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組長、玄奘大學講師)
壹、時事案例
95 年 4 月 14 日 上午,在台北縣板橋市發生一樁令人矚目的高中生情殺事件,一名北部明星高中二年級男學生,約了另一位就讀知名女校的女學生,二人相約在公園談判,因男生不滿女生有意分手,男同學即拿出預藏的凶刀,砍傷女學生頭部和背部,造成女學生受傷重創,渾身是血倒臥在公廁,現場地面並留下血跡斑斑。
女學生被砍殺後,經人發現立刻報案送醫急救,所幸未傷及致命部位及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該名動手逞兇的男同學,與女同學係 因校際聯誼而認識交往,由於對其十分愛慕,在女同學未准與其進一步交往之下,遂有傷害她及同歸於盡的心理。案發當日 在談判不成下,即以預藏水果刀對其動粗;事 後,其潛逃至北部海邊躲藏,並有意自殺了斷,最終在家人溫情勸說下,當日下午向警方投案。經過警方的調查詢問後,在隔日上午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法官也在庭訊後,裁定該少年收容在台北少年觀護所。
另外,在 95 年 3 月 26 日 ,台中縣亦曾發生類似少年情殺案件,一名 17 歲少年疑因感情糾紛,而殺害一名 16 歲的女友。該名被害少女於就讀國中時,即認識該名行凶的少年,兩人交往三年後,因少女家人反對兩人交往,以及少女提議分手後,少年即預謀殺害女方 ;事前還曾發出手機 簡訊恐嚇少女家人,結果其真的付之行動殺害少女。少女家人對少年行凶前即百般糾纏少女,以及在網路散播謠言誹謗少女等事情,極為痛心;甚至還到女方住家丟擲打火機恐嚇,足見該少年魯莽惡劣,且因感情問題而失去理智,已到不可自拔的地步了。
貳、問題探討
我們常說:「人不輕狂枉少年」,少年情殺事件,反映出年輕族群情緒控管及兩性交往的問題 。由於少年值處青春期發育期間,其對異性的佔有慾甚強,故在兩性交往時,如受到對方拒絕,即容易衝動失控造成傷害。因而,類似問題實有必要在心理面,強化兩性教育。而且, 上述案例亦牽涉到少年觸犯到刑事法律的問題,從而,亦有必要強化少年法治教育,培養其尊重他人權利的態度。
依據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人。少年法庭所處理的少年事件,包括少年「保護處分」及「刑事案件」等兩種程序,且少年事件之調查及審理,是不公開的,但得允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及從事少年保護業務之人在場旁聽。就上述案例而言,這二名少年觸犯的極可能是刑法「殺人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的規定,如果少年觸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少年法庭會將涉案少年移送檢察官進行偵查,由檢察官依照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程序來進行調查。而少年法庭為了保護少年,在少年犯案後如果其情緒不穩,有自殘、逃亡或串證等情形時,法官亦會先裁定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一般而言,法官會依少年調查官調查的結果,如果認為少年犯案的情節輕微,認為以「不付審理」為適當時,即會裁定「不付審理」處分,並將少年轉介到兒少福利或教養機關輔導,或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告誡等處分,並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尤其, 少年犯罪在量刑上會較成年人為寬,多有獲得「從輕發落」的機會,以鼓勵其自新。此乃我國 「少年事件處理法」其立法精神在於肯定少年具有善良本質、可教育性與無限發展性,故「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刑罰」,落實「保護優先」的政策。從而,目前的保護處分具備多樣化,亦加重家長之教養責任,甚至規定塗銷少年前科的措施。另外,法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亦各有其專業分工,使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由司法性的導向,轉而兼具社會性、教育性、保護性與福利性之積極意義。
參、延伸思考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如果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時,亦是由少年法院適 用少年保護事件的規定來處理。另外,如有 成年人教唆或利用未滿 18 歲之人實施犯罪,或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也是會被加重處罰的。以下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觀念及延伸思考,有必要讓少年具備一個粗淺的認識。
一、何謂「虞犯少年」 ?
少年行為雖然未構成犯罪,但其行為卻有構成犯罪之虞者,稱作「虞犯少年」,少年法庭即可依法予以保護處分。所謂的「虞犯少年」, 依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2 項各款所列舉之以下行為, 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良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二、何謂少年「保護處分」 ?
少年法庭經過審理後,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為下列之保護處分,這些保護處分,最多僅能執行至其滿 21 歲為止;至於適用那一項保護處分,則會斟酌少年犯案之情節輕重來決定: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少年之訓誡,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其立悔過書;且進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等到場。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 3 次至 10 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其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法庭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這是一種圍牆外的處遇措施,使受保護管束人在不致失去就業、就學之情況下,接受輔導、管教,以改過遷善,適應社會生活。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及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並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 3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等,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執行之,並受少年法院之指導。交付安置輔導期間,為 2 月以上 2 年以下。
(四)感化教育:
這是屬於圍牆內的處遇措施,施以感化教育時,亦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等,在少年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其期間不得超過 3 年。
三、何謂少年「刑事案件」 ?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少年觸犯刑罰法律,除了少年犯罪時未滿 14 歲者不適用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官偵辦之:
(一)少年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例如: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販毒罪、強盜罪等。
(二)事件繫屬 於法院後,少年 已滿 20 歲者。
(三)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後,即開始偵查,並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有關規定,認為以不起訴處分,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並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審理。如認為應起訴者,則會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得不公開之;且少年被告除非有不得已的情形外,不得羈押之。另少年被告於偵查審判時,原則上應與其他被告隔離。此外,對於少年亦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且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亦視為未曾犯罪。
四、何謂「少年前科塗銷」 ?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保障少年日後的人格健全發展,對於少年事件在執行完畢後,依法須予塗銷前科。此乃依據民國 86 年增訂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涉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一)被轉介處分執行完畢 2 年後。
(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3 年後。
(三)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少年法院對上述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此紀錄及資料,若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的同意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這些資料包括: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執行之紀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