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組長/私立玄奘大學兼任講師)
壹、時事案例
94 年 7 月 24 日 , 台中縣沙鹿鎮一名 15 歲的王姓國中應屆畢業生,被發現遭殺害後,棄屍於豐原市的一處排水溝內;死者手腳遭到綑綁,脖子上並留有勒痕 ,此一社會新聞,曾喧騰一時。 死者家人在案發後,向警方透露:該少年於 7 月 21 日 到大里市某高中報到後,曾表示要與一名張姓網友相約見面,然而在傍晚之後即音訊全無、離奇失蹤了。其後,家屬亦曾接獲歹徒的勒贖電話,對方要求家屬付款 300 萬元以贖回人質,經家屬與歹徒斡旋後,最後同意以 100 萬元交人,但家屬還沒來得及付款贖人,歹徒從此中斷聯絡,未再有進一步的動作了。 少年母親曾悲痛指出,其兒子平時有上網習慣, 其最大興趣就是上網聊天及玩線上遊戲。另外,被害少年所使用的電腦裡,其建檔的網路聊天對象,多達 60 餘人。因此,偵辦本案的警方專案小組,一開始就朝被害少年平時的網路遊戲及網路交友之方向偵辦,且高度 懷疑少年有可能是遭到網友的綁架,甚至慘遭撕票。
經過辦案人員的 深入查證,果然發現有一名張姓網友,在 7 月 20 日 深夜至 21 日凌晨這段時間,與死者在網路上有聯繫紀錄。因而在案發後的 10 天後,終在台中市逮捕涉嫌重大的 45 歲張姓嫌犯。然而,張姓兇嫌竟是被害少年同學的父親,平時與被害的王姓少年亦熟識,少年還稱之為「乾爹」,但嫌犯在利慾薰心之下,仍將無辜少年予以毒手殺害。 這件重大的少年被害刑事案例,再度透露出時下青少年網路交友的社會問題,值得我們省思及殷鑑。
貳、問題探討
拜科技發展之賜,網路通訊聯絡使得人與人之間的聯繫,能達到跨國界及零距離的效果。但是,近年來隨之興起的網路犯罪問題,亦屢見不鮮。例如:網路詐欺、網路性侵害、網路援交 … 等,均時有所聞。此外,有很多的青少年沈迷於網路交友,衍生後續的蹺家、輟學、性侵害,乃至暴力犯罪等,儼然成為新興的社會問題。青少年網路交友,其所以會成為最大的受害者,在於青少年的心智尚未成熟,對於是非善惡之判斷能力,不能夠充分掌握及理解,故容易成為有心設計圈套的不法之徒,從中引誘及威脅。以去( 94 )年 12 月所發生的花蓮少女雙屍命案為例,該二名少女亦是沈迷於網路交友,兇嫌即是透過網路聊天與之結識的朋友,在雙方認識不清之下,二名少女最終為自己引來殺身之禍。因此,網路交友並非全然惡事,只是青少年血氣方剛、思考欠周全之下,在對交友的對象認識不足之下,容易陷入網路虛擬世界的泥沼中,而無法自拔。
誠然,網路交友讓電腦兩端的人,有著某種神秘感及想像空間,一些個性比較內向、不善表達自我的人,常在網路的交友世界中,得到社交上的自我滿足。特別是,有很多沉迷於網路交友的人,常因內心感到空虛、缺乏家庭溫暖、找不到朋友傾吐心事,或是平時生活壓力太大,因而透過 網路交友,有了一個人際交流的園地。的確,多采多姿而及五花八門的網路奇幻世界,滿足了青少年的好奇感,讓其精神得以抒發,心理獲得慰藉;但若稍一不慎,即可能在有心人士的巧意運用之下, 刻意隱瞞及製造假象,虛構出一個完美的網路情人,以吸引對方。類似這種狀況, 所引發之網路性侵害犯罪,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以邀約對方出遊或見面為理由,誘騙對方至其所安排的特定場所或隱密的地方,乘機以暴力脅迫,進而性侵害或是盜取財物。
二、邀約對方見面用餐,伺機在飲料中下藥,讓被害人昏迷後,以車輛載至特定場所,予以性侵害或洗劫財物。
三、以招攬模特兒或演員等為幌子,利用被害人追求名利、愛慕虛榮之心態,予以誘騙及性侵害。
四、以介紹工作或願意金錢援助等為名,或其他利益引誘的方式,千方百計讓對方信以為真,而掉入犯罪者所設計之圈套中。
其次,目前所謂的「網路援交」問題,有趨向嚴重之憂,因為, 網路中充斥著許多援交的訊息,甚至某些網頁即是提供性交易的媒合所在。有許多的色情應召站業者,即是藉著網路流通快速而又無遠弗屆的便利,打著「援交」的美名,在網路上招攬顧客或是吸收年輕少女為業,除曾發生性侵害犯罪外,亦曾發生多起詐欺刷卡或是洗劫財物之案件。其實,所謂的「援助交際」賺錢方式,原是源自於日本高中女生,以服務中年男子伴遊、伴唱,乃至性交易的賺錢手法,然而在笑貧不笑娼的價值取向之下,目前國內也有很多的年輕少女慢慢予以「合理化」,將之視為一種自立謀生或是個人性自主的價值觀,此一狀況亦令人擔憂。
參、延伸思考
網路世界可謂是無地域及無時間的限制,容許大家隨時隨地傳遞個人資訊、交換彼此意見。尤其是網路快速便利、悠遊自在的無限空間,也是不法之徒,藉著網路匿名的大保護傘下,遂行其犯罪之目的。 以下幾種延伸思考的狀況,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但有很多的青少年及學子,對其相關的法律觀念,仍是一無所知,有必要介紹說明:
思考一: 在網路留言板上刊登援助交際之廣告,是否會犯法?
網路屬於對外開放之公共空間,如果將引誘或暗示「性交易」之廣告,張貼於網路留言板上,易使其他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得知訊息,此即違反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以刊登、散布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規定。且這種違法情形,是不須以彼此已經發生了性交易之結果為前提;換言之,只要有人刊登了性交易的訊息在網路留言版上,依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規定,就已經構成了違法 。
思考二:如果用電腦網路刊登廣告,應徵女孩做援交工作,如果被害的女子年滿 18 歲,是否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處罰規定?
鑑於各種媒體的色情廣告氾濫,助長淫風、違反了社會善良風俗,現行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不是單單以未滿 18 歲的兒童及少年為保護之對象;若是有 18 歲以上之人,因色情廣告而被 引誘、媒介,從事援交或性交易的工作,仍應以這項法律來制裁 。而且,這種犯罪類型如上說明,是屬於「舉動犯」,只要有著手於刊登援交的廣告行為,即構成違法了,而不須以發生性交易的結果為必要的。當然,被網路廣告引誘而應徵援交工作的女子,即使是年滿 18 歲以上的人,刊登廣告者仍須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規定,受到重罰 。
思考三: 網路「虛擬性愛」,是否構成犯罪?
透過網路聊天室進行「虛擬性愛」,如果僅以言語或其他未接觸對方身體的動作為之,例如:使用網路攝影機與網友聊天時,以開黃腔的方式,或是為了挑逗對方而暴露自己的性器官予對方觀賞,此類的網路虛擬性愛之調戲行為,目前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處罰規定,因為這種「虛擬性愛」的行為,雙方沒有發生身體接觸或性交動作,尚不構成強制性交或猥褻之要件。但若造成一方受辱,得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之規定,處罰新台幣 6 仟元以下之行政罰鍰。另外,如果這項網路「虛擬性愛」,是構成對方不悅的「性騷擾」行為,依今( 95 )年 2 月 5 日 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是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