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組長、玄奘大學講師)
壹、時事案例
黑道勢力深入校園事件,日益嚴重。在 民國 94 年 3 月 3 日 警方曾破獲一個幫派討債集團,該主嫌犯即曾深入校園吸收小弟,而台北縣某技術學院高中部的一位學生,即受到他的誘惑而加入該幫派的犯罪行列,並且自己也在學校內拉攏學弟加入該幫派。最後,因該名學生私藏改造槍械,而遭警方逮獲。另外,在 民國 94 年 3 月 28 日 ,台北縣 警方逮捕一個賭場強盜集團,其中有 3 名嫌犯還是年僅 15 歲的國中三年級的學生,他們均是單親家庭小孩,並且有經常翹課、流連網咖紀錄;喜在校外結交幫派分子,還曾加入不良幫派及參與鬥毆傷人事件。
幫派造成的校園喋血事件,亦時有所聞 。在 民國 94 年 6 月 2 日 ,桃園某高職曾發生 7 名不良少年進入到該校園內,將一名高中一年級的學生圍毆成傷,另一名勸架的女學生亦遭到波及而被打傷。同年的 6 月 14 日 ,屏東縣亦發生少年喋血事件,一名國三學生在畢業前夕,騎單車回家途中,遭到 7 名嫌犯以開車將他撞倒後,再以棍棒毆打致死。警方最終將這 7 名嫌犯逮捕歸案,當中即有被害少年的國中同學,其供稱:因為要不回少年所積欠的 7 仟元,所以動手殺人。
少年黑幫的恐嚇勒索行為,亦為校園內最普遍的犯罪事件。在 民國 95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縣曾發生 一名 16 歲的中輟生,吸收在學的國中生結成幫派,並恐嚇勒索校園內其他國中生,每月必須繳交 3 仟元的保護費,否則即準備挨打。此案經過學生家長報警後,警方將這名主嫌犯及 6 名參與的國中生,全部帶回警局調查,最後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貳、問題探討
由上述多起的案例可知,幫派入侵校園及校園暴力事件,有日趨嚴重的情形,除了會影響學生受教的權益外,對青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亦會造成很大的不安及恐懼感。因而, 校園安全維護工作,實 不可等閒視之。
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系統」之通報資料顯示, 94 年各級學校校園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共發生 624 件,造成受傷人數有 431 人。其中,以一般鬥毆事件發生 352 件為最高,受傷人數亦以一般鬥毆事件的 279 人為最高。以學程來區分,則是以高中職發生 399 件,造成 242 人受傷為最高。
由於少年血氣方剛,容易在意志不堅定下,受到不良分子的慫恿誘惑,而步入錯誤的第一步。以幫派分子吸收在學生而言,除了可壯大他們的組織聲勢及力量外,還可以利用少年犯刑責較輕的優惠,鼓動少年從事打手或殺手等代罪羔羊,有時也會令少年充當人頭以頂罪。這些都是幫派利用少年的慣用手法,由於少年個人的無知,加上成本低廉,使得少年成為犯罪幫派最有利的犧牲品。
近年來,黑幫吸收少年在學生,亦為了壯大其幫派組織的聲勢,故常在黑社會老大的公祭送殯隊伍裡,看到大批稚嫩的少年夾雜其間。有時,少年亦會成為幫派的搖錢樹,協助從事暴力討債或販售毒品等違法行為。少年一旦踏入了幫派,就會因上癮而難以脫身;除了因本身可以滿足物質上的享受之外,還會認為有了幫派的護身符,自己比較不會受到欺負。他們渾然忘了自己隨時要被當成犯罪的炮灰或犧牲品,而斷送了個人的前途,這是非常不值得的事。
一般認為,少年會加入幫派的原因,不外是「失敗的學習者」、「追尋新的生活經驗」及「追求被尊重的感覺」等三個因素。這些原因總括而言,即是少年在學校的成績表現不佳、學習受到挫折;或是對學校生活不感興趣、想追求個人生活方式轉變;抑或想靠幫派團體的加持、找到自己被尊重的感覺等等。一旦少年加入幫派之後,其對幫派的效忠程度,甚至超過對法律規範的遵從。然而,不管少年加入幫派的原因為何?這些都與其家庭因素、學校教育及社會環境,乃至於少年個人的性格等,有著密切的關聯。要解決少年加入犯罪幫派的社會問題,還須家庭、學校、政府及社會等共同努力,才能克盡其功。
參、延伸思考
幫派入侵校園所引發的犯罪問題,是一個妨害到學生學習權及教師教學權的嚴重事件 。未滿 18 歲的少年,如果有參與犯罪幫派的行為,依據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會由少年法庭依照少年「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審理之。以下延伸的一些少年加入幫派的法治觀念問題,簡略說明如下:
思考一:
少年加入幫派,是否會構成犯罪?
我國在 85 年 12 月 11 日 所制訂公布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該法 所稱的「犯罪組織」,乃是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 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因此,如果少年加入類似以暴力討債為主的黑道幫派,即可能構成是類犯罪。
至於少年如果組織犯罪幫派,或是參與加入此種犯罪組織者,會受到極為嚴厲的法律制裁。因為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規定,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須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幫派份子,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手段,迫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 脫離者,或是 教唆、幫助、吸收未滿 18 歲之人(如:在學少年)加入犯罪組織者,會被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處罰。
思考二:
未滿 18 歲的少年,是否會構成「流氓」要件?
我國的「檢肅流氓條例」,對於「流氓」的定義,指的是年滿 18 歲以上之人,有以下所列舉的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會由警察機關依規定程序提出具體事證審查認定:
(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品性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因此,構成「流氓」行為的第一個要件,即是須年滿 18 歲以上之人。未滿 18 歲的少年,即使無知地參與了上述的犯罪行為,但為了保護少年,仍不可依照「檢肅流氓條例」所規定的「流氓」處理程序,予以審理及處罰。
思考三:
何謂少年「校園霸凌」事件?
所謂的「霸凌」( bully ),是指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被暴露於一個或多個學生所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或是存在於校園內學生之間的惡意欺負等現象而言。校園欺負的問題,亦是「霸凌」( bully )現象的重心,大多數的模式,即是以體型、年級或人數上的佔優勢,去欺負處於不利或是劣勢地位的人。由於校園霸凌事件普遍存在,多半的學生被欺負後,往往是敢怒不敢言的隱忍下去,甚至不敢告訴家長或學校老師。此將助長校園霸凌惡風,對於受害學生的人格發展及心理健康,也有不利的影響。另外,對於實施霸凌行為的學生處理,學校當秉持恩威並濟原則,導正其不良觀念,施以法治及人權教育,給予應有的關懷,並列入個案長期追蹤輔導,避免其從事更嚴重的犯罪行為。
思考四:
何謂少年「感化教育」處分?
所謂的少年「感化教育」處分,是對具有反社會性之少年,為矯正其犯罪性格或不良習性,由少年法庭所裁處的一種改善處分。這也是一種隔離式的教育措施,在少年犯罪習性,尚未完全定型之際,送入相當的處所,以學校教育的方式加以教誨,矯正其個人品格缺陷,改正其不良習性,以防止其再次犯罪。感化教育之實施期間,不得逾三年,至多執行至滿 21 歲為止。
我國為貫徹對少年「以教育代替監禁」的政策,除了設置有桃園、彰化等二個「少年輔育院」,收容經少年法庭裁處感化教育的少年之外,另於 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 成立新竹「誠正中學」與高雄「明陽中學」等二所少年矯正學校。矯正學校之實施,亦冀望經由學校教育的模式,彌補該少年在正規教育之不足,以及矯正其不良習性。目前新竹「誠正中學」以收容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為主;高雄「明陽中學」則是專門收容少年受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