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時事剪輯
奇奇家養了一隻可愛的比特犬「米卡」,不過牠有強烈的排外及攻擊性。
某天,鄰居沒按電鈴就直接上門拜訪,米卡看到後,馬上衝出來試圖攻擊、撕咬鄰居的腿,所幸鄰居閃躲得快,沒有受傷;此後奇奇非常小心看管米卡,並在門口貼上「內有惡犬,請先按電鈴」的標語。
某天奇奇的媽媽和市場肉販起爭執,心生不滿,返家時又看到肉販送肉品到隔壁鄰居家,她想藉機教訓一下肉販,把米卡的牽繩換繫到家門口的柱子,想讓肉販經過時嚇到,誰知當她將米卡牽繩鬆開後根本拉不住,米卡隨即撲上咬傷肉販雙手並將生豬肉搶走,也不管主人在後面喊叫。
肉販的手掌鮮血直流,最後送上救護車就醫。後來奇奇出門尋找,竟看見米卡正在攻擊一隻流浪狗,奇奇趕緊將米卡拉住帶回家。
IQ動動腦
奇奇的媽媽移動狗時不小心傷人,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法源探索
奇奇一家從先前米卡攻擊鄰居的事件中,已充分知道米卡對陌生人的攻擊性,雖然奇奇的媽本意是想嚇人,但她過分自信以為能安全轉換牽繩位置,沒有採取任何保護措施,依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規定,對於肉販手掌遭咬傷具備過失,成立過失傷害罪的刑責。
《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奇奇的媽媽對米卡未盡相當注意之管束,就肉販所受損害,應負民事責任。
米卡攻擊流浪犬,由於流浪犬在法律上屬無主物,飼主雖無刑事與民事責任,但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奇奇和媽媽沒做到防護措施,按同法第二十九條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且主管機關應要求飼主改善,否則依同法第三十三條得強制收容具攻擊性之寵物,也就是將米卡從奇奇家中帶離。
相關法條
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