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爺爺最近迷上通訊軟體,每天都要傳圖片、照片或影片給家人。阿智勸爺爺要謹慎一點,以免成為散播不實謠言的推手。
「爺爺,您每天傳的圖片或照片,是不是太多了?我的手機常常叮咚個不停。」阿智說。
「哪會多?這些都是朋友傳給我的,我還有分類呵!早上是問候,下午是名言佳句,晚上是輕鬆休閒的笑話或影片。」爺爺自豪的說。
阿智有點無奈:「可是數量真的太多了啦,而且我也怕其中有些會出問題。像問候照片的背景是名人或明星,或有些影片看起來是電影或影片的一小段,聽說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
有法可循
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重點有二:第一,轉傳內容是不是具原創性或創作性?第二,轉傳對象是家人或是公眾。如果具原創性又傳給公眾,就可能違反《著作權法》。
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轉傳內容是否違法,由法官判斷。如專業攝影師以專業器材拍攝的風景照,或專業畫家的名畫,具「原創性」及「創作性」的可能性就很高,如果被人利用製作成問候圖片,爺爺收到又傳給別人,就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著作權法》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對象均是指「公眾」;而依《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所以爺爺如果只傳給家人就不致違法,但如果爺爺不留意,傳送對象過多,仍可能會被認為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所幸《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檢警不會主動偵辦,但大家仍應小心,避免觸法。
你該知道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網路的使用普及且方便,但由網路衍生出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大多數的時候並不是我們知法犯法,而是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因此,為了保護自己,最保險的方法就是儘量不要任意下載與轉傳他人的創作品,除非你能找到創作者並讓他同意授權。畢竟是屬於別人的東西,轉傳前必須尊重別人的權利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