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107/12/28修)
2023-07-17
性別平等教育法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二、本法重點為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 (四)申請調查及救濟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五)罰則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本法應當有相關罰則。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分類:綜合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