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就讀初中一年級的菀婷正值情竇初開的年紀,在開學後就發現自己喜歡班長凱強,但發現凱強的目光總是落在副班長欣妮的身上。其他男同學也都似乎喜歡欣妮,因此菀婷跟其他女同學都感到非常不開心,覺得欣妮在跟男同學講話的時候很嗲又很做作,因此她們決定捉弄欣妮。
菀婷從欣妮IG上抓下許多照片,依序改作成貼圖,並配上不雅的文字或粗俗的語氣,最後放在LINE商店中,讓一般消費者都可以購買。一天,欣妮的姐姐發現LINE貼圖商店中販售有欣妮圖樣的貼文,趕緊跟欣妮確認,才知道有人未經同意就擅自改作她的照片,變成貼圖販賣。氣不過的欣妮,決定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IQ動動腦
隨意將他人照片改作成貼圖,犯法嗎?
法源探索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前的名稱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從法規名稱,就能推知當時針對個人資料的保護僅受限於電腦處理的領域內,由於保護範圍過窄且法令過時,後來才大舉修正法規名稱及條文,明文規定個人資料受保護的範圍及除外不保護的狀況。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今天菀婷從欣妮IG所下載的照片,是欣妮自行公開在IG這個公開場所的照片,單純下載行為如果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欣妮的照片就不受該法保護。但菀婷並非只是單純下載,而欣妮的照片雖不一定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障,但仍受《民法》及《著作權法》的保障。
菀婷未經欣妮同意下載照片後私自改作,已違反欣妮對照片所想的著作權,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嫌。欣妮於知悉權利受侵害後六個月內一定要對菀婷提告,不然將喪失追訴菀婷違反著作權法的權利。
假設菀婷所改作的貼圖上有不雅文字或粗言鄙語,影響欣妮的肖像權及人格權時,欣妮在知悉起兩年內得對菀婷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由於菀婷未成年,因此她的侵權行為可一併向其父母請求連帶賠償。
從上述故事可知,切勿因一時的無知或自以為好笑,做出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否則可能惹來大麻煩。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民法、著作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