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福年紀輕輕退伍後尋找工作不順遂,且貪圖享受,一心想賺大錢,嫌建築工地、廚師等工作太辛苦又賺不到錢,每每工作幾個月就辭職不作了,某日阿福在廟會看陣頭表演,經人介紹與綽號「牛哥」之中年男子認識,於是聊了起來。
牛哥:看你心情不好啊!工作不順心嗎?
阿福:失業很久了,工作不好找。
牛哥:來來來,報給你好康的,只要上網學技術,就可以賺大錢喔!
阿福:真的嗎?有月入數十萬工作,是啥這麼好康啊?
牛哥:你只要聽我的指示去做,工具、器材、場地都是我提供,你不要出一毛錢,就可以賺大錢。
(2 人竊竊私語……。)
阿福開心呵呵笑者,想著牛哥提供工廠加上自己利用筆電上網所學之製毒技術,所生產的毒品,深獲吸毒人士喜愛,每天為自己賺進大把鈔票,這下真的鹹魚翻身了。4 月墾丁春吶快到了,又是毒品市場熱銷的好季節,明天又有買主要現貨,想到將這批貨出清後,相信獲利可觀,心裡真是痛快。
凌晨,調查局人員持法院核發搜索票敲門搜索,阿福拒不開門,為避免相關毒品證物遭銷毀,調查局人員當機立斷破門而入並控制現場,經依法展開搜索,現場查獲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20 餘公斤,麻黃鹼成品、半成品40 餘公斤及大批製造毒品器具設備與化學原料,亦發現阿福的筆記型電腦正連線網站學習製毒技術,專案組人員將筆記型電腦一併查扣,並製作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冊後,將阿福以現行犯予以逮捕,解送檢察署複訊後,經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獲准,阿福大賺黑心錢之夢想終於清醒,半生需在牢獄渡過。
〔爭點〕
調查局人員於深夜破門而入進行搜索及扣押製毒相關器具有無侵害人民的居住自由或隱私權?
人權公約結構指標
- 《公政公約》第17 條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第1 項)。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第2項)。
國家義務
- 《公政公約》第17 條規定公約締約國對於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不得無理侵擾或非法破壞,並依照本條之規定義務,政府應採取立法及其他措施以保障權利;另外締約國的報告中也應該載有關於任意或非法干涉方面所提之申訴及調查結果數目及糾正等資料( 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6 號一般性意見第1 段及第6 段意旨) 。
〔解析〕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規定,非法製造、運輸、販賣管制毒品屬犯罪行為,所製造之毒品(原料、成品、半成品)、器具除可能屬違禁物外,並得為法律上具有證據能力之證物。
- 《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規定,原則依附於搜索程序,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執法院簽發之搜索票,依據搜索票所記載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等標的執行搜索,如發現本案可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或他案犯罪應扣押之物,均得扣押之。惟另有規定原則不得為之,如第146 條第1 項規定,夜間原則不得入內搜索扣押,但書規定急迫之情形不在此限;另132 條規定搜索如遇抗拒,得依採取強制力排除阻礙,對搜索處所之現場人員得相當處分,惟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執法人員執行搜索時,應出示身分證件及搜索票,執行搜索扣押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2 條規定,應當場製作搜索扣押筆錄,詳細載明執行時間、執行處所、受執行人、執行依據、執行經過及執行結果;另製作收據詳記扣押物名目,交付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其明瞭遭司法機關扣押物品為何。執法人員應於扣押物上蓋印封緘,並妥善保管扣押物避免毀損滅失,致無法於犯罪偵審過程為有效之攻擊防禦證據,而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得不待案件終結,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 依《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規定,凡扣押物種類繁雜數量龐大,或涉及貴重物品(包括金飾、珠寶及骨董),扣押時應載明內容物及數量,記明重量、成分、尺寸及特徵,予以照相或錄影存證,避免保管過程遺失或啟封時落差;另針對搜索扣押電磁紀錄,調查局常預先協調資安處派員現場協助,並要求受搜索人或在場人現場陪同,重要電磁紀錄儘量要求先行列印或燒錄編冊,再對原電磁紀錄加封扣押,避免電磁紀錄修改或破壞,影響證據能力或侵犯人權爭議。
- 本案例中,製毒工廠遭調查局查獲時,阿福阻撓查緝人員進入犯罪處所,並藉機拖延時間以湮滅、毀損相關證據,避免成為對其不利之證據,調查局人員為避免案關證物、違禁品等遭到湮滅,當機立斷破壞門鎖,進入製毒犯罪處所並控制現場之行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46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有急迫之情形,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並依同法第132 條規定,得破壞門鎖進入犯罪現場,逕為適當處置以保全相關證物,對於門鎖破壞符合《憲法》第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依法律規定為之並未逾越法律所定範圍,並無侵害《憲法》第15 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同時合於《公政公約》第17 條規定。
資料來源:以上內容來自法務部出版之《法務部人權攻略:調查小故事,人權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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