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時事剪輯
被學測壓力逼得喘不過氣的小乖,每天晚自習前都要喝一瓶氣泡飲料,享受氣泡在嘴裡迸開成甜甜好滋味,宣泄他的壓力。
這一天放學後,有點感冒鼻塞的小乖,仍一如往常的走到便利商店,隨手拿起一瓶他最愛的氣泡飲料。到櫃檯結帳後,馬上就開瓶,一邊走,一邊灌了一大口。
沒想到,這瓶氣泡飲料並沒有他期待的氣泡和甜味,小乖滿懷疑惑的又喝了一口,這時才看見瓶底有塊狀物,努力聞了一下,還發現有酸腐味!
小乖立馬將嘴裡殘存的飲料吐出來。但儘管已將嘴裡的飲料吐掉,小乖還是腹瀉了好幾天……
IQ動動腦
購買、吃下變質食品,消費者該如何依法自我救濟?
法源探索
消保法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八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另依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食品變質或腐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製造或販售。
小乖買的飲料因為變質並含有害人體健康的異物,製造商違反了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而販售的經銷商則依第八條規定也得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再者,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小乖腹瀉好幾天,就可以向製造商及經銷商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
此外,如果企業經營者有故意的情形,依照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八、五十一條,食安法第十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