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Ⅰ》
〔人權故事〕
某日,吃著晚飯的阿良正與父親看著晚間新聞,有一則新聞報導是這樣的:K大學今日的校務會議中,通過學生獎懲辦法:「未經學校同意,在校內從事請願、集會、遊行者,應予記大過處分。」引起師生不滿。記者現在為您訪問到 K 大學學代會會長阿良:「學校新通過的規定,你覺得合理嗎?」學代會會長阿良:「學校根本是秋後算帳嘛!半年前,學代會向校方要求解除宿舍門禁,但未獲滿意答覆,隨後發起『宿舍即我家,我家無門禁』的校園解嚴行動,學校立即與學
代會舉行數次協調會,但仍堅持維持門禁政策,並否決我們的遊行。後來學代會號召近 500 名同學在學校遊行,引起媒體關注,讓學校覺得面子掛不住,現在竟然直接修改學生獎懲辦法,根本是想隻手遮天,箝制學生的言論自由。」學校的作法是否過當?學校與學生的對立恐將持續下去。以上是記者在 K 大學所作報導。
父親看完新聞差點噴飯,怒向阿良說:「學代會會長!很大尾嘛!還給我帶頭遊行。我辛苦賺錢是要讓你去學校好好讀書的,學校怎麼規定你就怎麼做,難道學校會害你們嗎?黑白來!」 阿良說:「爸,您別生氣啦!我有認真唸書,我讀了現在最夯的『兩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8 條第 1 款、
第 19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分別規定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表現自由、集會自由及結社自由,學校這樣規定有可能已經侵害到我們的權利。」
父親聽了之後,覺得阿良說得有理,氣算是稍微消了點!阿良接著說:「不只這樣喔!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提到,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 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喔!」父親拍拍阿良的肩膀說:「你真是不簡單,不僅有好好唸書還很注意時事,我為你感到驕傲喔!不過,最好是能夠透過溝通的方式解決問題,不要動不動就要遊行或是告學校!」
〔人權大步走〕
學校是涵養學生人格、培育公民意識的重要階段,重視學生思想、 信念、表意等自由,對於學生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允許其得提起 行政爭訟,校園也是培養及實踐人權的場所。
〔相關規定〕
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表現自由)。
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集會之權利)。
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結社之自由)。
5、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
6、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
7、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基本權利之保障)。
資料來源:以上內容來自法務部出版之《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