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小偉:最近我看到一則新聞,報導受刑人不服監獄違法對待而起訴獲勝。
玲玲:唉,接觸法律知識,才知道要落實依法行政也不是那麼簡單。
小偉:對呀!而且這種事件也不是大眾會關注的議題,算是法治陽光下的陰影處。
玲玲:也許我們可以分析一下判決,看看監獄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問題探討
為了方便管理監獄,獄方可自行變化管理規則嗎?有沒有法律界限?
討論結果
故事要回到臺東綠島監獄,獄方做了幾項有爭議的管理措施。
其一,規定的運動時間,卻命原告受刑人受軍事訓練,如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內容;其二,禁止原告受刑人向其他政府機關陳情。導致受刑人憤憤不平,在獄內申訴未果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首先,法院認為:獄方禁止受刑人陳情的行為,不當增加監獄行刑法所沒有的限制。因為監獄行刑法的管理行為,應以「是否妨害監獄紀律」為出發點,如果陳情內容本身並無妨害監獄紀律的疑慮,獄方就沒有資格不准原告通信。
尤其,受刑人寄發陳情的行為,是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受刑人針對機關管教不當所為的陳情書信,是自身法律權利的展現。如果沒有其他法律上的依據,獄方不能以維持秩序為由,隨意扣押受刑人的書信。
其次,法院指出:獄方讓原告受軍事訓練,也與監獄管教的預設法定目的有所違背。
也就是說,為了讓軍人作戰效率能夠提升,當然有必要在訓練過程中命令軍人統一聽口令動作;然而,受刑人進入監所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準備作戰」,相關的軍事訓練,並無助受刑人思考他觸犯的法律規範,更無助他思考該如何回歸社會生活,所以軍事訓練與監獄管教的預設目的有所違背。
更何況,當軍事訓練與監獄管教間欠缺關聯之際,獄方強迫受刑人接受軍事訓練,法院認為是出於對受刑人的支配,把受刑人當作可被操控的棋子,不僅對他們的心智產生負面的影響,更將危害監所的矯正功能。
因此,獄方命原告受刑人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管理措施,還有禁止陳情,都是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