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小偉:玲玲,春節期間有出去玩嗎?
玲玲:本來計畫一堆,但後來都沒有去,在家查資料。
小偉:真假,到底是什麼事讓你這麼認真?
玲玲:就是法務部提出將修法重罰酒駕致死的事啊,也就是要把酒駕致死視為故意殺人。
小偉:我有印象,很多立法委員還跳出來附議酒駕應提升到死刑或無期徒刑,因為亂世就要用重典,引發廣泛討論呢!
問題探討
面對不法行為,國家雖有義務管制,但是這樣的立法有沒有什麼制定標準?
討論結果
酒駕毀人一生,國家絕對有用制度來防範的義務,但不是罔顧問題成因,把製造問題的人處死刑或關到老死這麼簡單,重點應該放在如何預防未來潛在的犯罪。
所以管制型法律的最高準則就是「比例原則」,強調種種手段除了要有效達到防治酒駕的目的,更要程度適中,不可以太超過,如果較輕的方法有效,就不能使用更重的。
首先,從每年交通事故的統計數據發現,其實酒駕事故的次數逐年下降,那是否還有必要另外提高酒駕致死的刑罰呢?
扣除報導中被凸顯的個案,酒駕其實不少是來自罹患酒癮的人,他們只要一沾到酒精,思緒就會被杯中物控制,什麼嚴刑峻罰都拋諸腦後了。如果把這類的酒駕於「事後」直接視為故意殺人,而不是「事前」積極介入、妥善協助治療,無疑只是把刑罰拉回「以牙還牙」的傳統價值,失去「預防犯罪」的現代功能。
至於非成癮者,法務部日前也提出酒精鎖的管制方式,可以在駕駛行為發動前,讓飲酒之人無法上路。如果這種管制手段程度較輕,而且也能有效防止酒駕,可能就不需要事後加重處罰了。
法務部在組織法規上是一個主責法規研議,甚至保障人權的機關,是行政機關裡最重要的法律把關者,應該有專業決策的能力,體恤民情,但不一味迎合,才能讓法規更完善,更有前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