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組長/私立玄奘大學兼任講師)
壹、時事案例
民國 87 年 10 月 11 日 晚間, 台北縣林口鄉發生一件駭人聽聞的弒親案,當時年齡僅 19 歲的林清岳因為不滿父母親平時的管教方式, 即向他的五名朋友提議,共同殺害其雙親,事後可以分得遺產、保險理賠及奠儀等,再予以朋分花用。但 林清岳原先打算欲以毒藥摻入茶中,讓父母飲用,又恐因茶水變色,父母會發現有異,而不會成功,才改用持刀砍殺的計畫。在 他們擬定完成殺人計畫之後,即著手進行,由林清岳與蘇○○分持菜刀,潛入正在熟睡的父母臥房內,朝著自己的父母的頭部及身體等各部位,猛砍了百餘刀。 為了確定死亡無疑,他們還用氯化鉀毒物注入到父母的身體內,殺人的手段可謂冷酷到了極點。不但如此,他們 還企圖焚屍滅跡,但因酒精未點燃而作罷。 而林清岳父母身上被砍殺的 109 刀,當中就有 106 刀,是被自己的兒子林清岳親自下毒手砍殺的。
林清岳的父親是個做外燴生意的廚師,後曾因賣土地而有可觀收入,家庭經濟尚屬優渥。而林父對林清岳的管教甚嚴,兒子犯錯時,會加以責罵及打罰,但因為林清岳是個獨子,林母對兒子非常溺愛,不但放任其所為,還會固定給他不少零用錢;即使林清岳在外面闖禍出事,林母也會幫他設法擺平。特別是,在林清岳輟學後,林母給的零用錢更多,林清岳 18 歲時,林母就給他買了一輛價值百萬的跑車;且有了母親每月給 3 萬元零用錢花費,林清岳不但不會想到工作,每天還遊手好閒地與臭味相投的朋友廝混。由於,林清岳出手大方,儼然成了同儕間的「大哥級」人物。林父看在眼裡,對兒子的行徑極為不滿,想把他留在身邊學做外燴生意,但林清岳那裡吃得了苦,只端了幾盤菜就開溜了。林父非常不高興,乾脆斬斷他的金錢供應,連汽車加油錢都不給了。另外,林父也對兒子所交往的狐群狗黨朋友,非常地不喜歡,常當面斥責他(她)們,讓林清岳在朋友面前很沒面子,他對父母的不滿態度,引爆了他弒親的殺機。
91 年 3 月 28 日 ,當林清岳的死刑判決經過三審定讞之後,於同年的 5 月 6 日 執行槍決,結束他罪惡的一生。執行死刑的 檢察官曾訊問林清岳為何要殺害父母,已經 23 歲的林清岳只淡淡地說:「小時候學壞的」。而林清岳從民國 87 年案發被逮捕以來,對於殺害父母一直沒有任何的悔意,幾次開庭所發表的言論,都令社會各界吃驚及譁然,直到臨死刑執行前,他才稍有悔悟。另外,本案其餘的 4 名共犯,也都以共同殺人罪,分別被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貳、問題探討
自古以來,我國即奉行儒家思想、尊崇孝道。父母對於子女的哺育、教養之恩,任何人當無背逆,甚至殺害之理。但為何近年來,還是會發生子女傷害父母,乃至殺害父母的逆倫事件?或許與國人漸漸不重倫理、法治教育欠落實有關。逆倫弒親的行為,除了違反自然法則外,我國的刑法,更是訂定特別的處罰規定,比普通的殺人罪刑度,更為加重處罰。因為「普通殺人罪」的刑罰,是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等;但如果殺害的對象,是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則是屬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會被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等重罪。甚至於,預備要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行為者,同樣也是有罪的,須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者,即使是傷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也會依照「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來處罰,其程度要比「普通傷害罪」或「重傷罪」的刑期,再加重二分之一。如果僅是施以暴行,沒有造成傷害程度者,亦有「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處罰規定,須要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項處罰則是「告訴乃論」之罪。。
另外,為人子女如不善盡孝道,棄年老或無謀生能力親屬於不顧,任令其自生自滅者,我國的刑法亦有所謂「違背義務之遺棄罪」,須處以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遺棄的對象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更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倘若子女遺棄父母,讓其成為所謂的「獨居老人」,因無人照顧而造成餓死、凍死或病死等嚴重後果者,那子女可能觸犯更重的刑罰,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之重罪;如果是造成重傷的結果,也要比一般處罰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此可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有身體侵害或遺棄等,都訂有特別加重處罰之規定,這是因為就倫理而言,其違反了自然規範;就刑法而言,其犯罪的情節重大、動機惡劣。父母的恩情,是至高無上的,子女豈能任意侵害,這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以下是最基本之理由:
一、父母之情是人類最基本、最原始的愛,是一切愛的基礎或發源地;這種愛是不學而能、不加思考即知的本性。
二、維繫對父母之愛的,就是「恩情」;父母對子女有養育之恩,子女如果忘恩負義地加以侵害,其當然是惡性重大。
三、父母與子女,因親情密切,彼此不會有防範對方侵害的警覺性。因而,法律須特別立法保護,以防止親屬間之侵害行為。而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等),多為體力衰弱之人,侵害弱勢親屬者,罪惡更是深重,故才要特別地加重其刑。
參、延伸思考
本案例的犯罪者林清岳,在其殺害親生父母時,是個滿 18 歲之人,有完全的法律責任;而其所犯下的弒親行為,更是背逆人道至極點。因此,對於法律概念比較模糊的青少年,我們也有必要再強化法治教育,才不致因為無知而觸法。以下是對本案的相關延伸思考:
思考一:
何謂直系血親尊親屬?
所謂的「直系血親」,是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與自己的出身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而「尊親屬」,指的是比自己輩分較大的親屬,如:父母。相對的,「卑親屬」指的即是比自己輩分較小的親屬,如:子女。因此,「直系血親尊親屬」即是指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等。另外,經過法律上「收養」的程序,而締結之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二者則是「法定的直系血親」關係,其與自然血親無異。還有,如果父母親是在沒有結婚之下,所生出來的子女,雖然彼此有自然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稱之為「非婚生子女」;此「非婚生子女」,如果有經過「生父」完成法律上的「認領」程序之後,仍會取得正式的父子(女)關係的。
思考二:
未滿 18 歲之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否會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我國刑法於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有了重大的修正,其中,對於老年人或幼年人的刑罰制度,有了更為保障人權的具體規定。修正後的「刑法」第 63 條規定:對於未滿 18 歲人或滿 80 歲之人犯罪者,不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犯下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者,須減輕其刑。而修正前的刑法條文,是基於傳統孝道精神,即使是未滿 18 歲之人,如果犯下了殺害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滔天大罪者,一樣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然而,此與國際間對於 未滿 18 歲之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共識有違。因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5 條即揭示:「未滿 18 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另外,「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亦規定:對於未滿 18 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因此,基於上述公約之精神及國際間共識,乃有此一重大的修正 。
思考三:
如果父親與兒子聲稱「斷絕父子關係」,是否真的就會斷絕彼此的親屬關係?
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屬關係,是始於出生,而終於死亡的。換言之,只有其中一方死亡或雙方均死亡的情形下,才會消除彼此之間的親屬關係。其他的情形,如:父母親離婚或是再婚時,都不會影響到子女與父母之間原來的親屬關係;即使是父母與子女彼此協議「斷絕關係」, 也不會受到改變。因此,如有聲稱「斷絕關係」而發生兒子殺害該父親者,依然是會成立「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