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情城市》影評:悲傷的底色,漢奸的標籤,失語又徬徨的臺灣人
2025-07-11
| 期刊/文章名稱:《悲情城市》影評:悲傷的底色,漢奸的標籤,失語又徬徨的臺灣人 |
| 卷數:1 |
| 出版時間:2023年2月 |
| 作者:吳玟嶸 |
| 出版者:法律白話文 |
| ISSN:0 |
| 中文摘要/簡介:電影中林家被誣指出了漢奸,李天祿飾演的林阿祿不滿地表示,漢奸可以這樣隨意認定嗎?那他也可以檢舉來現場的官兵是漢奸。 「檢舉漢奸」並不是電影虛構。在日本戰敗離開臺灣的初期,這個情景對臺灣人並不陌生。 1937 年是中國對日本八年抗戰的起始,那時政府因應戰爭制定了《懲治漢奸條例》,被認定是漢奸的人會受到嚴厲的處罰,依法可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財產要全部沒收,其他像是隱匿漢奸的行為也都有相應的處罰。 而當時漢奸的定義,軍事委員會曾說明:「凡是中國人,不論直接或間接給敵人做走狗,用種種方法來擾亂我們的軍事、破壞我們的策略、洩漏我們的機密、殘害我們的同胞的都是。因為我們是漢人,所以稱勾結敵人者為漢奸」。 對日抗戰勝利後,《懲治漢奸條例》還是繼續施行。1946 年 1 月 16 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依中央命令,舉行兩週的全臺漢奸總檢舉,希望「全省民眾儘量告發過去日寇統治臺灣時所有御用漢奸之罪惡。」 但這個條例用在臺灣人身上會遇到一個問題:臺灣人在抗日戰爭時是日本人,就算替日本辦事,那算是「漢」奸嗎? 於是,軍統局問了司法院,司法院回覆的大意是:臺灣人在光復前取得日本國籍,不適用漢奸罪的規定。但或許是當時中國太過討厭漢奸,各地司法機關仍是多次要求司法機關解釋,認為某些罪大惡極的臺灣人如果不能論以漢奸,於法並不公平云云。 之後司法院再次解釋,表示「臺灣人民於中日戰爭期內,其行為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所規定之罪者,應仍依該條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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