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時事剪輯
爸爸工作表現不佳,又因脾氣暴躁,常與客戶吵架。被公司解僱後求職不順,於是每天在家借酒澆愁。這一天,爸爸又喝醉了,深夜大聲喧譁,吵得鄰居上門投訴,媽媽只好低頭不斷道歉。
「去給我買消夜!」「家用已經很緊了,我去煮碗麵給你。」不多時,媽媽端了湯麵出來,爸爸伸手要接,發現太燙,於是開口大罵髒話,還將整碗麵往媽媽身上摔。湯灑到一旁年幼的小佳,媽媽生氣的對爸爸責備幾句,爸爸竟惱羞成怒,用腳重踹小佳倒地,接著雙手緊掐媽媽的脖子。只見媽媽無法呼吸而掙扎,小佳也拉不開爸爸。情況危急時,剛下課進門的哥哥目睹了這一幕,趕忙用盡力氣推開爸爸,制止暴行。
爸爸對家人暴力相向的情形越來越頻繁,家人終於無法忍受,趁某夜爸爸爛醉如泥時離家出走。
IQ動動腦
爸爸的行為有無刑事責任?媽媽及子女的權益應該如何主張?
法源探索
本案例中,爸爸以腳踹小佳,又用熱湯麵潑媽媽,構成了《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爸爸故意對未滿十二歲的小佳施以暴力行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會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爸爸以手掐住媽媽的脖子,如果有置媽媽於死的意思,則構成更嚴重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這是公訴罪。
媽媽除了可以到警察局或地檢署,對爸爸的犯罪行為提出刑事告訴。關於爸爸踹傷小佳的部分,縱然小佳或媽媽不追究,但是縣市政府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另外,媽媽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法院審理後,認為爸爸確實有嚴重施暴事實,且有保護家人人身安全的必要時,就會依據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核發以下內容的保護令:一、禁止爸爸對媽媽、小佳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爸爸對於媽媽、小佳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令爸爸遷出媽媽的住居所。四、命令爸爸遠離媽媽的住居所、小佳就讀學校一定的距離。
請記得「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是一支二十四小時服務的免付費電話,代表的是一支電話、一個窗口、三種服務,是對家庭暴力、性侵害被害人及兒童保護的服務。被害人有聲請保護令等法律問題,也可透過113獲得法律諮詢。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