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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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勇和阿仁相偕到海邊遊玩,兩人玩得正高興;不料,卻發現海上出現大量黑色的油汙,藍色海洋變成藍黑兩色,而且傳來陣陣惡臭。
「天哪!這是怎麼回事?」阿勇摀著鼻子。
「一定是有工廠大量排放廢水,或是船隻漏油之類的。」阿仁說。
「那還是趕快通知警察吧!」阿勇拿起手機。
「警察可能一時也抓不到凶手,還是聯絡環保局來做檢驗。」阿仁說。
不久,環保人員到達現場,隨源頭追蹤,發現可能是河川上游的工廠排放汙水,環保人員趕往工廠,工廠負責人卻否認故意排放廢水,辯稱:「是因為設備故障才誤排廢水啦!」「我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那名管理排放汙水的員工,我一定會重罰。」
法律布告欄
為什麼工廠負責人會這樣解釋?故意排放廢水與過失排放廢水,處罰差別在哪裡?
故意和過失排放廢水兩者處罰差別極大。如果是故意犯,可處以刑事罰,嚴重者將入監服刑;過失犯只能處以行政罰,罰以罰鍰。
所謂「刑事罰」,就是國家對犯罪者的處罰,如殺人、強盜或販毒等,視罪行輕重,自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等,屬於嚴厲的處罰;相對的,處罰也必須慎重,所以要經由法院判決,而且審判過程須依法保障被告權益,如被告得選任律師或聲請調查證據等。
所謂「行政罰」,是國家對違反行政法規者的處罰,如闖紅燈,亂丟廢棄物等,視行為輕重處以罰鍰、吊銷執照或勒令停工停業等,但不會拘束人身自由,也就是說不會入監服刑。
故意排放廢水者,依《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六和第三十七條,視有害程度,最嚴重者可處無期徒刑,有極高嚇阻力;但如果不是故意,依《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條,只能處以行政罰,最高可罰兩千萬罰鍰,雖後續可命限期改善,甚至停工停業,但畢竟不如刑事罰有嚇阻力,難怪違法廠商會辯稱:「只是誤排廢水!」
但檢察官或法官也不可能只聽廠商的一面之辭就相信對方,而是依稽查人員檢測結果,視排放頻率、汙染程度等來斟酌故意或過失,以決定其罪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