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實況播報站
瓜瓜很喜歡小動物,但爸媽不准她養。某日瓜瓜和爸媽到鄉下旅遊時,看到路邊有店家販賣許多可愛的小鳥。
「爸爸,有好多可愛的小鳥,我想去看一下!」瓜瓜說。
「看看就好,我們家可不准養。」爸爸叮嚀她。
「這位小妹妹很識貨,我店裡賣的小鳥都很特別,像這隻眼睛超大,保證別處買不到。」老闆邊推銷,邊把小鳥抓出來。
「那好像不是普通的小鳥,是不是『貓頭鷹』?」爸爸有些擔心的問。
「哇!超級可愛,我一定要養。」瓜瓜說。
「不可以,我們不會養,養牠反而害了牠,而且說不定這是保育類動物,就算你會照顧而飼養,也犯法呵!」媽媽說。
法律布告欄
飼養保育類動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飼養,否則就是違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違法飼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那要怎麼做才能飼養保育類動物呢?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須持有合法取得動物文件,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才屬於合法的飼養。但實際上,除非是機關或學校基於教育或學術目的,否則一般人不大可能會有「合法取得動物文件」的機會,所以目前等於是禁止一般人飼養保育類動物。
雖然民間有人建議適度開放飼養法規,因為國內保育類動物多達數千種,民眾可能一不小心就會誤觸法網,但如瓜瓜的媽媽所說:「我們不會養,養牠反而害了牠。」因此,目前政策上仍然禁止飼養保育類動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