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玲玲:小偉,最近你買的新手機如何,操作還順嗎?
小偉:超棒的,我跟你說有這些功能……。
玲玲:真好,我只能用舊手機,速度不夠快就算了,還不方便開直播。
小偉:這年頭人人一臺智慧型手機,線上直播真的越來越流行。
玲玲:不過,小心直播時使用的音樂,受到著作權保障呵!
問題探討
線上直播往往搭配音樂或歌曲,是否有事先取得授權播放的責任?
討論結果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二十六之一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當線上直播搭配現成電影配樂或歌曲,就是一種重製著作並公開傳輸的行為。因為在進行直播時,除了畫面呈現,大眾也會一併接觸到背景音樂,無形中就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的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詞曲的聲音版本)。所以,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可能面臨侵權所產生的民事與刑事責任。
況且,直播平臺除了有即時播出的功能外,通常具備「回看功能」,供不特定網友隨時點閱,更會擴大權利侵害的時間與範圍,不可不慎。
目前,部分直播平臺業者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簽有「利用及傳輸行為」的授權契約,所以利用直播平臺前,可以花點時間詳讀自己平臺的使用條款,或直接向各平臺詢問授權利用的範圍,避免爭議。
換成創作者的立場來說,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當我們把自創的歌唱或舞蹈的演出上傳到直播平臺,就具有法律上的「原創性」,我們能依法對那些影片主張著作權,表示那些影片都是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視聽著作」。
除非直播平臺的使用者條款另有約定,否則我們以外的其他人,都不能在未經授權下利用這些影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