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時事剪輯
小玉家境富裕,最近母親買了一個L牌的皮夾送給她,隔日小玉就帶去學校給小芸欣賞,小芸看到後十分羨慕。
某日,小芸在逛某拍賣網站時,看到賣家賴子販賣的L牌托特包只要五千元,與動輒數萬元的市價相較著實便宜許多,於是買下帶去給小玉看。
小玉發現小芸的包縫線不大整齊,覺得怪怪的,就跟小芸說:「包包好像有瑕疵,有保證卡嗎?建議去專櫃換呵!」小芸回答:「沒有這些東西,我是在網路上買的。」小玉提醒小芸這個皮包可能是仿冒品,小芸卻說:「沒關係!那我背一陣子後,再把它上網拍賣掉,就不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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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芸買了仿冒皮包,使用後又上網賣掉,要負法律責任嗎?
法源探索
名牌商品動輒數萬元,一般人大多消費不起,卻又覺得用名牌就代表有品味、夠時尚,不肖盜版商家看中有些人對名牌的渴望,就假造仿冒品以低價售出,牟取不當利益。
品牌的成形要投入大量心血,非一蹴可及,人們信賴品牌創造的產品,因此該品牌形成著名的「商標」,為保護這樣的智慧結晶而有《商標法》。
依《商標法》第九十五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也就是說,在沒有經過商標權的人同意下,基於行銷目的而去「製造」L牌的名牌包,會構成第九十五條的犯罪。
小芸跟賴子,雖然都不是製造仿冒包的人,但《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因此,販賣仿冒L牌包的賴子,及日後將仿冒品轉賣的小芸都構成第九十七條的犯罪。
小芸能否說「我又不知道這個L牌包是仿冒品」?由於小芸購買的管道既不在百貨公司或名牌專櫃,又沒有保證卡,價格更遠低於行情,法律上一般是不會接受小芸辯解的。
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