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家怡律師
影片資訊
中文片名:正當防衛
英文片名: Just Cause
導 演:阿林葛尼查( Aren Glimcher)
演 員:史恩康納萊 (Sean Connery)、勞倫斯費許伯尼 (Laurence Fishburne)
片 長: 102 分鐘
出品年代: 1995 年
書評
記得以前在就讀法律系時,師長們總是不斷教育我們,法律人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肩負著神聖使命,年輕不經世事的我,總是理所當然的以為自己將來絕對可以勝任。然而在真正踏入職場,從事律師行業後,才發現面對真實生活案例時,如何抽絲剝繭尋求真理,達到維護公平正義之目的,是多麼的不容易!
在筆者擔任實習律師時,曾協助資深律師處理一個煙毒犯的義務辯護案,我們親自前往看守所探訪被告,調閱卷宗仔細審酌,整理證詞互相矛盾的地方,並主張被告曾遭不當訓問,做出非自由意志之自白,以及警訊過程未全程錄音,而有蒐證之瑕疵。惟在當時我國刑事審判固有思考下,追求真實才是最終宗旨,因此審判長認定即使蒐證過程有瑕疵,亦不影響事實認定,故判決結果不會改變。從現今日漸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之觀點來看,若以不當手段追求真實,不僅可能侵害人民權利,也枉誤司法的正義。
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 是保障人權之基本原則,為法治國家之表徵,英美法上認為包括兩個概念「程序上之正當程序」及「實質上之正當程序」,前者為 政府限制人民權利時,須符合怎樣之程序始屬正當之「程序正義」問題;後者乃是檢視法律內容限制人民權利時是否正當之「實質正義」。
我國憲法第八條宣示:「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即因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此處「法定程序」,意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八號),即人民權利除非依正當法律程序,否則不容侵害。此處所述即為「程序上之正當程序」。基於程序正義概念,刑事訴訟法中規範有禁止非法搜索、審訊之法定程序、被告受告知權及聽聞權保障等等。本片「正當防衛」( Just Cause )主要探討司法審判制度與探求真理之矛盾,因此筆者將本文正當法律程序之討論,限縮在程序正義方面。 正當法律程序向被認為是保障基本人權不可侵犯之原則,在這部電影「正當防衛」中,卻企圖顛覆傳統思考,讓人們重新省思,當正當法律程序阻礙了事實真理之探求時,究竟我們應該將追求真相擺於第一位?還是繼續執著固守程序正義呢?
導演 Aren Glimcher 執導的 「正當防衛」這部電影,雖然劇情擺脫不了好萊塢式的故佈疑陣,但透過劇情轉折的刻意安排,卻也帶給我們重新審視司法制度的震撼。故事發生在 1986 年美國佛州歐克比鎮,小鎮中充斥著黑白種族歧視,一天小鎮發生一件駭人聽聞的姦殺案件,無辜的小女孩瓊妮史佛,下課後被陌生男子接走,之後被發現陳屍於沼澤附近,身上刀傷累累,且下體遭侵入。巴比艾爾是一名年輕有為的獲取康乃爾大學獎學金的學生,但在鎮上卻因為他的黑人身分,與遭受鎮民排擠,而案發時因有人指證巴比的座車與兇手車子顏色十分相近,故遭懷疑為兇手;在警察坦尼長達二十二小時連續的嚴酷逼供下,巴比被迫自白謀殺女孩瓊妮史佛。由於承審法官是一名白人,辯護律師又未能充分質疑相關物證,被告巴比因此被判處死刑。
巴比央求其祖母,前往波士頓尋找聞名全美的哈佛大學法律系教授保羅阿姆斯壯,請求替他辯護。退出司法界二十五年的保羅,發現本案疑點重重,以保護人權的觀點重新審視了這個案件。保羅追查出當初被告遭到刑求,被告手中的傷痕未做被害人齒模比對,所謂強暴案是遭不明器具侵入,並無被告精液等物證,而當初指證車子之證人,只是透過照片間接指認,因此並無確實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鎮上人民因為巴比是黑人,所以直覺認定他是加害者,保羅雖然受到鎮民輿論壓力,質疑他為何要為殺人犯辯護,但他仍本於任何人應當接受公平合理之審判,鍥而不捨追蹤這個案子。在監獄另一名囚犯布萊蘇利文的暗示下,保羅跟鎮上警察坦尼一起找到殺死瓊妮的兇器,並找到其他足以推翻原先有罪證據之其他事證,讓巴比無罪開釋。
原以為劇情發展到此為止,但沒想到導演安排的高潮才真正開始。事實上整個開罪過程,都只是巴比和蘇利文自編自導自演的手法而已,真正的兇手果然是巴比。巴比藉由告訴蘇利文凶器藏放之處,使大家以為蘇利文才是真兇,而巴比請保羅為他辯護本案,不過是為了脫罪,並且作為報復保羅妻子羅蕊的哀兵政策。原來蘿蕊擔任檢察官時,曾因未經嚴謹採證,誤認巴比犯罪將之起訴,嗣後發現巴比遭到陷害,證據不足撤銷控訴,但巴比在被囚禁的那夜,因遭刑求而慘遭閹割,從此人生境遇大變,性格也嚴重扭曲。
恢復自由身的巴比,開始對保羅妻子蘿蕊及其女兒凱蒂展開復仇計畫。巴比成功的綁架蘿蕊和凱蒂,母女倆生命安全岌岌可危。保羅與警察坦尼好不容易找到巴比藏匿之處,正打算解救保羅妻女時,巴比竟持槍攻擊坦尼及保羅,坦尼受傷後,保羅與巴比發生扭打,最後保羅在情急下以刀連續刺殺巴比致死,惡人終於受到懲治。
影片劇情或許相當諷刺,一位向來主張保障基本人權,維護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學教授,卻在其自認所謂公正的司法審判過程中,慘遭犯罪天才存心玩弄,演變成一場荒謬複雜的司法遺憾,造成惡人無罪開釋,甚至自食其果。也許導演打算透過這樣的諷刺,暗喻所謂正當法律程序根本不重要,應該錯殺一百個也不要錯放一個;然而筆者以為,在司法制度經過數千年演進,天賦人權的思想啟發,正當法律程序對於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之保護,實屬不容推翻之原則,誠如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人民權利唯有透過一定法律程序,才能加以限制。的確本片導演點出法律訴訟程序無可避免地存在著盲點,由於裁決者永遠無法重回現場親眼目睹事發過程,無論再嚴謹的採證過程,無論多縝密的審判程序,仍可能造成縱虎歸山的局面,但與其讓所有人民終日受到司法迫害之風險,在利益權衡下,基本人權保障之繼續,寧縱勿枉,乃是必然結果。
真實發現既無法達到百分之百,冤獄之全然避免恐也有其困難;影片一開始,有一場保羅與司法官員就有關死刑執行正當性的辯論會,保羅主張死刑欠缺正當性,並提及美國 1890 年第一宗電刑執行之不人道情形,說道:「無論司法制度如何號稱正義,仍有無辜者」而且裁決結果是透過人去判斷決定,絕無法與情感完全脫勾,尤其在當時黑白種族岐視之情形下,容易因歧視而導致判決不公。司法官員主張維持死刑,承襲古羅馬時代法制思想:「受害者所受到殘酷的程度,遠超乎我們的想像,死刑的維持,是為了報復,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死刑廢止與否的爭議,乃亙古爭論不休的話題,據統計目前全世界有三分之二的國家廢止死刑,全部歐洲與美國以外之美洲地區,及其他英語系國家等已完全停止執行死刑。以人權角度而言,「生命權」無可否認是基本人權之根本,政府受人民委託治理社會國家,但並未賦予其剝奪生命之權利,尤其在無法確認司法制度百分之百公正真實的情形下,豈可容忍政府以執行死刑作為處罰手段,於是片中保羅曾大聲宣稱:「不論是上帝或任何政府,都沒有權利以剝奪他人生命作為報復手段!!」
這部電影中文片名 -- 「正當防衛」,實係刑事法律上專有名詞,如前述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允許在避免緊急危難時,對他人之權利以法律限制。因此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訂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害人由於他人現在之不法侵害,出於人類之自衛本能,基於防衛之主觀意思,從事必要防衛行為,以排除現在緊急危難情形,謂之正當防衛。但書規定,防衛過當僅減輕其刑,不能阻卻違法,至於是否防未過當,乃以第三人居於同一地位,應否採取同樣強度之防衛行為,作為衡量標準(參林山田教授『刑法通論』一書)。正當防衛是不同個人間人權保護發生衝突時,以防衛者欠缺期待可能性為出發點,在憲法授權下,以法律規範其要件,限制侵害者之權利,成立阻卻違法事由。
片中最後巴比綁架保羅妻小,雖一開始巴比持槍準備殺害保羅及其家人,有現在不法之侵害,但巴比稍後被刺傷,手中武器掉落,現在不法侵害已經消失,但保羅卻仍以刀連續刺殺巴比致死,恐非出於防衛之意思,因此刑事認定上不成立正當防衛。導演在影片最後安排此一結局,仍是充滿著對於基本人權崇拜者的諷刺,滿口仁義道德的哈佛大學教授,竟親手殺死加害者巴比,相對於辯論會中保羅曾稱:「即使是我的太太及小孩遭到殺害,我雖有如同一般人的情緒反應,但是我不希望透過這種殘忍的制度,作為報復的手段。」無疑是對於那些主張廢止死刑者的高談空論一計反諷。
跳脫影片中導演之成見,死刑廢止或許現階段容有爭議,但一如筆者先前所述,正當法律程序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保護人民避免立法者、執法者惡意透過不當方式,任意侵害剝奪人民自由權利,試想倘若放棄程序正義,任何人生命安全都將隨時遭受威脅,人權保障勢必蕩然無存。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之最後手段,司法制度雖存有無法突破的盲點,但在正當法律程序之架構下,以程序正義保障,使真實之發現,得與人權保障取得衡平。觀諸目前台灣刑事審判案件,已逐漸重視正當法律程序,甚至認為當程序正義被破壞時,即無真正的正義可言;相較於數年前之保守觀念,我國法治對於人權保障已經向前邁進一大步,相信日後必能有更完善之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