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時事剪輯
阿彥最近與女朋友分手,心情沮喪。朋友知道後就邀他一起去KTV唱歌,希望藉此改變他的心情。
不過阿彥到現場後,不是一直喝啤酒,就是拿麥克風「埋頭猛唱」。
聚會結束以後,他的心情依然惡劣,又因喝醉酒走路不大穩,撞到路人也不道歉,甚至對路人惡言相向。
幸好阿彥尚有自知之明,不騎機車,改搭捷運回家。不過,他一走進捷運站就開始大吵大鬧,站長上前制止無效,於是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安撫阿彥,對他說:「失戀而已,不用搞得像世界末日啊!」
阿彥聽到後情緒激動,大聲咆哮:「你什麼都不懂,警察很了不起是不是!」甚至用髒話辱罵警方,更出手與警方拉扯,撕破警員制服,警方隨即將阿彥壓制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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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合大吵大鬧,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犯了哪些罪?
法源探索
文/陳奕廷(律師)
阿彥在捷運站大廳大吵大鬧,遭站長制止卻不罷手,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制止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的罰鍰。在警方抵達前,阿彥的行為未實際傷害到人,僅是行政處罰。
不過,在警方到捷運站勸導阿彥後,阿彥非但不聽勸,更辱罵警員,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侮辱公務員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要件限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公務員已下班,那就與本罪無關,而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
另外,阿彥與警員拉扯掙脫、撕破警員制服等動作,該當「強暴」手段,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妨害公務罪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又警員的衣服遭撕毀,衣服無法再穿,屬於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的行為,也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
阿彥因一時失戀,藉酒鬧事,背負那麼多法律責任,甚至有坐牢被關的風險,真是屋漏偏逢連夜雨!
相關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