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故事
威尼斯商人安東尼奧,為了幫助好友巴薩尼奧娶得鮑西婭,而向仇家——放高利貸的猶太人夏洛克借錢,安東尼奧答應如果之後無法還錢,就割下自己的一磅肉抵債。
不料,安東尼奧的商船在海上遇險,無法如期還款,被夏洛克告上法庭。他們一群人來到威尼斯法庭,夏洛克斬釘截鐵的拒絕和解,堅決按照借據條款,從安東尼奧身上割下一磅肉。
法庭上,鮑西婭偷偷喬裝成律師,並答應夏洛克可以剝取安東尼奧的任何一磅肉,只是,如果流下一滴血的話(合約上只寫了一磅肉,卻沒有答應給夏洛克任何一滴血),就用他的性命及財產來補贖,夏洛克想不到其他辦法,因此,最後安東尼奧獲救了。 摘自《威尼斯商人》
法眼觀點
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公序良俗條款的存在,並非將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而是避免法律行為淪為違反倫理的工具,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二六零三號判例指出:「所謂公序良俗係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而公序良俗的具體內容,因個別社會制度的差異、時代社會思想的變遷有所不同,所以特定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應考量時代變遷、社會思潮、經濟狀況及地區環境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
故事中,契約約定割肉還債,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因為割掉一磅肉的約定有損人的生命健康權,且有悖於人格尊嚴,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無效。故事發生在重商主義的時代,不僅人格尊嚴未得到充分重視,且依照法諺:「契約即正義。」在當時背景下,普遍認為遵守契約就是實踐正義,然而時序推移至今,對契約正義有了更深的思考,契約並不等同法律,也不必然等於正義,因為契約本身可能不合法,契約自由也可能被濫用。
因此,不能教條式的服膺所有契約都一定得遵守,所應遵守的僅有那些內容合法且公正的契約。
啟示
契約訂定有其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