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組長/私立玄奘大學兼任講師)
壹、時事案例
94 年 1 月 10 日 凌晨 1 時 55 分許,在台北市一位年僅 4 歲的邱小妹妹,遭到酒後的父親出手毆打成重傷,送醫之後被醫院當成所謂的「人球」,從台北轉送到台中治療。最後,在二週後的 1 月 23 日 ,女童被判定腦死 不幸過世。這起震驚社會的虐童案件,始作俑者是動手毆打親生女兒的邱光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完成調查後,認為邱父惡性重大,依重傷害致死罪起訴並向法院具體求刑 15 年。
施暴的邱父在接受調查時向檢察官坦承,他平時都是如此教訓女童的,因為恐打斷手腳,故一手抓女童的頭髮,一手掌摑,但並未拖拉女童的頭部去撞牆。 邱光仁表示 ,他和女童母親的婚姻,未獲女方家人承認,兩人是先懷孕再結婚。在小孩早產後,女方家人也未關心女童,其亦未與女方家人往來。兩人協議離婚後,女方家人根本不過問女童歸屬,監護權自然歸他。 檢察官先後傳訊目擊邱父毆打邱小妹妹的超商店員、員警與社工等多人,查證案發過程和事實真相,證實邱光仁確實習慣毆打女兒的頭部。 本案在 94 年 6 月第一審 法官斟酌邱父犯罪後具有悔意,判處其有期徒刑 12 年;同年 9 月高等法院法官亦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有期徒刑 12 年的判決。
虐童事件不斷上演,在 95 年 4 月 2 日 的凌晨,台南縣安定鄉亦發生祖母先以燒炭方式悶殺兩名年僅 7 歲及 8 歲的孫子,再企圖自殺的人倫悲劇;其中一個孫子未因燒炭而窒息,該祖母乃將他割腕導致失血過多死亡。同住的房東返家時發現,該二名孫子均已死亡;而 55 歲的吳姓祖母則在送醫後挽回生命。涉嫌殺害二名孫子的祖母表示:其兒子離婚後,將兩名小孩丟給她教養,其中就讀國小二年級的 8 歲長孫,是個重度智障者。其因為無法負荷二個孫子的教養責任,且在自己經濟狀況不佳及身體健康不良之下,才會出此下策,決心帶二名小孫子一起走上絕路的悲劇。
貳、問題探討
兒童比成人缺乏自我照護能力,因此在其成長過程中,應給予安全且適當的生活環境,這不單是為人父母的職責,也是國家社會不可推卸的責任。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對於兒童基本人權之規定,除了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外,原則上享有與成年人相同之權利,國家有義務透過法規的制訂,來實現兒童的基本權利。但因兒童的智識發展未臻完全,為了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之權益,法律對其行為能力有所限制,或是委由其父母(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監督或代行權利。惟 近年來,兒童遭受親人虐待致死或父母攜子自殺的案件頻傳,如何防範兒童受到殘害,是政府須好好設想的一件事。
就以本案例而言, 邱父所犯為刑法 278 條重傷罪,屬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邱小妹妹最後不幸死亡,則其刑度加重為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的規定,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者,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邱小妹妹出生在一個父 母離異的家庭,在得不到母愛之下,又受到有監護權的父親家庭暴力以對,令人不勝唏噓,類似不幸遭遇的兒童,不知凡幾。甚至,根據「 兒童福利聯盟」 95 年 4 月所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全國目前共有 1848 個通報面臨破碎的「 高風險家庭 」。另外,台灣虐童案件也逐年升高, 94 年各地方政府社會局向內政部通報受虐兒童人數,就多達 9897 人,創歷史新高峰;也就是每 53 分鐘就有一個孩子受虐。更遺憾的是, 94 年共有 43 個小孩因遭受虐待或大人攜子自殺,而失去了寶貴性命;換言之,每 9 天就有一個孩子早逝。此一統計資料所反映的兒童受虐現實問題,著實令人震驚。
兒童最基本的生活條件應予維持,這是所謂的經濟安全之維護。但 近年來,國內經濟困頓下,兒童成為最主要的受害者,在「 高風險家庭 」的問題中,超過 50 ﹪為生計困難或父母背負巨額債務; 25 ﹪家庭父母長期失業或無法外出工作。甚至在「 高風險家庭 」的孩子中,每 5 人就有 1 人,其三餐僅能靠泡麵或麵包糊口; 20 ﹪的孩子經常獨自在家,提心吊膽有人登門討債; 25 ﹪家裡付不出健保費、沒錢看病。兒童因為家庭危機,在不健全的家庭環境中缺乏照料;有些兒童或少年要承擔照顧年幼弟妹及打理家務的責任,甚至有外出打零工賺錢的情形。
另外,兒童受虐的問題不是偶發的,它有所謂的「潛伏期」。 超過 85 %以上的施虐者是孩子的父母、照顧者、同居者或親戚等所為。 所以,如何在未發生之前加以防範,才是兒童保護工作之重點。 國內對兒虐事件之處理,多以孩子受到傷害之後,才以公權力強制介入;然而,陷入危機的「 高風險家庭 」小孩,卻大多無人聞問,直到事件爆發後才引人注意,以致於不斷出現類似 邱小妹妹落入暴父手中行使監護權及隔代教養衍生自殺的悲劇 。 為了避免近親或熟人加害兒童,全民通報機制及兒童的自我保護是刻不容緩的,我們必須教導每個孩子懂得保護自己,同時也學著保護別人,以形成完整、縝密的兒童保護網絡。
參、延伸思考
因兒童之心智未臻成熟,其權利之行使需照顧者代行或輔助之,在現實生活中,兒童常在家庭、學校或社會環境中,因照顧者之忽視或惡意,使其人權遭受漠視或侵害,故要提昇兒童的人權,必先破除「兒童為父母的財產」之傳統觀念。
對於「兒童」的定義,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 條規定,是 指未滿 12 歲之人;而「少年」,則是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以下的延伸思考,足為現今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瞭解到自己所具有的基本人權觀念:
一、我國有那些「 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之規定?
所謂優先權乃國家對於兒童權利之保障優於成人,且國家處理兒童事務時,應遵循「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為之。因此,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 條即明文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及少年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受理。」另外,我國民法親屬編第 1055 條、第 1055-1 條及第 1055-2 條亦有規定,法院於處理離婚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案件時,應遵循「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辦理。倘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監護權的 一方 , 未 善 盡保護教養 的 義務 , 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為 了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法院 得依請求 改定 監護人 。 如果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法院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亦 得 選定適當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 等 。
二、我國是否有 兒童通報救援及保護安置之措施?
92 年 5 月 28 日 公布施行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 合併「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為本法 ),其不僅將適用對象擴大到 18 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且在整體兒童保護網絡上,亦有更為完善的法律保護措施,使之朝「預防性兒童少年保護」的方向實施。例如: 從發生虐童的高危險群施虐者著手,從事積極性的預防性教育措施,並透過通報系統、舉發責任制度及緊急安置措施等,使兒童與施虐來源立即隔離,以落實保護。以下是具體的措施:
(一)通報救援:
設置「 113 」婦幼保護專線, 24 小時受理兒童少年保護之通報及諮詢服務,並對個案進行訪視調查、緊急救援及必要處遇。另賦予醫事、社工、教育、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有通報之責任。
(二)保護安置:
18 歲以下兒童少年,若有遭受父母或實際照顧者等人員,施以身體、精神傷害、性暴力、疏於照顧及濫用親權等行為,為確保兒童的安全,經評估後得予以採取緊急保護安置。經緊急安置 72 小時仍不足以保護兒童時,得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 3 個月。若繼續安置仍不足以保護者,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延長,不限次數。目前實務運作上,以安置在寄養家庭或安置在短期收容中心為主。主管機關對安置期滿或依法撤銷安置者,亦會繼續予以追蹤輔導一年。
三、 兒童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親人虐待,是否可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等二種。「通常保護令」為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始予核發之保護令。 而 「暫時保護令」則分為「一般性」及「緊急性」等二種,說明如下:
(一) 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
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的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人以書面聲請所核發的暫時保護令。
(二)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
指法院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 4 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保護令。「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須被害人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險」時,方可聲請;也就是遭受到家庭成員對其實施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如不核發此一「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將會導致無法回復的之損害。
以邱小妹妹案為例,她僅是個 4 歲的幼童,在遭受到父親重傷害而有生命之危險時,上述的檢察官、警察或社工人員,即可在接獲報案後,立即向法院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法院也會依法令規定,在 4 小時內完成核發,以有效保障被害人、隔離加害來源,且警察可立即逮捕加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