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時事剪輯
小胖除了有一個以本名註冊的臉書帳號「黃小胖」外,還有另一個為了躲避長輩們查看的帳號「小小胖」,而這也是他平常的綽號。
前陣子選後議題沸沸揚揚,小胖用「小小胖」帳號,在臉書上與人因為政治立場不同而發生爭執,對方氣不過,想盡辦法找小胖麻煩。經過一番肉搜後,發現小胖實際上還有一個以本名註冊的臉書帳號「黃小胖」,對方見獵心喜,決定告發小胖偽造準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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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站上註冊兩個帳號,有觸犯偽造準私文書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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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偽造文書,可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指無權假冒他人名義作成文書的行為,所以如果是以自己名義作成文書,縱使內容不實,也不算偽造,例如《刑法》第兩百一十條偽造私文書罪;無形偽造,是以自己名義作成內容不實文書的行為,如《刑法》第兩百一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兩百一十條及兩百二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首先,臉書上發文依照《刑法》第兩百二十條第二項應視為文書,小胖被告發的是偽造準私文書,屬於有形偽造,但小胖並沒有冒用他人的名義發文,是以自己的綽號發文,不構成「偽造」行為;何況偽造準私文書的構成要件,還須要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結果」,小胖只是跟對方意見不同,讓對方產生不愉快的感覺,不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判斷。
相關法條
刑法第兩百一十五條、兩百一十條、兩百二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