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淑玲律師
《劇情介紹》
中文片名:北國性騷擾
英文片名:North Country
導 演:妮琪卡羅 (Niki Caro)
演 員:莎莉賽隆(Charlize Theron)、
伍迪哈里遜(Woody Harrelson)
出版時間:2005年
《影片評論》
最近在美國有一部敘述女性勞工在工作場所遭到男性員工性騷擾,憤而抗起的電影 NORTHCOUNTRY ,劇情是描寫在美國一九八零年代,一位遭受婚姻暴力的母親,決心帶著兩名子女自食其力,靠自己的勞力換取薪資扶養二名子女。為了開啟新的生活,女主角帶著孩子回到故鄉,來到一間煤礦場工作。礦場的工作粗重,環境惡劣,但是薪資相對地也比一般工作高些,女性的體力原本即無法與男性相比,願意在這樣惡劣的環境下工作,無非是為了換得更多的溫飽。在這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員工都是男性的工作場裡,這群靠自己勞力換取薪資的女性員工非但沒有得到應有尊重,反而處處遭受男性員工的揶揄與捉弄。
一早走進工場,年輕的女員工才打開自己的儲物櫃,就被一件假陽具嚇到;辛苦了一個上午,午間休息正想好好享用午餐,打開便當盒卻發現自己的餐點被調包成一個類似陽具的東西,類似這樣的事情層出不窮,主管放任,即使報告也沒有用;還有一次女主角走進流動廁所,才關上門就感到一陣劇烈搖晃,原來是男性員工在外頭搖晃,教訓女主角跟主管抗議工場裡的性騷擾,後來玩笑開過頭,甚至把流動廁所都搖翻,弄得女主角一身屎尿;女主角氣不過女性員工遭受男性員工的種種欺凌,試圖招集其他女性員工一起抗議,沒想到工廠裡的男性員工變本加厲,在女性員工更衣間塗上糞便,甚至在女性員工儲物櫃裡的衣服沾上精液。凡此種種,場裡的女性員工為了生計,總是忍氣吞聲,敢怒不敢言,男性主管充耳不聞,所以身為多數的男性員工也就有恃無恐,為所欲為。即使後來女主角拼命號召其他女性員工群起反抗,其他員工因為害怕與雇主對立會遭到解雇,也不敢附和。終於,女主角鼓起勇氣走進城裡煤礦場的總部,想直接向上級反應,沒想到得到的答案竟然是「你從現在開始可以不用來上班了」。
到了後來,女主角決定對雇主提出告訴,爭取她的工作權以及對於她在工作場裡所遭到性騷擾的損害賠償,看到上述這麼多不人道的欺凌、侮辱行為,台下觀眾或許覺得訴訟勝券在握,事實卻不然,法官認為依據之前的判例,至少要有三名員工出來指謫工作場裡有不當的性騷擾情況,但是女主角千拜託萬拜託也找不到另外二名員工幫忙作證,好不容易女主角罹患重病、瀕臨死亡的好友撐著嬴弱的身體走進法庭示意作證,第三名證人卻是遲遲難產,連平常受盡汙辱的女性員工們,在害怕丟掉飯碗的壓力下,也噤若寒蟬。而且不但男性員工出庭作出對女主角不利的不實指證,更可悲的是還有平時受男性員工欺負、騷擾的女性員工站出來說沒有性騷擾這回事。
這是一部根據真實故事改編而來的電影,主要講的是女性勞工在以男性勞工為主的工作場裡所遭受到的性騷擾與權利侵害,這個案子最大的意義在於確立雇主有義務確保工作場裡員工免於遭受性騷擾的權利。嚴格說來這也是一部優秀的女性電影,描述年輕時遭受性侵害懷孕生子,之後又遭受婚姻暴力的婦女,在得不到青春期兒子的認同,得不到父親的諒解,以及面臨工作場合男性同事性騷擾下,如何突破重重壓力,爭取人性的尊嚴與尊重,在如此「內憂外患」下,看到女主角堅韌的生命力,著實令人動容。本片似乎尚未在台灣上映,為了讓所有的電影迷有多一分的期待,對於電影裡其他的細節在此就賣個關子,讓大家自己有機會好好欣賞、品嘗。事實上,在筆者短短三年的執業生涯裡,也還沒有機會接觸到性騷擾的案件。不過,這齣電影的法庭戲,倒是勾起筆者對另一件處理過的職業災害案件,勞工舉證窘境的深刻回憶。
職業災害,對當時才剛踏進法律圈的筆者,尤其是代表受傷的工人,心情是很矛盾的,對於可以替弱勢的勞工爭取福利,固然感到高興,但是對於當時還不太會分開處理個人與當事人情感的筆者來說,一心想幫助陷入困境的勞工家庭爭取更多應有的權利,內心的壓力卻是另一重挑戰。
十多年前的一個上午,在基隆一家汽車修配場的老舊電梯裡傳來一陣驚駭的呼救聲,工場裡工作的工人們趕緊往呼救電梯方向趕了過去,在一樓廠房電梯口發現電梯地板下來了,但是乘坐電梯的人卻沒有下來,抬頭往上望,在昏暗的視線裡模模糊糊看見一個黑色人影雙手掛在四樓電梯上層天花板的橫桿上。驚駭的呼救聲沒有停,仔細一聽發現是鈑金組的小組長掛在上頭。他一直叫著救命說他快撐不住了,下頭趕來的人手忙腳亂企圖想讓電梯再往上升。在這最緊急的時刻,掛在上頭的小組長終究還是沒能挺住,摔了下來。從四樓到一樓,這狠狠的一摔可不得了,送到醫院好不容易撿回了一條命,在妻子悉心的照料下,過了大半年的復健,傷口漸漸好了起來,雙腿也慢慢可以走了。但是,腦部的嚴重受損卻讓小組長的心智降到五或六歲的程度,那時的他,除了妻子還有一雙還沒上小學的兒女,而他卻誰也認不得。家庭的重擔因此落在妻子身上,雇主剛開始還到醫院看過小組長幾次,後來就不聞不問。
依據勞工衛生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体、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 死亡。」換句話說, 於工作場所因為上述原因發生與職業相關之傷害即屬職業災害。
受職業災害的勞工可以得到的補償,大致說來,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勞工保險局的保險給付包括「醫療給付」、「職業傷病給付」、「殘障給付」 ( 倘若死亡則有死亡給付 ) 等;至於雇主責任,依據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應該支出「工資補償」。
「醫療給付」的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九條以下至第五十二條,站在保障勞工生活的立場下,只要備妥相當的文件證明,並提出申請而無不法情事,勞工保險局均會依法給付。
至於「職業傷病給付」以及「工資補償」,在少數雇主貪圖便宜,投機取巧的運作下,勞工的權益往往因此受到傷害。
關於「職業傷病給付」,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災害補償費。數額及期間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果經過一年尚未痊癒,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至於「工資補償」,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因為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上述職業災害給付計算基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投保薪資計算。而受雇於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等一般之產業勞工,其保險費之負擔,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普通事故」係由政府、雇主及勞工按比例分擔,但是其「職業災害」保險費則全部由投保單位 ( 通常即為雇主 ) 負擔。許多雇主為了節省保險費的支出,於是低報員工實際領得薪資,而且往往用最低薪資額謊報。如此一來,不出事則已,一旦發生職業災害事件,勞工向勞工保險局請領的職業災害給付時,勞工保險局僅能按低報的月投保薪資計算發給。
至於上述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規定的雇主應付給勞工的工資補償,其給付標準,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所謂「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同理,許多雇主因為低報工資,一旦員工發生職業災害,即以此為據,以低報之工資而非實際發給員工的薪資給付工資補償。
上述有關雇主低報薪資之情事,許多勞動階級的勞工往往不知實情,即使知道,在還沒有出事之前往往也不會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已經遭受到嚴重損害。
本案這名從電梯上摔下來的小組長,面臨的正是這樣的困境。貪圖節省保險費的雇主,將平時月領五到六萬多元的小組長薪資謊報為最低勞工薪資一萬五千多元,如今發生職業災害,小組長在治療期間原本可以跟勞工保險局請領的職業傷病補償費每個月四萬多 ( 按:即如前述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經過一年尚未痊癒給付金額減為百分之五十 ) ,現在每個月只能領一萬出頭 ( 一年後只剩七千多元 ) 。
至於工資補償,雇主汽車修配場也只僅付部份金額,即不理不採。
這件勞資糾紛先是經過調解,但是並未能達成共識。由於小組長家境清寒,現在處於精神耗弱狀態,根本無法自理,妻子為了照顧他也無法出外工作,再加上兩名年幼的子女,後來妻子四處求援,八十四年間到市政府的法律服務處徵詢,由之前事務所合署律師黃律師接洽,黃律師古道熱腸,看到這個勞工家庭處境勘憐,雇主又過於苛刻,於是義務幫忙提起訴訟。二年多後,黃律師因計畫出國深造,於是將這件案子委託所長林律師幫忙,本身所裡就有數件勞工義務案件的林律師自是義不容辭。
起訴書裡請求權基礎,除了上述勞工本可向勞工保險局請求的職業傷病補償,因為雇主低報月投保薪資造成的差額損害、醫療補助金,雇主應該給付給勞工的職業傷害工資補償,還有就是原告主張,出事的電梯並未通過竣工檢查,未獲使用許可,電梯內無照明、防滑設備,被告未能在工作場所提供一安全的電梯設備,以至員工因工作場所的設備缺失遭受傷害,違反保護原告之相關行政法令,被告顯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註一】另外請求包括喪失工作能力費用、增加生活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全部金額一共有一千多萬。原告本可以三分之一的擔保金假扣押雇主財產,但是因為原告家裡實在太窮,勉強只湊得出七十五萬,經過律師向法院聲請一番後,用這七十五萬假扣押到雇主三百萬元的財產 ( 按 : 原告欲假扣押押被告財產金額三百萬元,通常應該要有一百萬擔保金提供擔保 ) 。【註二】
案子到了筆者手上,已經是纏訟了六年多,在訴訟上,雇主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說電梯的保養沒問題,原告會受傷是因為自己貪玩,搭上那具工業用電梯後,就玩起吊單桿的遊戲,但是沒抓到附在電梯本身裡的橫桿,反倒是捉到固定在四樓天花板裡的橫桿,所以電梯下去了,人卻沒下去,等到發現後,已經來不及,這套說法完全是雇主自己的說法,因為沒有人知道原告到底是怎麼掛上四樓天花板的桿子,現場沒有人看見,事後原告也已經摔得認不得人,雇主找來好幾位工場裡的員工來作證,包括和雇主有親戚關係的主管,還有其他員工,講得均是偏向雇主的話,雖然這些人的證詞其實不著邊際,因為沒人知道現場實際發生情形,以及小組長到底是怎麼吊在上頭的 ? 雇主另外還找來的電梯廠商作證,廠商為了撇清自己的責任,當然也說電梯定時保養,完全沒問題。原告勞工這頭,沒有人出來幫忙作證,好不容易有一位見義勇為的同事站出來,說那具電梯之前就有升降不正常的紀錄,事發前一星期才出過問題,小組長會爬上四樓天花板的桿子,極有可能是因為電梯不動,試圖要撥付鐵鍊,修復電梯,但是這樣的證詞卻因為勢單力薄,不被法官所採,作證後不久,該名員工也辭職了。
職業災害裡,勞工告雇主的案子,最大的困難點之一,就是舉證,物證的困難點,在於勞工文件大部分是掌握在雇主手上;人證的困難點,則是因為發生在工作場合的傷害,證人大部分都是場裡的其他員工,員工們為了生計,害怕為勞工作證會惹來雇主反感,甚至丟掉工作,自然不敢出來說有利於勞工的真話,就像是這部電影裡所描寫的,明明在煤礦工場裡工作的每一位女性員工,不時遭受到男性員工的性騷擾甚至暴力脅迫,女主角千呼萬喚卻差一點連二名證人都請不出來。邀請人證本來就是一件不簡單的事,有了這一層的障礙,勞工的處境更是艱難。
而筆者所接觸的這件案子,一審法官採信了雇主說辭,一下子駁回原告訴訟,判決裡說原告摔傷是自己嬉戲招致 ( 證據是來自於法官採信雇主的推測,因為根本沒有人知道小組長究竟是為何攀上四樓天花板上的橫桿 ) ,這是雇主無法控制的傷害,與雇主提供的工作設備沒有因果關係,不應由雇主負責損害賠償。二審法院順著一審判決,維持原判。三審法院認為事有奚翹,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要求再查明。更一審高等法院再次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則再次上訴,之後最高法院也再次廢棄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再次審查。
筆者開始接觸這個案子的時候,案子就是在高等法院的更二審,之前所裡的律師所用的心力實在是非同小可,七、八十頁的狀子裡,把所有能說,能查的證據及法律見解都附上了。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實務見解是說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負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是法定補償責任,依此條規定,對於雇主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縱使雇主沒有過失,也要對員工負責),雇主不得以自己無過失為由而拒絕賠償,這是為了保障勞工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勞動力之特別規定。此外,為了加強勞雇關係,上述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也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應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註三】(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 四七二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換句話說,撇開小組長是怎麼爬上四樓天花板的橫桿不說 ( 畢竟沒有證據足以證明究竟小組長是因為嬉戲或是為了修復電梯 ) ,但是可以確定的是雇主不能以自己沒有過失為理由,拒絕賠償。只要員工在工作場合因為工作場所的設備等發生的傷害,都算是職業災害 ( 按:譬如勞工在工作時間於草叢中如廁被蛇咬傷致死,即應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八日 台勞動三字第七六一五號函釋 ) 。
所裡的律師告訴筆者,說筆者的運氣不錯,因為這個更二審的這名受命法官很認真。果然第一次開庭,還沒把傳喚證人的聲請狀遞上,法官已經主動傳喚了一些證人到場,但也讓筆者深刻體會勞工舉證的困境,會到場的證人全是「國王的人馬」,講得全是雇主的話。接下來的幾次開庭,對方律師感受到法官在看卷後,似乎較同情勞方,還請雇主親自上證人台,向法官哭訴自己自從發這件事情後,已經關廠,因為遭扣押,所以銀行緊縮銀根,名下已全無財產,連念大學的子女也必須去打工賺學費,自己更在工地當監工。這些話雖然與案情完全無關,但是實在讓筆者目瞪口呆,因為跟之前當事人妻子告訴筆者的事實全然不符,筆者因手中沒有確實證據可以反駁,當場只能告訴法官被告所說的這些事空口無憑且與案情無關,然而法官顯然是被雇主的話說動了,反而覺得原告氣勢太高。
開完庭的筆者實在有一股落寞,總覺得雇主如果可以提供一個安全一點的工作環境,勞工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意外;再者,雇主如果誠實申報勞工月投保薪資,繳納保險費,今天受災的勞工家庭也會得到應有的保障。
收拾好落寞的心情,回事務所後,筆者馬上再度向當事人妻子求證,發現雇主名下確實已經完全沒有財產,因為除了遭原告假扣押的三百萬元外,其他所有包括數筆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已經全部脫產轉讓到雇主妻子名下,而那家汽車修配場則是換了與雇主有姻親關係的名義負責人,而且正擴大營業中。後來在下次的言詞辯論庭裡,於三位法官面前,被告依然重複訴說著自己因為原告提起這件職業災害訴訟所受到瀕臨破產的傷害。之後再輪到筆者為原告辯論時,筆者除了把一份厚厚的言詞辯論狀遞上,對於案情已沒多著墨,只是再付上一疊雇主妻子名下不動場產權證明以及那間出事的汽車修配場光鮮亮麗的近期營業狀況照片,然後看見受命法官臉上閃過一絲會意的微笑。
將近十年的官司,這一次的判決,原告終於贏了一部分,但是金額只有起訴請求的十分之一,一百六十多萬元加上自起訴至清償時止的法定利息。關於電梯設備不足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部分遭到法院駁回,接到判決的所長及筆者,對於這樣的結果當然不滿意,所長請我徵詢小組長的妻子是否要再上訴,本所很樂意幫忙,沒想到這位堅強的妻子與母親卻表示家裡急需用錢,倘若訴訟就此打住,那七十五萬的假扣押擔保金就可以拿回來應急,此外她並充滿感激地說,這些年來實在麻煩事務所太多,賠償金額多少她已經不介意,她所要的只是一個公道,如果訴訟到此為止,事務所也會有精力與資源幫助比他們更需要幫助的人,所以她就不上訴了。
令人訝異的是,這樣的結果被告雇主也不滿意,所以上訴了,但是一個多月後就被最高法院敗訴駁回確定。在筆者離開離事務所後,這件案子的強制執行由所裡另一位律師處理,據筆者所知,雇主之後依然百般刁難,企圖阻止原告強制執行取得勝訴金額,提出種種強制執行異議之訴【註四】,不過最後還是沒有成功。
接觸這樣的職業災害案件後,本者內心經常在想,其實,對於勞工的權益,雇主非但不應漠視,更應積極提供一個舒適安全的工作環境,將心比心,如果雇主可以友善對待員工,相信員工必然也會更加全心全意在工作上付出,勞資實在沒有對立的理由,勞資和諧下才能共同努力「拼經濟」。
回到 NORTHCOUNTRY 這部電影,探討的主軸雖然是在工作場所裡性騷擾的問題,以及雇主有責任制定一套制度防止性騷擾的發生,但是從不同的角度觀察,不同的觀眾自有不同的收穫,尤其對於對女性或弱勢族群議題有興趣的觀眾必然會有一番啟發。而在此,筆者則以此篇文章對上述勞工職業災害案件裡,小組長樂觀、堅強的妻子,獻上一直以來的敬意。
附註:
【註一】:關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於第一百八十四條以下至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亦須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則不須負責。
【註二】:關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裁定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債務人處分,就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又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命債權人提出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左右供擔保,此項供擔保的異議,乃在於確保日後倘若債務人勝訴,債務人可就因受假扣押所生損害,針對債權人就該擔保金額求償。
【註三】:所謂「過失相抵」乃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註四】:民事判決確定後,關於強制執行的停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其中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因此,許多債務人即會提起上述聲請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企圖阻止債權人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