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組長/私立玄奘大學兼任講師)
壹、時事案例
95 年 4 月 8 日 (週六)凌晨,曾為馬術國手的 17 歲陳姓少年,因未滿 18 歲,在沒有駕駛執照之下,仍騎乘改裝過的機車,夥同 6 名少年朋友集體相約騎車「夜遊」。然而,在台北縣二重疏洪道附近,疑似與同行朋友競速行駛,因夜間能見度不佳及駕車失控下,不慎追撞到前方行駛中的小貨車,陳姓少年在倒地後,傷重送醫不治死亡。
17 歲的陳姓少年曾是馬術國手,其雖不喜歡讀書,但對於騎馬及玩車,則有高度的興趣。他平時在父親經營的御馬房當教練,也曾參加比賽獲得佳績。當晚同行且年齡相仿的 6 名少年們表示,在車禍發生後,就撥打 119 報案,在救護車到達前,均不敢搬動陳姓少年,以免造成更大的傷害。而肇事的小貨車司機雖有停車下來察看,但有少年叫他先去送貨,隨後再到醫院來談和解的事宜。救護車約 10 分鐘後趕到,同行的少年們均先後趕到醫院,並且聯絡機車行老闆,協助處理現場陳姓少年的肇事機車善後問題。
這位年輕的車行老闆事後向警方供稱:這些青少年因為愛玩車,才幫他們把機車改裝得很時髦及拉風。也因為不知道肇事現場要等警方採證後,才能移動車子,所以,在少年通知他趕到現場後,即拿起工具將肇事的機車比較貴重的零件,如:輪胎、排氣管及把手等物件拆解下來,以避免被別人偷走。雖然,事後也已經把拆解下來的物件,送到警方那裡列為證物處理,但警方仍認為其未經車主同意,擅自拆解車體及破壞刑案現場證物等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而將該名車行老闆依「刑法」所規定的「湮滅證據」及「竊盜」等罪嫌,移送法辦。而肇事的小貨車司機,雖然在肇事後曾下車察看,但因在場的少年要他先去送貨,他不知道陳姓少年隨後傷重死亡,而先行離去了,雖然,事後也有趕到醫院關心瞭解,但警方仍然依照 刑法 的「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貳、問題探討
時下的青少年,有很多未滿 18 歲,尚未取得合法的駕駛資格之前,卻因逞一時之快,而無照駕車;甚至也有少年將車輛改裝得很拉風,拆除消音器等,在街頭上飆車行駛,希望引人注意。更有甚者,少年成群結隊、攜刀帶械,集體飆車或在街頭上打鬥火拚,形成治安上的隱憂。
而就本件車禍案例而言,其牽涉到很多交通事故處理的法令問題。 以下二種的車禍狀況處置情形,是必須具備有的初步法律概念:
一、 無人傷亡的車禍
發生車禍事故沒有人傷亡,且肇事的車輛還能行駛時,應先標繪車輛的位置,以及掉落的痕跡證據後,儘速地將車輛移置到路邊,並報告警察機關派員處理。如果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處理者,可以不必 報告警察機關。但如果肇事後, 車輛還能行駛,卻沒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後移置路邊,以致於妨礙交通者,駕駛人會受到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是肇事後,卻逃離現場者,將會受到吊扣駕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嚴厲處罰。
二、 有人傷亡的車禍
如果發生車禍事故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此時,須立即採取救護措施及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地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會被處罰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則可在肇事車輛標繪後,移置到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倘若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卻未善盡社會責任而逃離現場者,依照「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遺棄罪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將處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的有期徒 刑。此外,在行政的處罰方面,駕駛人也會 被處罰吊銷駕照;如果是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更將可能會喪失再考領駕照的資格。
對於這種造成人員傷亡的肇事逃逸案件,警方在查出肇事車輛時,也會通知車主到場說明,如果車主無故不到場說明,或是不提供當時駕駛人的身分時,車主會被處罰吊扣該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而對於肇事的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如果須要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方也會暫時扣留處理,扣留的期間,是以三個月內為限。
須特別說明的是,如果駕駛人有以下的情形,而發生致人受傷或死亡的車禍,依法須負刑事責任時,法官在判刑時,將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無駕駛執照駕車。
二、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三、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另一方面,如果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為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發生致人受傷或死亡的車禍,如果有須要 負擔刑事責任時, 法官在判刑時,將會因肇事者無法預防其發生,而 減輕其刑。
參、延伸思考
藉由本件飆車所造成的車禍案例,可以讓青少年們對交通的法令問題,有個淺顯的認識。由於國人對交通法規普遍的漠視,且守法態度極差,使得交通秩序與安全,常常被忽略掉;對於人民的身體及財產安全,更是造成很多無謂的傷害。以下的延伸思考,是有必要瞭解的。
思考一:
駕車肇事致人死亡或受傷而逃逸者,是否會被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
如果車輛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的措施,並且向警察機關報告,卻逃逸無蹤者,這是很嚴重的違法行為,將會被吊銷駕駛執照,並且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然而,大法官釋字第 531 號解釋揭示:為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對於吊銷駕駛執照之人已有回復適應社會能力或改善可能之具體事實者,在一定條件或相當年限後,予以肇事者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機會。因此,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時,增訂了以下的相當年限考領資格: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12 年。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10 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8 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6 年。
思考二:
酒後駕車,是否會被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駕車如被警察實施酒精濃度檢測,而超過規定的標準者,將受到以下的重罰:
一、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的罰鍰。
二、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三、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
四、如果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2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此外,民國 88 年 5 月所修正實施的刑法第 185-3 條規定,駕駛人吐氣時酒精濃度達 0.55 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每公升為 0.11 毫克),將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 3 萬元以上的罰金。因為刑法第 185-3 條處罰類型為「抽象危險犯」,也就是不以發生具體危害為必要。其參考德國、美國等先進國家的取締標準而訂定,認為吐氣時酒精濃度達 0.55 毫克以上,其車禍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的 10 倍,已經達到法律上所稱「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因此,倘若是未超過上述的標準,也就是在 0.26 至 0.54 毫克之間,但若輔以其他的客觀違規事實(如:蛇行或闖紅燈等),仍有可能會依「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而以刑法第 185-3 條「公共危險」罪嫌,被警方移送法辦。
思考三:
飆車行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飆車」的定義,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是指以下的違規行為: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 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四、二輛以上之汽(機)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因此,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如果擅自將汽車或機車的消音器拆除後,在道路上行駛並製造噪音者,即構成飆車的違規行為。另外,常有飆車族騎機車以「後輪著地」的方式,或駕駛汽車表演甩尾等方式者,均構成危險駕駛的要件。警方得以採錄影或照相等科學舉證的方式,逕行舉發此一違規。由於「飆車」影響用路人的安全甚鉅,對違規者的處罰也是極為嚴厲的,輕者,處罰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2 萬 4 千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是有二輛以上的汽(機)車集體飆車,違規者依法將受到以下嚴厲的處罰,喜好飆車者,須引以為戒:
一、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
二、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
三、吊扣車牌三個月。
四、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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