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週末晚上,老李夫妻參加親戚婚宴,老李喝了不少酒,臉色泛紅。宴席結束後,有親戚建議搭計程車回家,「新車要露宿街頭,我可不放心!」老李拒絕了。「找人代駕吧!」「費用太高,而且我又沒醉!」老李沒接受建議。太太也提醒被警察攔檢的風險,「警察正忙著抓毒犯,哪有空攔檢!」心存僥倖的老李隨口搪塞,堅持開車回家。
沒想到剛上路沒多久,就發現警察在不遠處設置崗哨攔停,老李為了規避酒測,急忙迴轉到對向,情急之下,沒注意前方機車,自後猛力追撞,機車應聲倒地,騎士摔倒受傷。老李趕緊報警,救護車隨後將騎士送醫,所幸只有外傷。不過老李被前來處理的警察實施酒測,發現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明顯違法而被移送法辦。
有法可循
老李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已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仍執意開車上路,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這項公共危險罪是公訴罪,不論被害人是否追究,檢察官都要追訴。老李開車撞傷機車騎士,依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老李還有過失傷害罪的刑責,不過此項犯罪屬告訴乃論,老李如果能與騎士達成和解,騎士不提告或提告後撤回告訴,檢察官就不會追究。
另外,依民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規定,老李對騎士支付的醫藥費等負有民事賠償責任。騎士應在受傷後兩年內對老李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逾期不能主張。
酒後開車或騎車,對駕駛人與其他用路人都會造成危險。刑法規定,酒測超過數值或施用毒品再開車或騎車,即使沒肇事撞人,依然構成公共危險罪。
你該知道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酒駕零容忍」。臺灣近年來積極宣導酒後不駕車的觀念,在警察的嚴加取締下,已經有效降低酒駕肇事人數,值得安慰。因為酒駕肇事不僅害人害己,也可能讓數個家庭破碎,這是人為可避免的災難,所以每個人都有責任避免。
喝酒後,人的注意力及判斷力會變低,反應沒這麼靈活,視力也會模糊,當然不適合開車,這時寧可選擇搭計程車或找人代駕,也不要拿自己的性命和別人的性命做賭注。 |