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華明(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組長、玄奘大學講師)
壹、時事案例
94 年 11 月,高雄縣傳出有 5 所國中學生集體吸食第四級毒品「一粒眠」案件。警方查出,國中生進出搖頭 PUB 店,而藥頭毒販把好奇又涉世未深的國中學生當成下線,遊說他們轉手買賣以賺取差價及暴利,警方將此涉案的 30 名學生全部帶回調查。警方調查發現,該搖頭 PUB 店成為這些國中生與毒品接觸的場所,而第四級毒品「一粒眠」,一顆僅賣 50 到 100 元,學生都買得起。因此,藥頭即看準龐大的校園市場,不但在 PUB 兜售,且遊說學生當下線轉手買賣;此次,高雄縣警局少年隊在 5 所國中查獲學生涉及施用「一粒眠」和「 K 他命」毒品事件,學生不但集體施用毒品,甚至在週記裡交換心得,讓學校師長驚覺事態嚴重。
另外,在 95 年 3 月 26 日 ,高雄市警方破獲一起所謂的「搖頭轟趴」事件,警方臨檢一個擠滿 100 多名舞客的舞場,裡頭甚至發現有 2 名 14 歲少女。這些舞客遇到警方突然進入臨檢,地上散落來不及收拾的第二級毒品「搖頭丸( MDMA )」;也有人乾脆把毒品塞在沙發椅的縫隙裡。警方查緝時,有些未成年少年怕被發現,雖然倉皇躲了起來,但仍然被查獲。 100 多名男男女女排排站,通通都被帶回警局採驗尿液,人數多到警方派出大巴士接送。高雄市警方破獲這起重大的「搖頭轟趴」事件,當場搜獲不少的「安非他命」和「 K 他命」等毒品;其中亦有很多的涉案者還未成年,甚至年紀最小的才 14 歲,值得注意。
貳、問題探討
所謂「毒品」,依法律規定乃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等而言。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即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將毒品分為四個等級,並逐一列舉其名稱。例如:一級毒品有:海洛因 (Heroin) 、嗎啡 (Morphine) 、古柯鹼 (Cocaine) 、鴉片 (Opium) 、快克( Crack )等 9 項;第二級毒品如:大麻( Marihuana )、安非他命 (Amphetamine) 等 168 項;第三級毒品有愷他命( Ketamine )等 23 項;第四級毒品則有 68 項。近年來,新興毒品,如:「 MDMA (搖頭丸)」、「 LSD (搖腳丸)」、「 FM2 (強姦藥片)」、「 GHB (笑氣)」、「愷他命( K 他命)」、「 Erinim (一粒眠)」及「神奇磨菇 (magic mushroom) 」等,成為新的趨勢 , 推陳出新地流通市場,並 於青少年經常聚集之場所,如:酒吧、 KTV 、 PUB 、舞場及網咖等場所施用,使之成為毒品氾濫之溫床。
由於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內容,將毒品分為第一、二、三、四級(第四級毒品係民國 92 年修法時增列)。不同等級的毒品犯罪,其處罰的刑度,即有明顯不同。以下對於涉及毒品的行為,即為處罰之標的:
(一)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者。
(二)意圖販賣而持有各級毒品者。
(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各級毒品者。
(四)引誘他人施用各級毒品者。
(五)轉讓各級毒品者。
(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
(七)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
(八)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或大麻者。
(九)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古柯種子或大麻種子者。
(十)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或大麻種子者。
(十一)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或大麻種子者。
比較特別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對第三級、第四級之毒品持有者或施用者,科以刑事處罰,但是鑑於第三級及第四 級的毒品,仍屬管制藥品,在無正當理由下,不得擅自持有; 除非其有 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 途者外,否則一經查獲,即要 依法予以沒入銷燬 。相對地 ,施用或持有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犯罪行為,且該吸食器具不問是否屬 於犯人所有,都要被沒收銷燬的 。如果, 少年吸食第三級及第四級的毒品,如: K 他命、一粒眠 … 等等,雖目前對施用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 ,並無刑事處罰之適用,但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該行為仍會 構成「虞犯少年」,少年法庭仍可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予以裁定保護處分。
參、延伸思考
所謂「藥物濫用」行為,乃指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的情況下,非以醫療為目的而過量或經常使用某種藥物,導致傷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寧秩序者而言。因藥物濫用者最後會產生所謂的「耐藥性」症狀,導致其可能出現「藥物中毒」之情形。因此,濫用藥物對一個人的身心有絕對不利的影響,特別是發育中的青少年更是如此。以下的延伸思考,是對藥物濫用的一些淺顯觀念解析:
一、何謂「搖頭丸」、「 K 他命」?
俗稱的「搖頭丸」( MDMA )是為安非他命類的中樞神經興奮劑,又稱為「忘我」、「狂喜」、「快樂丸」等,目前列為第二級毒品。常見的形態是白色藥片、紅色或白色膠囊,或粉末形式,均以口服方式施用。其最初作為減肥用途,後來發現其有興奮劑及迷幻藥物類似作用,而列為管制藥物。長期濫用「搖頭丸」者,除了產生心理依賴而成癮外,更會造成腦部神經系統損害,出現情緒不穩、幻覺、記憶力減退、抑鬱、失眠及妄想等後遺症,甚至導致凝血障礙及急性腎衰竭死亡之嚴重後果。
愷他命( Ketamine )俗稱「 K 他命」,屬於中樞神經抑制劑, 為第三級毒品。「 K 他命」原是用於人或動物麻醉之一種速效、全身性麻醉劑。適合用於短時間之小手術或全身麻醉時誘導之用。「 K 他命」可以口服、鼻吸、煙吸或注射方式施用,施用後會產生幻覺、興奮感、意識混亂、與現實解離或是有所謂靈異旅行經驗等現象(註 1 )。
二、對疑似吸食毒品者「採驗尿液」,是否違反其人權?
為防制毒品氾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授權制訂的「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規定了以下八種情況的尿液採驗時機: 1. 受僱檢驗 2. 懷疑檢驗 3. 意外檢驗 4. 入伍檢驗 5. 復學檢驗 6. 在監 ( 院、所 ) 檢驗 7. 不定期檢驗 8. 隨機檢驗。
尿液檢驗,係以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為其基本項目 。上述 所稱「懷疑檢驗」,即是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所實施之尿液檢驗;而「復學檢驗」,則是指輟學學生復學時實施之尿液檢驗。此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於保護管束期間,應定期到場接受尿液採驗,或是有事實懷疑其有施用毒品時,亦須到場接受尿液採驗。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執法人員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許可,強制其接受採驗。另外, 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有事實足認為少年有施用毒品嫌疑者,亦得準用「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之規定,採驗其尿液。
三、我國對藥物濫用的防治策略為何?
我國對於施用毒品者之處置,目前係以勒戒、強制戒治處分為原則,並將施用毒品者定位為兼具「病人」與「犯人」等二種性質之「病犯」處理。因而,予以「有條件除刑而不除罪」,採取「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的防治措施,此與過去將施用毒品者單純視為「罪犯」的觀點,有著很大的不同。此外,對施用毒品者「生理解毒」、「心理復健」、及「追蹤輔導」等三階段體系的建立,並在法律明文中體現,是為目前防治藥物濫用之主要策略。因此,目前對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 ,法院會裁定被告或少年進入勒戒處所,實施二個月內的觀察、勒戒。經過觀察、勒戒後,如果認定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會獲得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 定。但是,如果認定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法院即會裁定命令其進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何謂「管制藥品」?
我國原來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於 民國 88 年 6 月 2 日 修正公布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以確立「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品」之流通的法律基礎。「管制藥品」之使用,除了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或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以外,其他人是不得任意使用的。即使是合法使用者,亦須在正當醫療之目的及正當教育研究試驗的前提下,始得以使用。所謂的「管制藥品」,則 是指下列的 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如: 鴉片類、古柯類及大麻類等 。
(二)影響精神藥品,如: 迷幻劑類、興奮劑類及抑制劑類等。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上述的「管制藥品」僅限於提供做為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為四級管理。對於 成癮性較高之第一、二級管制藥品,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附設製藥工廠產製供應,以限量核售、逐批稽核使用數量之方式,嚴格地落實查核管制該藥品非法流通。
註 1 :資料來源參考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網址: http://www.nbcd.gov.tw/home/home/index.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