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II》
〔人權故事〕
阿福是從日本移民回臺的新住民之子,父親是臺灣人、母親是日本人。父親希望阿福能在臺灣學習中文,因此沒有選擇日僑學校,而把他送到臺灣的快樂國小就讀。
阿福從國小一年級到二年級每天都準時上學,但在學校裡經常緘默不語。 第1次月考,阿福的考卷幾乎是空白;之後第2次、第3次,阿福漸漸學會把考卷 填滿,卻只拿到個位數的分數,尤其是國語考卷答案都填了,卻都是錯的。
最後他被診斷為學習遲緩學生,阿福的爸爸非常不諒解,他認為阿福很聰明,為什麼學校老師無法把他的小孩教好,還幫他貼上一個「學習遲緩」的標籤,準備把他送到資源班上課。
某一天下課後,阿福自己一個人在單槓旁遊戲: 小花:「阿福,日本人都很胖嗎?」(阿福的身材略胖) 阿福支支吾吾的說不出話,情急之下,說出一串日語。 阿美開始嘲笑他:「阿福!阿福!說話吞吞吐吐!」 旁邊的同學發現唸起來還有押韻,就齊聲說:「阿福!阿福!說話吞吞吐吐!阿福!阿福!說話吞吞吐吐!」阿福很生氣地哭了。老師得知此事,把雙方罵了一頓,最後規定阿福在學校不准說日語,阿福就這樣慢慢把自己封閉起來。阿福的爸爸看到阿福天天愁 眉不展,跑到學校與老師溝通。過程中,在一旁的阿福用日文和父母溝通,表達能力強,非常活潑。
阿福的爸爸很生氣地提出質疑:老師為什麼沒有幫助孩子找到協助的資源,而把他標籤為「學習遲緩」?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孩子用日語表達卻被老師禁止?同學為什麼嘲笑我的小孩?又兩年來孩子的學習幾乎是空白的?我們雖然是新住民,但新住民的子女也應該有受教育的權利。
〔爭點〕
◆ 老師能限制新住民子女使用母語嗎?
◆ 在學校內屬新住民子女之學生,因所使用的語言及文字可能與大多數同學 不一樣,他們的受教權就應遷就於多數學生嗎?
◆ 學校可否因學生的學習狀況不佳,而自行認定學生為「學習遲緩」,並給予不同於一般學生的特殊教育?
〔人權指標〕
◆ 《公政公約》第27條規定,若國內有少數種族、少數宗教或少數語言的團體,國家不可以剝奪這些少數人原本應該享受的文 化、信奉宗教的方式及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
◆ 《經社文公約》第13條規定,國家應確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並且教育應該使每個人的人格和意識可以充分發揮。教育也應 該促進各個族群團體彼此之間了解、寬容和友好關係。
〔國家義務〕
◆ 公約締約國應確保少數群體應有維持其文化、語言和宗教的能力,因此國家於必要時,應採取積極措施保護少數人群體的特 性及其成員享受和發展自己的文化的權利 (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23號一般性意見)。
◆ 公約締約國應確保教育應發展人性的「尊嚴」及「鼓勵人的個 性的充分發展」;教育的形式和實質內容,包括課程和教學方法,必須使學生接受及有調整之彈性(經社文委員會第13號一般性意見)。
〔解析〕
一、此案例涉及「少數人之權利」和「教育權利的保障」。政府應該從以下兩個層面來保障故事中的主角-阿福的權利。
(一)不同文化及語言的尊重與保障
《公政公約》第27條規定:「少數民族與團體中其他 分子有其共同享有固有文化與使用固有語言之權利。」 這裡所謂使用固有語言權利的保障範圍,應該擴及到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權利。所以教育主管應該設法協助阿福 在本國語文(日本語文)上的學習,例如開設日本語文 學習的相關課程或提供相關資源與建議,使阿福能瞭解 日本文化及學習日本語文,保障其享有固有文化與使用 固有語言的權利。學校及教師也應該透過課程安排,向其他同學介紹阿福 成長的日本文化,以及與自己成長的背景作比較,使同 學們可以認識、接觸、尊重不同國家的文化,並和不同 國家的同學建立跨族群的友誼。
另外,教師應該在課堂上進行教學活動,引導學生進行 角色扮演,體驗換成是自己到使用不同語言的國家讀書, 感覺是否會遇到和阿福相同的情形?讓學生了解阿福所 遇到的問題及困難,並體會阿福的心情,進而不會去嘲 笑阿福,甚至能幫助他,讓他很快地適應學習環境。
(二)教育權的保障
《經社文公約》第13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 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明示「人人」有受教育之權利,及教育應促進人格及尊重意識之培養。
二、本案例中的阿福習慣使用日本語文,但畢竟是在臺灣的小學就 讀,所以在學校的課程,必然是使用中文來學習。現實上,他 在學習過程中充滿挫敗及氣餒,學校應該思考如何協助他熟悉 使用中文學習。例如及時進行國語文的補救教學,透過專人的 個別輔導,增進其中文程度,讓學習更加順利、有成效,以保 障及尊重其受教權,進而協助其透過教育達成自我實現之目 標。
資料來源:以上內容來自法務部出版之《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