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雅方(律師)
據報載,某大學陳姓男學生為追求石姓學妹,兩年間以臉書、LINE、簡訊不斷騷擾女方。石女說,她將陳男的電話號碼設為拒接來電,陳男就變換身分試圖與她聯繫。
陳男還曾尾隨她到家門外,從背後摀住她嘴巴,嚇得她用力咬陳男的手,陳男才放手。甚至還有一次,陳男假裝成她朋友約她到捷運偏僻角落。石女發現後堅持要報警,陳男卻拉住她不讓她報警。石女說:「不管我怎麼說,他仍不停止騷擾行為,我已經受不了、快崩潰了。」
石女原以為自己能處理,沒想到狀況越來越嚴重,她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間報警後,陳母還曾傳真一份親簽的保證書,保證陳男不會再騷擾她,隔月陳男卻到教室刺傷她。
石女心有餘悸的表示,至今她仍時常做惡夢,有人接近就會心驚膽戰,也不敢談戀愛,甚至連異性接近都會讓她感到害怕,更擔心陳男出獄後會對她與家人不利。
有法可循
目前就跟蹤騷擾行為相關規定的法規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家庭成員間的家庭暴力、騷擾、跟蹤等行為。此外,還有《性騷擾防治法》在規範性騷擾事件的處理及防治。《刑法》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行為人的手段必須達到「強暴或脅迫」的程度,否則不構成強制罪。
本案男學生長期跟蹤騷擾女學生,即使警察機關可對男學生處以罰鍰,仍無法遏止男學生的行為,最終傷害了女學生。為彌補法規漏洞,有效防範糾纏行為,目前擬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中,明定監視、觀察、跟蹤、盯梢、守候、尾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七大類糾纏行為,警察機關對行為人得即時勸阻、制止、警告或罰鍰。行為人再有糾纏行為,由法院核發防制令,行為人違反防制令,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該知道
文/陳慧珊(新北市板橋高中輔導資料組長)
雖然說「窈窕淑女,君子好求」,但如果對方已明確拒絕,也要學會「尊重」對方意願。因為如果你不理會當事人的拒絕與感受,跟蹤或糾纏,讓對方困擾、心生厭惡或恐懼,對方可以報警處理,這時你就觸犯了法令。
表白後不能強迫對方接受你的感情。在表白與追求前,你是否有想過表白需要哪些準備?像是學習適切的語言,思考自己愛上對方的原因,被拒絕後如何安頓自己的情緒等,才能適切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