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Ⅰ》
〔人權故事〕
小莉跟小英是高中同學,一年前一齊從嘉義來台北打拼,並且共租一屋相互照應。前半年兩人幾乎形影不離,並對外聲稱,兩人有福共享、有難同當,情比姐妹深。無奈……世事多變,半年後,兩人共同喜歡上一個無意中認識的男生,不久即鬧得惡言相向,最後因為男生選擇跟小英交往,小莉生氣的搬到同公寓的 樓上自行居住;兩人並異口同聲的表示:「像這種見色忘友的朋友少見,不要也罷!」從此絕交。
有一天,小莉開信箱時看到一封收件人是小英的信(啊!是郵差放錯了)。小莉回想一下筆跡,沒錯,是小英男朋友的來信,小莉猶豫了一下,一種無法言喻的複雜心理作祟,就小心翼翼的打開信封,接著邊看邊笑邊想,這下總算逮到機會可以報復小英了,從此常用以往共住時的鑰匙打開小英的信箱,偷看小英的信當作消遣,還將那些內容特別有趣的信,隱匿起來不放回去,並跟其他好友分享,還邊看邊取笑不在場的信件當事人「肉麻當有趣」。
這天,小莉跟另一位高中同學宜靜相約喝咖啡,宜靜問起小英的近況,小莉拿出一封小英男友寫給小英的情書說:「很好看,只跟妳共享喔,先警告妳,會肉麻到噴飯!」不料宜靜對她這種行為很反感也很生氣,以警告的口氣對她說:「依照我國已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7 條:『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而且依刑法第315 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屬告訴乃論罪。妳這種行為 是犯法的,千萬不要再犯!」小莉嚇出一身冷汗悻悻的走了。
〔人權大步走〕
隱私權保障私人間之通信不受無理或非法之侵擾。
〔相關規定〕
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2、中華民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3、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9條(告訴乃 論)。
資料來源:以上內容來自法務部出版之《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