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時事剪輯
就讀大二的阿比因為沒有抽中學校宿舍,必須自行在校外租屋,為方便上下學,阿比挑選距離大學最近的一棟舊電梯大樓。當他歡欣鼓舞入住後才發現住家大樓一樓是早餐店,不僅每天凌晨四點左右就會陸續聽到鐵板撞擊的聲音,煎、煮、炸的味道更隨空氣飄進屋內,縱使阿比住在九樓仍聞得到油煙味。
除了早餐店外,越接近晚餐時間,鄰居也會開始烹調晚餐,雖然這是稀鬆平常的行為,但問題是阿比發現有的住戶沒有使用抽油煙機,甚至打開自己住家大門來排煙,這種舉動讓阿比每天都能知道鄰居晚餐的菜色。
阿比向管理委員會反應,但仍少有改善,租期還很長又不想搬家的阿比,難道就只能每天聞油煙味,默默忍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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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早餐店跟鄰居煮飯產生的油煙,阿比可以怎麼做呢?
法源探索
跟油煙相關的法規名稱為「空氣汙染防『制』法,而不是「空氣汙染防『治』法」。
用字的不同,可以看出立法者針對「行為人行為」的態度,採用「制」帶有抑制、制止的意味;而採取「治」則有治療、治癒的意思。由此可知,立法者認為應要抑止空氣汙染行為的產生,為此立法,才會選用防制,而非防治。
阿比面臨到施放、排放油煙的對象有二,一是早餐店,一個是鄰居。兩者是否都適用空氣汙染防制法?答案是否定的。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範的對象僅有「餐飲業」;換句話說,如果早餐店業者未在店內安置排除油煙設備時,將適用空氣汙染防制法第六十七條的處罰。
不過,由於鄰居非餐飲業者,所以無法適用空氣汙染防制法,應回歸一般民法。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在他人的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這類相類似者侵入時,固得禁止之。
不過這有但書,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鄰居排放油煙程度輕微,如每天晚餐時段排放,就算是合理的使用範圍,阿比還是有忍受的義務,因為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彼此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有些不便是可以忍受的。但如果鄰居排放油煙情節嚴重,這時阿比就可以援引民法條文,訴請法院排除鄰居油煙的侵害。
相關法條
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七條、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