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影片資料》
片 名: 盧安達飯店
導 演: 泰瑞喬治 (Terry George)
演 員: 唐其鐸 (Don Cheadle) 、蘇菲歐克妮多 (Sophie Okonedo) 、
瓦昆菲尼克斯 (Joaquin Phoenix) 、尼克諾特 (Nick Nolte)
發行時間:二00五年
一、令人驚悚的盧安達種族屠殺
一九九四年,盧安達境內佔多數的胡圖族( Hutu ),在執政者有意識的煽動下,開始屠殺少數族群圖西族( Tutsi ),屠殺對象無分男女老幼,在長達百天的屠殺期間,在此期間,國際社會是冷漠的,在無任何外力干涉下,胡圖族民兵總共殺戮了百萬人的生命,並造成數十萬的難民,事件最終的解決,竟然是由圖西族所組成的人民陣線,推翻胡圖族的政權而結束,但卻也因此造成大量的胡圖族難民。對於此類種族屠殺事件,雖非新鮮事,但是在二一世紀的今天,國際社會對於此類事件的處理態度,是否還是與十九、二十世紀相同,總是以袖手旁觀的態度面對,還是有更好的面對方式呢?
在今年年初,台灣總算引進一部描述盧安達事件的影片,筆者就從這部影片開始,來討論一下國際人權保護的新趨勢,即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
二、關於盧安達飯店
在盧安達事件發生十數年後,總算有一部描述這段歷史的電影出現,就如同此部電影中的某段對話所述,因為發生的地點是在盧安達,不是在科威特,所以國際社會,尤其是西方強權,根本不會理會這個地區所發生的事,也因此,這不電影的出現,不僅難得,也突顯了全球化時代,位於邊陲國家的悲哀,所以這部電影的出現,實屬難得。
而這部電影取材自真實故事,原本就一般觀眾的期待,會以為電影中會出現大量的屠殺與血腥場面,但如果觀看過此部電影後,卻會發覺此類場景並不多,但看完後卻讓人毛骨悚然,因為在整部片中,以盧安達的一家觀光飯店為主要場景,原本是外國人才有錢進入的旅館,在大屠殺期間,由於外國人紛紛撤走,此飯店卻因此湧進大批避難的圖西族人,影片前半段,集中於白人紛紛離去,黑人不斷湧入飯店的場景,很明顯導演欲利用此情景,描述身為非洲人的無奈。而後半段則是描述飯店難民欲逃至反叛軍所控制的區域,而在此期間,觀眾可以看到滿街的屍體,以及到處拿刀槍叫囂的胡圖民兵,沿街查身份證,並當場處決的場景,雖然導演直接拍攝血腥屠殺的場景不多,但這種利用隱晦的手法所製造出的場景,看完反而比看到血腥屠殺的場景更驚悚 1。而整個飯店難民之所以得以活命,其關鍵正是身為男主角,即飯店經理身上。
此片的男主角為飯店的經理,在整個盧安達社會,應屬於高社經地位者,但也因此卻充滿角色的矛盾。首先是,此家飯店乃由比利時人所開設,男主角是飯店中唯一的黑人主管,在某種程度,此家飯店正象徵殖民時代的殘留。其次,男主角身為外國飯店的高階經理人才,除了有機會接觸外國人,尤其歐洲來的白人,因此也成為外國人與盧安達社會間的媒介,也代表可以與西方人士取得聯繫,因此也成為盧安達高級官員極欲認拉攏或者索取西方奢侈品的對象,男主角即必須遊走於這些人際網路之間,而不斷討好外國人與行賄高級官員,這些行為雖可能令人不齒,但卻成為男主角在屠殺期間得以保護那麼多人生命的關鍵。最後,可能也是最具衝突性的角色,就是身為胡圖族的男主角,娶了一位圖西族的老婆,而生下了混有兩族血統的小孩,雖然不能說男主角若非具有此種身份,即不會營救胡圖族人,但此角色卻具有決定性的關鍵地位。
原本男主角只為保護家人,所以將其家人接入飯店,但隨著進入飯店的人數不斷增加,男主角成了飯店難民的支柱,而諷刺的是,男主角之所以能夠使飯店成為庇護所,正是在於其平時與外國人及官方,不斷的以賄賂方式所取得的結果。而原本男主角所期待的外國勢力介入,隨著聯合國部隊只保護外國人的撤僑行動,而逐漸落空,男在最後一批外國人撤走時,聯合國部隊攔阻湧進的黑人上車,男主角望著此種場景,觀眾可以清楚感受男主角內心的無奈與無助,而不得落下眼淚。雖然此部片子是在描述屠殺,但就筆者感覺,更像是在描述男主角的多重角色的衝突,以及因此衝突所產生的無奈與無助,但是男主角採取的因應方式,不是怨天尤人,而是以更積極的態度面對,這也是此部悲慘的片子中,觀眾所能感受人性最光明的一面,但是男主角畢竟只是個小老百姓,其所能拯救的人命畢竟有限,則在此次事件後,到底國際社會採取什麼行動,以因應此類事件?以下即介紹一個新型態的國際人權保護機構。
三、人權保障的國際化 — 國際刑事法院
(一)國際刑事法院的前身
在整個一九九0年代初,所發生的南斯拉夫與盧安達內戰衝突中,皆發生種族大屠殺的情況,在種族衝突期間,國際社會所能給予的干涉與援助皆相當有限,而為了防止此類事件不斷重演,因此聯合國先後成立的兩個特別的刑事法院,即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與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分別簡稱為 ICTR 與 ICTY 。
原本在二次大戰後,聯合國為了追究戰爭責任及種族暴行,而成立紐倫堡與東京兩個軍事法院,並期待藉由此兩個法院的建立,而逐步達成常設性國際刑事法庭的目的,但此種構想一直未能實現,而在一九九0年代所出現的種族屠殺後,因此而成立的兩個特別法庭,才催生了常設性的國際刑事法庭。
(二)成立國際刑事法庭的原因
一般而言,在追訴種族犯行或戰爭犯罪時,常會面臨以下困難:
• 犯行者往往為國家的主政者,因此當發生暴行時,不僅無法阻止犯行繼續發生,同時在事後的刑事訴追,也因主政者在掌握國家資源下,而無法有效進行,除非此主政者被迫下台。
• 在此類犯行中,往往由主政者,藉由法律或命令,以下令由下級公務員執行,由於此種命令的傳達可能是逐級而下,因此必然會造成,此類犯行於事後被訴追,上位者必然辯稱其無直接下手,而下位者稱其乃依據法律或命令的矛盾中。
所以在此類犯行的事後追訴來說,若必須依賴內國法院根據內國法而為審判,恐無期待可能,除非此國家出現政權移轉,所以在此種困境下,突顯出國際刑事法院常設化的必要性。
(三)國際刑事法院的法源依據
一九九八年七月,為解決關於國際犯罪之問題,於世界百多個國家於羅馬簽訂羅馬條約,除了明訂國際犯罪的內涵外,更因此於海牙設立常設的國際刑事法庭( ICC ),以作為審判機構,這個條約的出現,象徵人權價值的普世性,同時也彰顯國際正義存在的必要性。
於羅馬規約屬於程序規範,所以關於實體規定反屬於配角,雖然如此,在羅馬歸約第五條也將國際犯罪分為以下將述的三大 類型,這些類型被稱為條約犯罪( treaty crimes ) 2,之所以有如此稱呼,乃因其依據二次大戰以來,有關大量的種族屠殺或戰爭犯罪而來,同時以此稱呼也可用以與某些新類型的國際犯罪,如洗錢、毒品走私等為區別。
(四)規範對象
國際刑事法院所處罰的對象是個人,而非國家,畢竟觸犯國際刑法者,必然為自然人,而非抽象的法人組織,雖然在羅馬規約制訂的討論過程中,不少代表希望將處罰對象擴及於法人,但即便在國內刑法,普遍對於法人的處罰也乏規定下,此建議亦作罷 3。
雖然確立了個人責任原則,但是在國際犯罪的處罰會面臨一個問題,即處罰對象到底是執行者、還是幕後的指揮者?由於國際犯罪的三種類型,幾乎不可能由一人單獨完成,而是經由組織,甚或是國家機器所完成,而此種犯罪結構,乃由上級下命,而由低階層的聽命者為執行,若採對於正犯的概念採取狹隘的觀點,勢必無法對於下命者為訴追,此時是否能以教唆犯為之恐也成問題,因教唆犯必須針對具體事實為教唆,國際犯罪可能只是依據法律或命令為執行,是否合致,恐生疑問,所以羅馬規約採取特別的立法方式為解決。
在國際犯罪的場合,由於集體與組織性,下級執行者可能只是依據法律或命令而為執行,所以處於上階層者,往往無法以教唆犯加以處罰,所以針對此問題,發展出所謂組織支配( Organisationsherrschalt ),此理論所強調的是一種新型態的間接正犯,一種利用權力體制所夠成的間接正犯,即就下階層而言,其僅是工具,具有可替代性,上位者才是正犯,但此是否代表處罰對象僅應包括上位的決策者?
就實施直接執行犯罪者而言,只要具有故意且實施行為,構成要件合致應無疑問,惟下位執行者其並無決策權,且若其不執行,很可能面臨死亡的威脅,所以依據羅馬規約第三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行為人可以緊急避難為阻卻違法。而就指揮者而言,其是否該受處罰,依據規約第二八條的規定,以其是否對於執行者是否能為有效控制為主,單純的知悉犯罪執行並未達於處罰程度。
(五)困境
冷戰結束後,蘇聯瓦解,美國成為世界獨強,其無須再利用圍堵政策,而是傾向於以單邊主義的方式來解決國際紛爭,ICC的成立,反而阻礙了美國的這種行為模式,因某些反美國家,正可利用此機構來對美國的軍事行動採取法律途徑,就美國而言,無疑的是一種挑戰,所以美國一直希望羅馬規約有一排除條款,以防止美國人因此受到審判,惟此違反平等原則,根本不可能如此規定,不過,羅馬規約最後仍採折衷方案,即國際管轄之行使,只有在國家管轄權無法針對國際犯罪為訴追時,才可行使,即國際管轄只具有補充性,惟美國仍無法接受。而在美國之外,對於此類議題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中國、以色列等國,也採取反對的態度,自然也未簽署。
由於美國、中國兩大強權皆未參與,使得羅馬規約的實效性在缺乏強權支持下,將面臨嚴苛的考驗,就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各國簽署規約,在同年八月,美國在未有安理會授權下,以飛彈攻擊蘇丹境內的製藥廠,柯林頓政府認為,此製藥廠乃為賓拉登所資助,用以生產化學武器,事件發生後,蘇丹政府馬上根據羅馬規約,向安理會,提出包括柯林頓在內的美國官員之控訴,很顯然的,這個紛爭正考驗羅馬規約的理想是否能落實。
美國之所以未簽署,除了國家主權的堅持外,即使害怕美國官員或軍人可能因此受到審判,且給予反美國家一個反撲的機會,這些思考完全應驗於蘇丹事件中,而在羅馬規約的第一二條,也為了防止未簽約國規避國際刑法,故規定只要紛爭國之一屬於簽約國之一,即有管轄權,此規範目的也同樣於蘇丹事件中應驗,惟此規範立意良善,但卻無法達成其實效性,甚而在一九九九年,柯林頓還簽署了一項避免美國人受到國際法院審判的保護法案,更使羅馬規約在一開始即面臨嚴格挑戰。
四、歷史一再重演
雖然在二一世紀現今,已有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但不代表此類事件已獲得解決,當筆者看到以色列轟炸黎巴嫩的場景,彷彿所謂盧安達飯店場景轉換,而成為貝魯特飯店,聯合國在強權國家有意識的拖延談判下,顯然也是束手無策,盧安達飯店中男主角對於西方國家介入調停的期待落空,所產生的無力與無助,想必也發生在所有黎巴嫩人身上。
附註:
1、這就好像希區考克的電影,直接的殺人畫面並不多見,但是其營造的恐怖氣氛,非一般恐怖片所能比,盧安達飯店也具有類似效果。
2 、William Schabas,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ial court,London : Cambridge ,2004,2ed.,p26.
3、此處的法人,除了國家之外,可能也包括涉及國際刑法的組織,尤其是政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