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阿勇騎自行車在公園的自行車道上兜風;不料,騎到路口時,大明也正從另一頭騎自行車經過。兩人車速都很快,煞車不及撞上了,經旁人扶起後,阿勇發現手肘及手腕受傷流血。
「搞什麼鬼?騎車有沒有在看路?」阿勇對大明大吼。
「你自己騎太快,還敢怪別人?」大明回嗆。
「自行車是能騎多快?明明是你突然衝出來。」阿勇說。
「都是自行車道,又沒有紅綠燈,怎麼不說是你自己突然衝出來?我的車壞了,你看要怎麼賠我!」大明邊說邊檢查車子。
「我都還沒說你撞傷我,我受傷了,你才要賠我吧!算了,我報警處理比較快。」阿勇拿起電話報案。
IQ動動腦
自行車對撞,是對方受傷才要賠償,還是自行車損壞也要賠?
法源探索
不管是身體受傷或自行車損壞,都必須賠償。但有人會誤認身體受傷才有理賠,可能是受到兩點影響:第一,刑事告訴,僅限於過失傷害,過失毀損並不成立刑事犯罪,警方不會受理;第二,強制險理賠,僅限於汽機車車禍所致人身傷亡。
通常車禍都是發生在汽機車之間,自行車對撞雖然較少發生,但也屬於車禍,就賠償範圍來看,只要是損害,錯的一方都要負責賠償。但因為賠償須打民事官司,所以通常被害人都是先報警處理,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由警方調查對錯,再決定要不要求償。
假如無人傷亡,只有車輛損壞,屬於過失毀損,不成立刑事犯罪,所以警方無法受理,會請受害者自行提出民事官司求償。
此外,車禍後常見的強制險理賠,也限於人身傷亡,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況且,強制險納保範圍僅限於汽機車,不包括自行車;因此,自行車對撞或自行車撞到行人,都無從申請強制險理賠,須由被害人向肇事者打官司求償。
相關法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