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玄奘大學講師)
《影片資料》
中文片名:緊急動員
英文片名:The Siege
導演:艾德華玆維克(Edward Zwick)
演員:丹佐華盛頓(Denzel Washington)、安娜特班寧(Annette Bening)
布魯斯威利(Bruce Willis)
級別:輔導級 、片長:116分
出品年份:1998年 、出品國家:美國
《影片評論》
猶記得二年多前,也就是2001年9月11日,美國紐約市曼哈頓區的世貿雙子星大樓,遭受回教恐怖分子挾持噴射客機後,再以自殺式的撞擊攻擊,造成二棟摩天大樓的崩塌瓦解及難以估計的死傷,此一事件,至今餘悸猶存。近來,紐約市及全美各城市仍舊處於恐怖威脅的陰影之下,甚至西班牙、俄羅斯等其他各國,近幾年來,亦遭受自殺炸彈及人質挾持等恐怖事件,最終亦造成人命重大傷亡的不幸悲劇。
由好萊塢巨星丹佐.華盛頓(Denzel Washington)所主演的「緊急動員」(The Siege)一片,劇中他飾演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的探員,負責調查紐約布魯克林區一件挾持公車並以自殺炸彈引爆,造成多人死亡的恐怖事件。由於此事件的涉案人,疑為中東地區的回教徒;因此FBI的資深探員安東尼.賀柏(丹佐.華盛頓飾演)受命調查此一案件。在處理過程中,一名曾於中東地區擔任臥底的中情局(CIA)女探員愛麗絲(安娜特.班寧飾演)亦插手介入調查,致使她與安東尼之間的關係,既合作又衝突,且不時發生齟齬,因為中情局(CIA)的探員,是無權對國內的治安事件介入偵查的。然而,愛麗絲之所以如此積極介入調查,是因她懷疑這一連串的恐怖攻擊行動,與她當初在中東地區臥底時,為了反伊拉克海珊政權,所訓練的一批回教徒暗殺分子有關。果然不出愛麗絲所料,這一切的自殺恐怖行動,確為此一恐怖團體所為,因他們不滿美國中情局(CIA)過河拆橋,在利用完他們後,沒有進一步地金錢支持及人質援救,而導致其整個族人被海珊集體殘殺。這群回教地下組織的恐怖分子,即由名為蘇米之人所率領,集體進入到美國本土,決心要發動恐怖破壞活動,以為復仇。
因而,一連串的恐佈自殺式攻擊陸續地發生,先是挾持公車人質並引爆自殺炸彈事件;其次是,市中心百老匯歌劇院的爆炸案;最後則是,恐怖分子直接以載滿炸藥的卡車,直接衝撞美國的聯邦調查局大樓引爆,造成FBI六百多名員工死亡的慘劇,此一事件也激起了全國人民的公憤。但是,紐約市一連串的重大恐怖攻擊事件,連執法的聯邦調查局(FBI)都不能倖免,使得市民人人自危、身陷恐懼,甚至都不敢出家門一步。此時,紐約市民及國內輿論均極力主張動用軍隊力量,來鎮壓及制裁恐怖行動;甚至,敦請美國總統依照憲法,宣布紐約市實施「戒嚴」狀態。
由戴佛洛將軍(布魯斯.威利飾演)所率領的軍隊,在美國總統宣布紐約市實施戒嚴後,即浩浩蕩蕩地率領大軍,進入到紐約市阿拉伯裔美國人密集居住之布魯克林地區,除了實施一連串的軍事管制作為、限制當地阿拉伯裔美國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之外,甚至濫行逮捕、拘禁及動用私刑,更將一名嫌疑犯當場處決。種種倒行逆施之作為,看在FBI探員安東尼的眼裡,為美國的民主、自由已完全淪喪至此而悲痛不已,但因為在實施戒嚴的大纛下,軍隊為了鎮壓暴亂之所做所為,都能超越法律而予以正當化及合理化了。
戴佛洛將軍以嚴厲的軍事作為,鎮壓阿拉伯裔美國人的作為,已讓紐約市民反感及畏懼,甚至各個不同族群的移民人種,群起示威遊行及反抗,另一波反戒嚴、爭民主的聲浪再起。而安東尼最後也在愛麗絲的協助下,查出恐怖活動的幕後主謀者-蘇米,並予擊斃,但愛麗絲自己也以身殉職了。此外,軍隊尾大不掉的統治勢力,最後也在安東尼引用憲法正面地與軍隊指揮官戴佛洛將軍抗衡,並持法院的拘提令,將之以違反憲法予以拘捕法辦,結束紐約市白色恐佈的戒嚴統治作為。
本影片的人權啟示:
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的我國「戒嚴法」第一條規定:「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由上述規定可知,戰爭或叛亂,以及國內情勢緊急時,是為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之時機。
一旦國內宣告戒嚴,依據戒嚴法規定: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之法院交通斷絕時,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該地軍事機關審判之。而在警戒地域內,凡與軍事有關係者,該地的行政司法管轄權屬於該地的司令官,其行政官或司法官須受該地司令官的指揮。此外,影響人民自由權利最甚者,莫過於在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權停止或限制人民憲法上所賦予之種種自由,諸如:集會結社、遊行請願、言論講學、新聞出版、宗教、交通、通訊通信及遷徙等種種自由。
回溯歷史,我國的「戒嚴法」雖然是在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由當時的國民政府公布施行,期間雖然也經歷國共內戰及對日抗戰等戰亂時期,但國家並未宣布實施戒嚴。直至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因應國家局勢,由當時的總統蔣中正先生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宣布全國戒嚴,但台灣、新疆、西藏等地除外。而在民國三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公布台灣戒嚴令,宣告翌日起全省戒嚴。同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政務會議通過宣布全國包括台灣、海南島一併劃為接戰地區,並在次年三月十四日經立法院追認。
歷經了三十八年的長期戒嚴,台灣地區終在民國七十六年,由當時的總統蔣經國先生宣布自當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除戒嚴,人民的基本自由及權利,得以回歸憲法體制,受到憲法的充分保障。但回顧以往,在戒嚴法制中,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人身自由權,即可能會因一些法令規定,使其受到逮捕、拘禁,甚至處罰。最典型的例子,如:「違警罰法」、「取締流氓辦法」、「檢肅流氓條例」、「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等所謂的「白色恐佈」違憲法令。另外,在戒嚴法制下,雖然「憲法」第九條有規定,人民除了現役軍人之外,不受軍事審判,但因「戒嚴法」第八條的規定,而有很多的司法案件,一般人民仍然受到軍事之嚴厲審判,特別是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的政治犯罪。且由於長期處在戒嚴法制與動員戡亂法制之下,「特別刑法」亦不斷地膨脹擴大,對於民主憲政發展及人權維護,均有非常負面之影響。
當國家處於非常時期,政府固得因應非常事態之需要,而對人民權利作較嚴格之限制,惟限制內容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因此,自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解嚴時刻,對我國民主政治而言,是個重要的分水嶺,具有特別重大之意義。雖然迄今僅有十七個年頭,但我國在人權之保障,以及民主自由維護等方面,較之過去,已有長足之精進,值得我們慶幸與珍惜。在「緊急動員」一片中,美國總統為了消弭恐怖分子,而宣布紐約市戒嚴,並動用軍隊鎮壓人民,換來的,乃適得其反的代價,並將人權及法治蹂躪得體無完膚。我們深切地盼望,在我國人民之民主素養已逐步提升之時,國家的統治者,萬不可動輒以「國家安全」為名,而輕率地宣布戒嚴,除了會讓我國的民主自由開倒車之外,宣布戒嚴亦有如猛虎出柙,容易恣意傷人,讓國人萬劫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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