法律文件,始於一九八三年的「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其後則有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八九年決議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以及美洲國家組織在一九九O年簽訂的「美洲人權公約議定書」。然而批准此三個公約的國家數目,根據公元兩千年的資料,分別是三十七、四十二、及七,扣掉重複的國家後,實質上經由批准公約而認同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五十五國。所以,廢除死刑是進行中的國際共識,距離全面廢除死刑,還有一段距離。
《人權議題討論》
思考:死刑是存?是廢?
根據法務部以及各項民意調查的資料顯示,我國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民眾不贊同廢止死刑,而且認為死刑制度有嚇阻重大犯罪的作用,如果廢除死刑將導致治安敗壞。另外,負責審判的司法官,贊成維持死刑的比例更高達百分之八十。不過,民意並不代表真理,雖然民主社會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必須以民意為依歸,但是,如果廢除死刑是值得追求的人權價值,那麼,應該透過更多的教育和溝通,改變多數人對死刑的觀念,然後在有高度共識的情況下,修法廢止死刑。
死刑存廢爭議,歷史悠久,旗鼓相當。以下就人道主義、刑事政策、司法實務、被害人人權等面向,正反呈現相對論點。
(一)人道主義
廢止論: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道主義之精神。
存續論:犯罪者罪大惡極,若不判處死刑,可能再度危害社會,對其他人並不人道。另外,採行適當的執行手段,已屬合乎人道主義之精神。
(二)刑事政策
廢止論:(1)刑罰的目的在教育與感化,而非報復。以命償命的報應刑罰觀念已經落伍。況且,沒有任何人是天生的罪犯,破碎的家庭和問題叢生的社會環境,常常是造成犯罪者反社會人格的重要因素,不該只把責任推給犯人,死刑反映的是整體社會的錯誤,而死刑犯只是替罪羔羊罷了。(2)死刑與嚇阻犯罪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為刑罰的「及時性」與「不可擺脫性」,才是嚇阻犯罪的重要關鍵,而非刑罰的殘酷程度。也就是說刑案偵辦和司法審判的效率和即時,最能發揮嚇阻犯罪的效果,而非死刑。(3)死刑雖然可以使深具危險性而且沒有悔悟的犯人永久與社會隔絕,避免再危害他人,但是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也有相同的效果。
存續論:(1)為了國家治安與社會秩序,死刑可以發揮「殺雞儆猴、殺一警百」的嚇組效果,是所謂的治亂世用重典。(2)刑罰之目的固在要求犯罪人悔改向善,但若毫無矯正可能者,為兼顧社會教育及預防犯罪之功能,仍應處以死刑。
(三)司法實務
廢止論:法院審判程序的各個環節,諸如法官的操守能力、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錯判、誤判,甚至亂判、冤判。但是生命一遭剝奪,就無法回復。以美國為例,從1976年到2000年,總共處決了642個人,在同一時期裡,卻有87位死刑犯在行刑前獲得平反,也就是說即便是非常重視程序正義與科學辦案的美國,發生誤判的比例都高達九分之一,更何況其他國家呢。生命何其尊貴,豈容誤判剝奪?
存續論:法院之判決雖難免有錯誤,但目前司法程序極為慎重,尤其對於死刑案件,往往再三審理,實已盡最大之可能。
(四) 被害人人權
廢止論:死刑,固然可以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對於被害人物質損失和精神創傷,都隨著犯罪者死亡,而無任何回復與補償之可能。如果能讓犯罪者在無期徒刑中,以勞役所得賠償被害者家屬損失,不僅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也有可能因為犯罪者對被害家屬的悔悟道歉,而使被害者家屬心情早日平復。
存續論: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為實現正義,必須處以死刑,始能平息及滿足被害人或其遺族的心理。
《教學活動》
活動一:電影欣賞暨分組討論
à教學目標:
藉由電影生動感人的劇情張力,引導學生思考人權概念和議題。
à教材準備:
1. 影片:越過死亡線
2. 放影設備
3. 學習單:每位同學A4紙一張,列出下列題目或教學者自己設計的題目。(教師可利用P.54 ~P.55所附之學習單規格放大影印使用)
a. 你覺得刑罰的目的為何?是懲罰犯人、隔離犯人以免危害社會、嚇阻他人犯罪、或者是教育受刑人使其改過向善?
b.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判處馬太死刑嗎?為什麼?
c. 請評論馬太接受死刑前的談話:「無論是我或是政府,殺人都是錯的!」。
d.海倫修女說:「馬太所犯的惡行,我並不寬恕,但是以殺止殺也沒有道理。」你認為呢?
e.馬太從被判處死刑到執行死刑,總共花了六年的時間,你覺得是浪費社會成本嗎?類似的死刑案件,應不應該速審速決?
f.「以命償命」的方式對付犯罪者,就真得能換取社會的正義嗎?當我們以嚴刑懲罰犯罪者時,就能幫助被害人撫平創痛嗎?
à活動程序:
1.老師簡介本片劇情,並分享片中精采對白。
2.觀賞影片。
3.分組完成學習單。
4.教師簡述人權概念,並引導學生討論、思考相關議題。
《電影「越過死亡線」欣賞學習單》
電影中的人權關懷
1. 你覺得刑罰的目的為何?是懲罰犯人、隔離犯人以免危害社會、嚇阻他人犯罪、或者是教育受刑人使其改過向善?
2.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判處馬太死刑嗎?為什麼?
3. 請評論馬太接受死刑前的談話:「無論是我或是政府,殺人都是錯的!」。
4.海倫修女說:「馬太所犯的惡行,我並不寬恕,但是以殺止殺也沒有道理。」你認為呢?
5.馬太從被判處死刑到執行死刑,總共花了六年的時間,你覺得是浪費社會成本嗎?類似的死刑案件,應不應該速審速決?
6.「以命償命」的方式對付犯罪者,就真得能換取社會的正義嗎?當我們以嚴刑懲罰犯罪者時,就能幫助被害人撫平創痛嗎?
《參考文獻與延伸閱讀》
一.書籍、期刊、報章
1.廖福特,廢除死刑—進行中之國際共識,人權國家與死刑廢除—台灣死刑問題的再探討研討會,2000年5月27日,台北市。
2. 李茂生,死刑廢止運動的社會意義,人權國家與死刑廢除—台灣死刑問題的再探討研討會,2000年5月27日,台北市。
3. 李雲龍、沈德咏,死刑論,台北市,亞太圖書,民84。
4. 李震山,從憲法觀點論生命權之保障,當代公法理論—翁岳生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台北市,月旦出版社,民82年。
5. 黃文雄,立刻廢止唯一死刑,http://www.tahr.org.tw/death/huang.htm【2003/8/30】
6. 陳健民,從死刑執行方式論死存廢,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090/cl-c-090-123.htm【2003/9/22】
二.影片
1. 心靈輓歌Shot In The Heart
2. 再見,人生Better Off Dead
3. 超能力煞星Last Rites
4. 接近死亡線:德州死囚錄The Execution Machine : Texas Death Row
5. 饒恕之愛,湯明雄,杜花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