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II》
〔人權故事〕
浩翔就讀國中二年級開始,就長期遭到同班8名同學欺侮,包括上課時不斷 以腳踹浩翔的座椅、對浩翔拳打腳踢、用美工刀割損浩翔的鉛筆盒,甚至趁浩翔午休時在他手臂上寫「吃屎」,也在浩翔便當盒內吐痰,這些過程還被這8名同學拍下來放在網路上,並且叫浩翔上網去看。
看完影片及照片的浩翔,把影片及照片都下載到自己的電腦裡,浩翔擔心被報復,所以沒向導師或家長反映,因此8名同學持續欺侮浩翔直到畢業。
國中畢業後,浩翔父親偶然在浩翔電腦裡發現這些影片及照片,才驚覺浩翔遭到霸凌,詢問浩翔為何不說,浩翔回答:「你從來沒問過我在學校的情形!」浩翔父親這才曉得自己因忙於工作,長期忽視浩翔在校的學習情形。當時參加家長會,大家都說浩翔是班上的開心果,沒想到竟被同學當作捉弄欺侮的對象。
浩翔父親知道後向畢業國中反映,學校立即邀集相關家長到校共同處置, 隨即成立專責輔導小組,在暑假期間多次輔導浩翔及8名學生,希望協助浩翔走出遭欺侮的陰影,並改善8名學生的偏差行為,同時轉請就讀的高中持續進行追蹤與教育。
浩翔父親氣憤之餘對加害學生提出告訴,控告8名同學傷害、毀損、妨害自 由、妨害名譽,8名學生到警局製作筆錄時神情都很緊張,深感後悔,帶頭學生 還泣不成聲,表示不知道自己捉弄同學的嬉鬧已經觸法,少年法院審酌這8名學 生本性都不壞,只是觀念偏差,後來裁定這8名學生假日生活輔導,浩翔及8名學生也持續接受學校的輔導。
〔爭點〕
◆ 學生之間的惡作劇與霸凌是否構成人權的侵害?
◆ 學校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面對學生間的霸凌,有無積極義務和 責任?
〔人權指標〕
◆《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 《公政公約》第24條規定,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 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 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
◆ 《經社文公約》第13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確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並且教育應該使每個人的人格和意識可以充分發揮;教育也應該促進各個族群團體彼此之間了解、寬容和友好關係。
〔國家義務〕
◆ 締約國必須採取積極措施以便確保私人或者實體不得在其控制的範圍內對他人施加酷刑或者殘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者懲罰(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1號一般性意見第8段)。
◆ 公約締約國應確保確認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 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更由於兒童的未成年地位, 每一個兒童都享有受特別措施保護的權利。因此,執行這項規 定就必須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兒童,《公政公約》一些規定明白 指出國家必須採取措施使未成年人享有比成年人更多的保護
(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7號一般性意見第1段、第2段、第4段)。
◆ 《公政公約》第7條的宗旨是保護個人的尊嚴和身心健全,締 約國有責任通過必要的立法以及其他措施保護每一個人,使之 免遭該條禁止的各項行為傷害,而不論行為者當時是以官方身 分、還是以其官方身分以外的身分或以私人身分行事,皆應屬 之。國家應使兒童免受暴力行為和殘忍非人的待遇,執行相關 保護措施,使兒童得到必要的保護;國家亦有責任通過必要的 立法以及其他措施保護每一個人的尊嚴和身心健全(人權事務 委員會第20號一般性意見)。
◆ 公約締約國應確認受教育本身就是一項人權,也是實現其他人 權不可或缺的手段。作為一項增長才能的權利,教育是一個基 本工具,在經濟上和在社會上處於邊緣地位的成人和兒童受了 教育以後,就能夠脫離貧困,取得充分參與社區生活的手段(經社文委員會第13號一般性意見第1段)。
◆ 《經社文公約》第13條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在三個方面有所發揮:(一)教育應發展人性的「尊嚴」;(二)「使 人人切實參加自由社會」;(三)促進各「族裔」之間以及各民族、種族和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上述各項教育目標與《世 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2項和《經社文公約》第13條第1項的規定相同,但是其中最根本性的一點可能是「教育應鼓勵人的 個性充分發展」(經社文委員會第13號一般性意見第4段)。
◆ 「尊重義務」要求締約國不採取任何妨礙或阻止受教育的權利的享受的措施。「保護義務」要求締約國採取措施,防止第三方干擾受教育的權利的享受。「落實便利義務」要求締約國採取積極措施,使個人和群體能夠享受這項權利,並便利其享受 這項權利。最後,締約國有義務落實(提供)受教育的權利。一般來說,在個人或群體由於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利用可供利用的手段自行落實有關權利的情況下,締約國有義務落實(提 供)《經社文公約》規定的權利(經社文委員會第13號一般性意見第47段)。
〔解析〕
一、依上述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社文委員會一般性意見表示,人人一律平等且享有最基本的人格尊嚴,應受國家保護以維持個人的尊嚴及身心健全,國家並有責任通過必要的措施達到此目的。而本案例中之惡作劇的霸凌行為已然侵害到浩翔的人格尊嚴,並導致其人權受到極度的傷害,為此,國家必須採取措施使其享有應有的保護。
二、本案例中的霸凌行為除可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接受相關處分外,亦可能必須負擔行政罰、民事賠償乃至刑罰之法律責任; 其中民事賠償部分,法定代理人亦須連帶負責。《刑法》 部分,則涉及毀損器物罪、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等。所以,校園霸凌行為絕非只是同學間的嬉鬧,而是「犯法」的行為。
三、針對霸凌的防範機制,我國於100年11月9日修正公布《教育 基本法》第8條,將防制霸凌納入其中;於第2項明定:「學 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並增列第5項:「第2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政府更於101年7月26日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並於101 年8月30日修正「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四、整體防制校園霸凌機制有2個關鍵點:
(一)鼓勵受凌者或旁觀者面對欺凌行為要勇敢說出來,家長及老師始能針對問題進行協助與輔導,學生遇見或遭受 校園霸凌可以透過1.向導師、家長反映(導師提供聯 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予學生及家長);2.向學校投訴信箱 投訴;3.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4.向教育部24小 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5.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 出;6.向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板反映;7.其他 管道(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二)另一關鍵點是學校知有校園霸凌情事,應立即啟動處理 與輔導機制,必要時課予教育人員通報義務,教育部並 要求中小學校要主動關切,積極處理,對防處得宜者或隱匿不報、不處理者予以獎懲。
五、在學校遭受欺侮者,在心理與行為上都會呈現出某種程度的退縮與異常,家庭與學校只要稍加注意,便可觀察出孩子異常之處。老師對學生應進行一般輔導,減少偏差行為發生,同時關心學生在校學習情形。家長平時應營造與孩子良好的互動 模式,關心孩子平時生活作息,多與孩子對話,引導他們能有正確抒發情緒的出口,並採用適當方法輔導孩子。除此之外,應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繫,瞭解孩子在校生活與學習狀況,與學校共同關心輔導孩子的生活。
資料來源:以上內容來自法務部出版之《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