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耿銘律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劇情介紹》
凱文(基努李維 飾)居住於佛羅里達州的小鄉村,他是一位有智識、年輕,並且戰無不勝的辯護律師。他有股絕佳的法律才華與特質,善於挑選有利於己的陪審團委員,而且,無論案件如何棘手、證據如何確鑿,他總是可以扭轉局勢,總是能讓陪審團委員一致地接受他的邏輯。擔任檢察官時,他有不敗的定罪紀錄;執業律師從事辯護工作時,他也有著常勝的紀錄。在一次校園性騷擾案件的辯護中,凱文內心知道他的當事人,即是中學數學老師-蓋提確實犯案,縱使在他內心閃過律師良心的譴責,但為了使自己的當事人無罪開釋,以維持自己的常勝記錄,凱文掩蔽了律師良心,不惜以尖銳的話題讓無辜的小女孩在法庭中驚惶失措,讓陪審團認為她是在說謊,不相信她證言的可靠性。一如往常地,凱文又打贏了官司。
當這一次案件的勝利後,凱文與嬌妻、朋友在酒吧中慶祝時,一名陌生男子突然出現,他自稱來自紐約一家全美最大的跨國性律師事務所,他們想網羅凱文協助挑選陪審團成員以影響訴訟成敗,開出非常優渥的條件讓凱文難以拒絕。於是,凱文離開家鄉的母親,帶著嬌妻來到紐約,進入豪華的辦公大廈。在辦公室裡,充滿著來自世界各地的專才律師,精通於各類案件,濟濟一堂,並且接見氣勢懾人的約翰米頓(艾爾帕西諾飾);住進了代表權勢與地位的高級住宅區。在禁不住高檔物質生活的誘惑下,凱文與妻子瑪莉安(莎莉賽隆飾)決定居留紐約,不願再回到佛羅里達州去,而權力與金錢的虛榮慾望更深深地佔據了凱文的心靈。凱文漸漸地迷戀上約翰的權勢,與法庭訴訟上常勝的虛榮,在享受權力與富裕之際,虛榮的心魔已入駐凱文心中,凱文想打贏每一場的官司,打贏官司只是常勝慾望的滿足,而律師良心的危機卻逐漸顯現。在紐約最大的房地產商庫倫謀殺一案中,凱文爭取為這位公司裡大客戶辯護的機會。辯護過程中,庫倫極力否認犯案,並且提供給凱文虛偽的證人,誘使凱文在法庭上使用偽證,庫倫試圖為自己脫罪。過程中,凱文知悉庫倫確實犯案,並且知道證人正在說謊,然而在勝利虛榮與律師良心的內心交戰中,凱文選擇使用偽造證人,欺瞞陪審團委員與法庭,最終仍然是打贏了官司。
凱文終日忙碌於工作中,不可自拔。居住高級華夏,身穿名牌西裝,跟隨著約翰夜夜笙歌,享受於虛榮與權勢地位的慾望之中。對於這樣的情景,妻子瑪莉安卻有所覺醒,凱文愈是努力在工作中,瑪莉安愈是覺得孤單,愈是覺得所花用的錢財是不義之財,無法安心享用。瑪莉安一直聲稱凱文的同事、及其家屬都是魔鬼的化身,卻又無法證明自己恐怖的遭遇,瑪莉安的精神狀況愈來愈差,而凱文只認為是她對新生活的不適應,總是草草的安撫、敷衍了事之後,便又再度沈溺於虛榮的工作環境中。直至愛妻瑪莉安終於精神崩潰,加上一件件離奇的死亡、恐懼、醜聞、性慾的發生,凱文終於自虛榮中覺醒了,在「自由意志」的驅使下,凱文決定放棄了虛榮的慾望,從彷如夢一般的幻境中覺醒。
故事再度回到凱文為中學數學老師蓋提辯護的校園性騷擾案件中。凱文身穿劣質的西裝,步入法庭中準備為蓋提案件辯護。凱文看著一如往昔、美麗動人的妻子瑪莉安,凱文決定了,不惜可能遭受律師公會的停職處分,他在審判中放棄擔任蓋提的委託辯護律師,終止了無論是擔任檢察官或辯護律師的常勝記錄,拋棄了虛榮,以及可能帶來的權力與金錢,他的律師良心自此展現。
《劇情評析》
一、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也就是當人民權益受有侵害時,有回復或者實現其權益的可能性。訴訟權不只要求國家消極的不予侵害,更積極的要求國家應建立一套保障權利的法院組織,以及訴訟制度,而且人民必須能夠使用,以及接受公平、公正的對待,否則人民的訴訟權利將不能實現。例如我國設置有法院以及民、刑事訴訟法律,然而人民並不會使用,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相關的程序規定,將無法保障人民實現其訴訟權利。而律師制度就是幫助人民能夠實現訴訟權利的重要工具之一,他可以幫助人民在使用法院,或者被迫進入法院程序時,可以有效地主張或保障其權益。
二、律師制度具有保障人權的功能
律師,其實是保障人民訴訟權利的重要角色之一。因為,在人際關係互動頻繁的現代生活中,人跟人之間往往會出現摩擦與糾紛,會發生權益上的損害,有時人民可以依靠自力救濟解決,但是有時則否。例如民事上的金錢借貸關係,債權人可以自力向債務人追討欠款,債務人償還了欠款,兩方當事人也就沒了紛爭。然而,若是債務人不償還欠款,或者是發生不能私自解決的刑事案件情形,國家所設立的法院就會介入擔任仲裁者或是裁判者,以裁判來解決當事人的民事紛爭,或是實現國家的刑罰權,科以刑事上之徒刑或罰金等等。因此,在現代生活中,人民難免會有使用,或是被迫進入到法院,以進行訴訟程序的機會。但是,大多數人並非法律專家,並不擅長使用法院程序,或是不能在法庭中完整地或適時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國家於設計法院,以及法庭上的訴訟程序時,就會兼顧地為當事人著想,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這也是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想法,而律師就是作為保障當事人在法庭上權益的重要角色之一。尤其是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律師更是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原則上,辯護人強制應選任律師擔任。另外,同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在特殊的審判案件中,如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內亂罪、外患罪或妨害國交罪等重罪,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如果被告於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也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這也是為了平衡國家與被告法律實力間的差距,保障被告不受國家公權力不當的侵害。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大多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進行訴訟,檢察官具有豐富的法學素養,熟悉訴訟程序,而被告多為無法律知識之人,若被告未能委任辯護律師代其進行辯護,則此訴訟當事人即被告,就明顯的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被告就會與國家具有實力上的落差,而影響人民救濟權利的機會,而侵害其訴訟權。因此,我國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設計,就必須保障被告有排除國家機關對其不利指控並進而影響程序進行方向的機會,以督促國家機關能夠客觀公正地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來實現國家刑罰權;同時也得以保障被告人權不受侵害,例如在刑事偵查程序中遭受刑求,或是在法庭中不能盡力進行防禦,而損害其程序上之權利。律師角色就是在這種思想下的產物。
三、律師角色的定位
第一種關於律師地位的想法,認為律師純粹是為當事人利益的代理人,律師的作用只是輔助被告達成其利益與目的而已,本身應該如何辯護,完全以被告之意思為準。在本片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庫倫謀殺一案中,被告庫倫極力要為自己脫罪,並且偽造虛偽證人,提供給辯護律師凱文在法庭上使用,而凱文明知庫倫確實犯案,並且也知道這是虛偽證人,但是為了使被告庫倫脫罪,或是為了勝利的虛榮,他泯滅了律師良心,只為了打贏官司,這是辯護律師很極端地站在當事人利益的例子。通常這也是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辯護律師的負面評價,認為律師總是會為了使辯護的被告脫罪,而以欺瞞、利用法律漏洞或是訴訟技巧等等方式,只求獲得勝訴。
第二種定位是認為律師具有維護公益、保障人權的功能。也就是辯護律師必須在訴訟中維護被告依法可以享有的訴訟程序上權利,並且保障無辜的被告無罪開釋,但是,如果律師知悉被告確實犯罪,律師並不可以積極說謊,隱蔽真實,亦不得幫助被告逃亡或滅證。在本片中,凱文在多次的辯護案件中,縱然明知被告確實犯案,但總是依靠欺瞞或利用訴訟技巧方式,隱蔽或扭曲真實,以求獲得勝訴,使國家實現刑罰權無以實現,損害公益。律師應該是要保障人民在訴訟程序當中,接受公平、公正的對待。
在現實生活中,或許人們偶爾會聽聞律師憑藉著隱蔽真實、說謊等等方式,以求獲得勝訴的傳聞,因而對於律師角色產生負面的評價。然而,不容否認的是,律師是經過長期法學訓練,且熟悉法庭訴訟程序之專家,一旦人們需要使用或被迫進入法律程序時,人們可以倚賴他們,在訴訟程序進行當中,藉以實現或保障其權利或利益,使不致遭受不當的侵害,這也是為了保障人民可以保障或實現其訴訟權利的利器。因此,律師角色是具有保障人權的功能,只是在律師市場的不當競爭環境下,容易被少數不肖的律師毀損了整體的聲譽,讓律師的形象蒙上了陰影。談到律師的角色功能,腦中不禁想起了一個名字-「林穆嚴」律師。在一個電視節目的專訪中,介紹了林穆嚴律師;這是一個不曾聽聞的名字,但他的事蹟卻深深震撼,以及影響了筆者對律師角色的想法。
他的故事是發生在台灣的早期時代。舊時的「票據法」規定有刑事責任,亦即是,如果開發之票據無法兌現,不論開發票據者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而使票據無法兌現,都將負有刑事責任,可以判處有期徒刑。當時有上千人因為這條法律的規定,或者入獄,或者避居國外,或者正在等待接受法院的有罪判決。有很多人求教於林穆嚴律師,林律師覺得這是一條很奇怪的法律條文,因為如果開發票據者沒有詐欺的意思使票據無法兌現,應該就不能科以如此重的刑事責任。可是法律條文已經頒佈施行,就是屬於有效的法律規範,法院就不能不依據這條法律而判決有罪。然而,林律師秉持著「律師法」所規定-律師職責在於保障人權的理念,他決定促使立法院修法,修改這不合理的法律。於是,林律師研究了世界上多國的票據法條文,他發現很多國家並沒有像我國有這樣的刑責規定,大多是開發票據者要具有詐欺、或者故意的意思使票據無法兌現,才可以科以刑事上處罰。他參照外國立法例,自行研擬了新票據法草案,推動行政院會議決議通過該部票據法法律案,奔走於數位立法委員之間,促使立法院修法,終於在立法院支持下,廢除了不合理的刑責規定,使很多人因此而免於牢獄之災,造福於公眾,以及票據法法律的發展。林律師除了在法律的訴訟程序中,致力於保障人民救濟權益的訴訟權外,更擴展針對足以影響一般不特定大眾的立法行為,廢除了不合理的法律規定,這是需要多麼大的毅力與勇氣,乃是律師角色作為保障人權的極致表現。
四、結語
其實,法律設計律師制度的目的是良善的,具有公益以及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目的,律師制度能使當事人在使用或者被迫進入法院程序時,可以獲得公平、公正的對待。可是,在不當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卻容易使得律師制度之本質發生轉變,或者律師也遺忘了本身的職責所在。如同本片中的凱文,在面對誘人的權力與金錢之後,便沈溺在虛榮的慾望之中,泯滅了律師良心,完全站在當事人的利益著眼;社會大眾也因而對於律師產生負面的評價,認為律師總是以欺瞞求得勝訴,藉以招攬案源,大量掙錢。然而,我們應該相信,不肖的律師只是少數,而律師制度作為保障人人民訴訟權的整體功能不會因而折損,因為如果反向思考,沒了律師,那麼何人可以幫助人們使用法院,以及訴訟程序,來滿足人民救濟權益的需求?或者,在人民被迫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例如觸犯刑事罪嫌時,如何期待能夠獲得公平、公正的對待?所以,我們要認知律師可以幫助人民保障或實現其權益,然而,卻不可以濫用或者誤用,純為一己之私益著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