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民與政治權利」~廖福特教授
「公民與政治權利」為「台灣人權腳步」短片中三部總論之一,因此其著重於總括介紹公民與政治權利之理念、內容、歷史及展望,本部短片應包含以下重點:
一、民與政治權利之理念,即長久以來個人與政府及國家之間關係之演變,從而導引出人民權利之產生,使人民成為權利之主體。
二、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兩個「議定書」之內涵,即此三份國際文件所保障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內容及監督機制。
三、簡介公民與政治權利中六大主要權利之內涵,即生命權/廢除死刑、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宗教自由及禁止刑求等權利應有之內涵。
四、回顧過去台灣在公民與政治權利保障之歷史過程,特別是解嚴及民主化前後公民與政治權利保障之差別。
五、省思現在台灣在公民與政治權利保障之情形,以瞭解未來可能可以改善之方向與內容。
六、展望台灣與「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關係,台灣是否可能加入「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是台灣是否可能將「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內容國內法化,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七、導引未來三部有關公民與政治權利保障之各論短片,即「言論自由」、「司法與人權」及「宗教信仰」。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盧政春教授
本篇為總論性質之宣導影片,其應為擬議中後續個論性質影集,諸如兒童人權、婦女人權、老人人權、身心障礙者人權、原住民人權、勞動人權、外勞人權、以及醫療與健康權等篇之導論。本集內容重點應涵蓋下列三項:
一、述有關重要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歐洲理事會及歐洲聯盟致力於推展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之成果。其中,聯合國涉及「人權宣言(1948)」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歐洲理事會涉及「歐洲社會憲章1966」」,歐洲聯盟涉及「歐體勞工社會基本權憲章(1989)」。
二、概述我國致力於推展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之努力、成果及其問題。內容至少應涵蓋「人民自決權」、「生存權」、「健康權」、「受教權」、「工作權(含勞動基本權)」、「住宅權」及「兩性平權」之促進與維護,乃至「家庭暴力防治」。
三、以前二項為基礎,概述我國積極推展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之未來展望
「新科技帶來的挑戰」~黃嵩立教授
新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這些新科技以及它們所引起的生活形態的變化,將會對人權觀念的帶來衝擊。在傳播媒體、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等三個領域,所帶來的衝擊可能最為顯著。
媒體技術的更新(包括無線傳輸、網際網路),使各種資訊的收集、播送、與接收都朝向即時、快速、與簡短這些方向發展。同時,媒體亦經常在事件的報導與發掘之外,輔以人物採訪以及新聞評論。與傳統的接收訊息的方式不同之處,在於(1)以目前社會的龐大與複雜程度,民眾很難獲得第一手資料,必須倚賴媒體取得資訊;(2)由於資訊的繁雜與生活步調的快速,一般人所獲得的資料可能過於簡短或片面;(3)一般人所獲得的資訊可能已被媒體所篩選或詮釋;(4)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得某些資訊容易匿名傳播,而且更容易在次團體之中傳播而不為他人所監督。這些改變對人權的基本衝擊,在於(1)在傳統以「人民與政府的互動」或「群體間的互動」為思考結構的人權觀念討論中,比較缺少對於媒體角色的考慮。(2)人權觀念的養成非常倚賴人類對於其所經驗的事件之省思,並且藉由與「公評」的比較而產生諸如義憤、同情的情感,繼而產生真實的情緒甚至舉動。如果大部分的資訊來自於媒體,則由事件的接觸,認識,與批評,都來自媒體。所以媒體可能經由資訊的操控而影響許多人的價值判斷。因此,媒體所扮演的角色需要從人權的角度重新審視與反省,而作為「新聞」節目的客觀性,更需要發展出媒體自律或品質管理的規範。
由於電腦科技(大量資料庫,資料擷取與搜尋,資料庫串聯)的發展,使得大量資料的收集,儲存,運用變成可行;而逐日累積的龐大資料庫,也隨時可能被取出加以運用。無論是政府或者民間團體,都有可能將個人資料儲存於電腦中,而個人的消費記錄、病歷記錄、保險記錄、職業記錄、旅遊記錄也可能在當事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政府或公司加以運用。這等對於一般民眾的監視與記錄能力,可說前所未有;對於個人的自由與隱私,有可能產生極大的威脅。對於資料的收集、保存與運用,需要從人權的角度設法加以規範。
生物科技的發展,使我們得以進行基因型的判斷,並發展出對於特定基因篩檢的方法,在個人或胎兒還未表現出疾病或特徵之前,就能加以預測。由此可能衍生「基因歧視」的問題,例如禁止帶有某些基因型的人擔任某種職位,或者保險公司依據發病的可能性而調整保險費率,因而對帶有某些基因的人造成工作上或福利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於基因篩檢和生殖科技的發展,有可能進行胚胎篩檢,而達到「訂製嬰兒」的目的。除此之外,基因治療、體外授精、代理孕母、複製人等發展,可能會直接衝擊我們對「人」的定義(胚胎、複製人),也影響我們對「基本尊嚴」的認知,直接衝擊到人權的基本概念。
「環境權」~黃默教授
一、環境權概念的介紹:
工業化社會對地球環境及生態的破壞危及人類生存的說法,已經不是什麼危言慫聽的計謀。因此,從維護所有人類基本生存權的角度來看,規範各國人為的污染行為,保存地球的環境品質與生態環境成為全人類自保的必要手段。在這樣的基礎上,追求一個乾淨的空氣品質、不受污染的自然環境,也就成為一項很根本的權利。聯合國迄今並未使用「環境權」(right to environment)一詞,但是七○年代以來聯合國陸續透過國際公約或附帶議定書,規範各國二氧化碳或廢氣排放量、禁止捕殺濱臨絕種的鯨魚、減緩酸雨效應等等,目的都在確保全人類繼續享有一個理想的生存環境,這當然也關係到人們追求生存、追求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環境權概念的介紹應可跟國際社會在這方面的努力作一適當的連結,尤其是「一九七二年斯德哥爾摩宣言」(1972 Stockholm Declaration)。
二、環保運動與政治:
七○年代以來,歐西國家在民間環保團體的倡導下,環保運動風起雲湧。各國環保團體為進一步影響國內各項環境、經濟發展政策,更積極組織單一議題政黨──德國綠黨、英國綠黨,以及台灣綠黨都是在這樣的脈絡與運動思考下成立的。在這一部份的介紹中,影片可簡介國際間的環保運動,再回顧本土環保意識的興起、隨之而來的環保運動(諸如反杜邦、反核四、濱南開發案等等),以及環保運動與政治之間的緊張關係。
三、本土環保抗爭特寫:
以一本土環保抗爭實例呈現國內環境遭破壞的情形,並描繪身居這片土地的民眾如何從環保意識覺醒,到自行組織起來發展環境權論述,進而與政治體系、資本家折衝對話的過程。
四、展望未來──永續發展:
八○年以來,生態學者及草根環保團體相繼提出「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希望取代只注重經濟成長,卻未仔細思索其代價是否將導致地球自然資源的快速枯竭,危及所有人類生存的發展模式。影片可以簡介一九八七年聯合國發表的「我們共同的未來」的精髓,為國人注入永續發展的概念
「司法與人權」~蔡順雄律師
一、警察與人權
(一)因刑事訴訟法之修訂,現在人民在接受警察訊問時,警察須告以其以下權利:1.得保持緘默;2.得選任辯護人在場;3.得請求調查有利於受訊問人之證據;4.不必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警察始得開始對人民訊問。此對民眾權利之告知,使人民在接受警方訊問時,較能保持訊問筆錄之真意性(任意性)。
(二)現在警方訊問時,多仍係製作筆錄後,方要求受訊問人依已製作完成之筆錄,與其一問一答錄音,而非係一開始就連續錄音,此尚有瑕疵。而絕大多數警訊時,仍無錄影。則警方有無以威脅、利誘、刑求、疲勞訊問等不正方式取供,無法查知。
(三)常見警方逮捕嫌疑犯後,即主動通知媒體記者前來採訪拍照,顯然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更有侵害人權之虞,
二、檢察官、法院與人權
(一)刑事訴訟法近來修訂後,『羈押權』、『搜索權』陸續由檢方移與法院,檢方僅有羈押聲請權、搜索聲請權。此將『聲請權』、『核准權』分由不同機關負責,確較能減少搜索浮濫、濫行羈押,甚至押人取供等侵害人權之情況。
(二)因刑事訴訟法近來修訂後,讓檢察官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讓法院得逕依簡易訴訟程序判處被告得易科罰金、緩刑等較輕之刑,省減司法案源,並減少短期自由刑之判決,以收刑罰教化之功能。
(三)現在因若干法院(如台北、士林、苗栗地院)試行刑事訴訟交互詰問制度,使法院能站在較公正之立場審判,並藉由真正之法庭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攻擊防禦活動,使法院更能發現真實,減少冤獄及誤判。且因此制,檢察官更慎重偵查,非有確切證據不濫行起訴。
(四)因各地檢署及法院,已多由襄閱主任檢察官和書記官長為發言人,統一透漏偵審中案件之案情,既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又不會因此而侵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人權。
(五)檢察官與法官現在普遍年輕化,現在地方法院往往可見二十餘歲、甫從學校畢業考上司法官特考受訓後,在毫無任何社會經驗的養成教育情況下,即貿然擔任第一線之檢察官或法官,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自由,重者甚至直接斷人生死,實在危險。幸司法院已擬定計劃,打算將來法官是從有豐富執業經驗之律師、教授擇出。
(六)我國法學教育太重視法律專業考試,反而不注重法律人之人文素養,致使未來的司法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成為呆板之法匠。
三、監所與人權
監所中仍為人權保障之最大死角。不當管教、凌虐人犯等侵害人權之事仍時有所聞。
「醫療與健康權」~黃嵩立教授
聯合國國際衛生組織的憲章在前言中說:「健康是一個人在身體、心理與社會三方面的安適狀態,不只是沒有疾病而已。」也說:「享受最高標準的健康,是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個人與族群的健康與社會的許多層面有複雜的交互關係,為了使國民健康,國家與社會必須在許多方面努力,使每個人得以發揮其潛能。
以健康權而言,國家首當解決飲食安全、充足營養、環境衛生、傳染病防治等要務。在生命安全獲得保障之後,健康促進則仰賴醫療照護。在台灣廣泛分布的基層醫師對民眾提供了第一線的醫療照護,配合學校教育以及衛生單位的疫苗注射、家庭計畫、衛生宣導等工作,使台灣人民的健康狀況在數十年來顯著改善。近年來全民健保制度更使得絕大部份的人都享有健康照護的權利。
在未來,我們仍然面臨許多挑戰。以全民健保而言,仍有大約百分之四的人未納保,這些人所處的環境可能很難享受社會所提供的各種資源,他們的醫療權顯然有待改善。另外,有許多人因為時間(例如請假領不到薪資)或其他的因素(例如必須照顧其他人、行動不便等)而無法使用醫療設施。在健保的財務狀況方面,由於各種小病消耗了過多的資源,使得許多重病所需的治療反而無法給付,有違保險的原則。另外,社會中的許多族群仍屬弱勢,例如在老人和精神疾患的照護等方面,目前國家所提供的管道不足,仍大量倚賴家庭成員的人力投入;如何在技術上或在社區組織上加以輔導協助,是一大課題。在職業健康方面,如何改善工作環境,避免工作傷害與疾病,仍然值得努力。外籍勞工的權益,更長期遭到國人的忽視。
在慢性疾病方面,除了政府一再宣導的個人衛生習慣養成(戒菸酒檳榔,均衡飲食,運動習慣,定期體檢,早期治療)之外,近來許多研究指出仍有許多未知的危險因子潛藏在生活方式之中,導致健康在社經地位之間存有顯著的不平等。要讓社會中的弱勢者享有健康權,除了提供醫療照護與衛生教育之外,有賴更積極的研究和社會力量的介入。目前已知影響族群健康的因素,包括教育程度、工作性質、家長的社經地位、生活的壓力等;改善的方式包括更積極的產婦與兒童健康計畫,讓一般人在生活及工作上取得更多的主控感,建設樂觀的生活態度等,都是極其複雜的社會建構工程。
新的診斷與治療工具可能促進人類的健康,但是這些發展所耗費的社會資源,以及這些工具的利用是否在社會中如何分配,應該仔細考量「促進健康權的平等」這個觀念,才能減少健康的貧富差距。新的基因篩檢、基因治療以及生殖醫學技術對醫療倫理的衝擊,也將是醫療權的討論所必須面對的難題。
「宗教信仰與人權」~雷敦龢副教授
宗旨﹕
說明宗教信仰是人類人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任何社會的挑戰。
目標﹕
一、說明宗教權以及宗教對台灣人權歷史的貢獻;
二、證明宗教對社會的挑戰和要求,因而永有宗教人權的問題;
三、幫助觀眾瞭解宗教人權的議題不限於特殊宗教案子而已。
節目的內容﹕
一、社會認定宗教團體:什麼可以算為宗教團體?是否有一些應該受政府禁止的宗教教派?若宗教團體的生活方式與大眾不同,政府如何允許這種宗教的運作?可以討論的議題﹕一貫道(雖然對國家沒有任何傷害,過去政府不允許此宗教的存在。)、耶和華見證教(由於反對所有武器,所以其信徒在台坐牢。)、宗教法(目前立法院在討論台灣是否應該有宗教法)。
二、宗教與政治:台灣的過去。在戒嚴時代,政府與宗教團體曾經發生過激烈的沖突如錫安山事件,以及長老會在民主運動的貢獻。應該特別注意長老會在中華民國退聯合國的聲明與建議(1971年)和「我們的呼籲」(1977年)以及此教會為紀念二二八的聲明等。
三、宗教關懷社會:由於宗教不僅限於個人的心裏,乃一定有社會的行動,而且常對社會提出先知的聲音,就不得不關懷社會。在台灣慈濟是最有力量的社會團體。於人權有直接的關係有如馬赫俊神父為了幫助勞工被政府赶走了!宗教團體關懷外籍勞工、妓女、原住民、精神障礙者、被判死刑的人等問題。
四、宗教與教育:台灣大部份年輕人沒有任何信仰,只信自己,追求當時的快樂。學校不幫助他們瞭解宗教的價值,反而傾向於排斥宗教認為在科學時代宗教只是迷信。如何面對此種世俗化是未來宗教的問題。
進行方式﹕
由台灣歷史(上述第二)進入第一和第三個題目。第四題也許不必提。
注意﹕
雖然有某些宗教的案子很容易引起討論,如某人用宗教欺騙信徒,但是這些並不代表宗教與人權的最基本問題,甚至與宗教沒有多少關係。因此要避免太多這樣的小案件。電視也不適合理論性的討論,應該想辦法找到活潑的運動,如慈濟在921的具體幫忙。戒嚴時代長老會牧師受害(可再訪問他們)。
「兒童人權」~馮燕教授
一. 宗旨:
為台灣地區的兒童人權發展軌跡留下紀錄,為當社會中的兒童人權狀況作出提醒,為未來兒童人權的維護努力定出方向,並可作為兒童人權教育之具體教材。
二. 製作提要:
1. 以12歲以下的兒童為內容表達主體
2. 以兒童為主要收視者、家長、老師及其他成人為次要收視者.
3. 內容應包括:
(1) 觀念宣導:
A.傳統的Vs.現代的兒童觀
B.錯誤的Vs.正確的兒童觀
【可藉由解讀案例方式,以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為本,使用中國人權協會調查綱要。】
(2)童權內容: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健康權(可參考兒童人權指標研究報告)但可以基本人權中的獨立人格權為重點,輔以現實生活中的實例。
(3)實際狀況:盡量包括過去童權狀況,現在的狀況和未來的理想狀況
4. 表達方式宜考量兒童閱聽人的喜好及能力,盡量採用卡通,動畫,演劇,喜感造型角色的方式,以增加其可看性
三. 預期作用:
1. 紀錄當前台灣童權現況及問題
2. 可提供給學校教師作為各領域融入人權議題的教材
3. 可作為兒童教育,兒童福利,社會教育相關議題討論的參考
「婦女人權」~胡淑雯小姐
一、 民間觀點紀錄台灣婦女人權的轉變,從女性性角色與性別角色的流轉、到家庭與職場責任的演變,看台灣女性主體的變化。除了捕捉女性共同的生命經驗、建構集體記憶,也應兼顧族群、階級、城鄉、婚姻狀況以及性傾向等差異,呈現女性經驗之多樣性與婦女議題之複雜性。
二、 整理並解釋台灣婦女運動的起源、組織與動員方式、運作過程、以及各階段議題之生成、發展與辯論,並分析其與政治部門(包括政府與政黨)之互動,總結婦運自七十年代至今的作為、爭議與成就,同時預告新世紀婦運之議題、路線與挑戰。避免直線性的「過去-現在-未來史觀」,賦予歷史動態的層次感。(舉例說明:我們的社會並存著各式各樣的話題與爭議,有備受祝福的不婚媽媽,同時有遭丈夫痛毆至死的受害者--足見歷史的軌跡絕對不是一味向前的)
三、 著重紀錄觀點,採用描述性(descriptive)語言而非規範性(prescriptive)語言,尊重歷史與事實,避免教條式的宣導。最重要的,敘述風格需回歸浪漫主義最初的定義:有趣。
四、 題材建議--
從指標性的個案或事件切入(如彭婉如命案帶動了婦女人身安全、婦女參政比例之討論;鄧如雯殺夫案促成婚姻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等等)點出婦女的集體處境、相關法律與制度之修正,以及婦運遊說、施壓、介入等種種過程。
「老人人權」~老人聯盟吳玉琴秘書長
一、過去的回顧:
中國傳統大家庭制度,老人在家中的地位因掌有家族中的權力,一向受到子孫的尊敬,並形成道德訴求,如孝道、父慈子孝,因而老人在過去的社會中,享有令人尊敬的地位,並不太擔心老,反而老是握有權力、地位的象徵。
二、現況的檢討:
老化歧視:對老人負面的刻板印象,老了行動緩慢、無用、多餘…...,社會有許多對老人的歧視。
三、聯合國對老人人權有幾項指標:
1.老人應有維持基生活水準之所得(經濟安全保障)
2.老人應獲得完整之醫療保健服務,以維持身心健康。
3.老人應有地點、設計及價格適當之居住環境。
4.老人應得到吻合其意願及需求之持續性照顧。
5.老人應有依個人意願參與勞動市場的機會。
6.老人在為家庭和社會貢獻多年後,有尊嚴地退休。
7.老人應有充份參與教育、文化、休閒及公民活動的機會。
8.老人應享有免於被虐待、被疏忽、被遺棄及被剝削之恐懼的自由。
四、台灣老人人權現況:
1.87年中和慈民安養院(未立案)大火燒死11位老人,在民間及政府強力要求,自88年6月後老人安養護機構須全面立案,以確保老人住在機構之安全。
2.獨居老人死在家中多時,被狗啃食事件,形成社會及政府全面關心獨居老人之安全問題,各級政府設置獨居老人問安、為獨居老人設置緊急救援系統等等。
3.老人經濟安全制度遲遲未建立:國民年金制度原預定於89年開辦,因921大地震而延至90年開辦,後新政府上台國民年金的開辦期程未定,至目前只有軍公教、勞工有退休制度,而農民、漁民有每月3000元津貼,有部份縣市有發老人津貼,老人經濟安全制度零散且混亂。
4.老人長期照護:目前朝「在地老化」的政策在推動「長期照護先導計劃」為期三年。
5.老人保護:在86年老人福利法修訂後,有新的里程碑,但各縣市對於介入老人保護工作正在建立服務模式的過程,仍有待努力。
五、老人身為人應有的尊嚴:
如老人有談戀愛、結婚的權利;老人可以決定如何尊嚴的生與死。
六、未來展望:
1.在地老化的長期照護政策及完善的照護服務系統
2.健全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
3.老人免於受虐、被剝削、被遺棄
4.舒適、適合老人居住的住宅
5.多元的社會參與
「身心障礙者人權」~殘障聯盟王榮璋秘書長
一、 說明「身心障礙」的定義:僅只是「身體」或「心智」部分功能的障礙,身心障礙並非等同「無能」、「無用」、「依賴」,亦非「同情」、「憐憫」、「施捨」的對象。
二、 介紹我國法定之十四種身心障礙類別。
三、 回顧六十九制定之「殘障福利法」及七十九年第一次修訂、八十六年第二次修訂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演進與觀念轉變。
四、 揭櫫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宣言「機會均等、全面參與」之精神與內容。
五、 說明目前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大致可分為經濟安全、就醫、就學、就業、福利服務及無障礙生活環境等需求)。
六、 展望未來身心障礙政策制定之十大原則-
1. 社會正義原則
2. 提升自我尊嚴原則
3. 全面參與原則
4. 個別化原則
5. 社區化原則
6. 多元化原則
7. 整合化原則
8. 全面服務原則
9. 無障礙原則
10. 預防、復健與治療並重原則
「勞動人權」~劉梅君教授
一、國際社會致力促進的核心勞動人權
國際勞工組織(ILO)將下列若干勞動基準視為是核心勞動基準,是所有社會均應提供完善保障者,分別是:
1. 勞動者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權之承認
就結社自由而言,以法律層面來審視,需檢視工會法、團體協商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就經驗層面而言,不妨就過去十年來知名之工會幹部因籌組工會或執行工會會晤,而遭雇主不利對待的案例,以及不少知名企業或園區以標榜「無工會」為傲(凡僱用在30人上者,資方打壓工會的成立及運作,是公然違法!)
集體協商權而言,除了國公營企業及少數大企業有簽訂團體協約外,其餘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根本沒有這個機制,勞方無從參與勞動條件的協商。
2. 禁止就業歧視
招募、僱用、配置、升遷、教育訓練、福利、資遣、退休等所有僱用面向,不因性別、年齡、種族、宗教、黨派、容貌、思想…而有歧視對待。
檢視台灣這方面的成績,不妨從各縣市政府成立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的運作及實際功能來評估。另外可從媒體招募廣告、事業裁員遣散的員工的背景及人口特質來推估。
3. 禁止強迫勞動
憲法有自由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的規定,及勞基法明文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及加班禁止的規定,加上台灣社會的確就某個意義而言,是走向民主自由,因此拙劣的直接強迫手段愈來愈少,但以不順從即解僱的間接手段仍普遍存在。另外,在強迫勞動上,在台外勞因外勞管理條例的管制,而有這方面的疑慮。
4. 禁止童工
「童工」依勞基法指的是15-16歲的人。台灣因有國民九年義務教育的規定,所以童工的問題較小,但問題是16到18歲之間的人就沒有保障(西方先進國家的童工是以18歲為界線),如從事危險繁重或深夜工作的危害。
二、台灣現階段的勞動人權問題
1. 外籍勞工
(1)仲介制度
(2)無故遣返
(3)妊娠檢查
(4)勞動契約
(5)工資與工時
(6)職業災害預防
(7)生活輔導
(8)稅款
(9)保險
(10)休閒娛樂
2. 失業—工作權保障的問題
重點在檢討相關勞動法制對雇主解僱資遣規範的疏漏,及行政實務上,規範不了雇主惡意關廠歇業對勞工所造成的工作權益上的侵害。另外,失業率日益惡化,突顯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闕如對失業人口的衝擊。
3. 職業災害
職災率下降的意義?
勞工保險條例的傷病及職災給付,逐年有修正放寬,然而根本之道是事業單位內部安全衛生工作的教育與防制,以減少事故的發生,或減少事故發生後的傷亡損失。另在職災認定及職業病認定上仍待積極改進,使受害工人得以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